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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推進工程建設項目聯合竣工驗收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關于制定聯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我們起草了《廣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3220室(郵政編碼:510045),并請在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聯合驗收辦法意見”字樣。
二、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20-83133587。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aqglc@126.com,郵件主題請注明“聯合驗收辦法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5月21日。
廣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聯合竣工驗收工作,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以及《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粵府〔20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聯合驗收,適用本辦法。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可以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竣工聯合驗收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竣工聯合驗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具備聯合驗收的各專項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向規定部門或者機構提出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土地、消防、人防、通信(含廣播電視,下同)、檔案等各主管部門按照“一家牽頭、一窗受理、限時辦結、集中反饋”的方式,聯合完成相關竣工專業驗收或者備案的行為。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將第一款規定外的驗收或者備案事項納入竣工聯合驗收。 第四條【部門職責】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督促指導;省城鄉規劃、土地、消防驗收、人防驗收、通信、檔案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聯動,共同實施。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并向社會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土地、消防驗收、人防驗收、檔案、通信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驗收職責,統一開展專項驗收或者備案工作。牽頭部門應當組織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制定統一的竣工聯合驗收辦事指南,實行“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完成多項審批”的運作模式。 第五條【服務平臺建設】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綜合服務窗口”),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開展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推進線上線下融合,推廣全程網上辦理模式,實現統一受理、并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督辦、信息共享。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申請人只需提交一套申報材料,探索一套圖紙全過程網上流轉。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共享申報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六條【申請條件】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具備所有法定驗收條件后,統一申請政府部門組織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申請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評價及檢測工作已完成; (二)各專業驗收所需的竣工圖紙已編制完成,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各類測量測繪數據成果已完成,并與竣工圖進行比對無誤; (四)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行納入工程聯合驗收事項要求的條件。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開展的竣工驗收,一般與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同步進行。 第七條【申請】 建設單位在綜合服務窗口或者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提出聯合驗收申請,并且統一提交電子化材料。各地可以根據業務情況和信息化程度,實施線上線下融合辦理。 申請人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實際,對已經驗收通過的事項提交結果文書;對不涉及的聯合驗收事項作出說明,系統同步推送到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審核。審批部門的審批結果文書等信息已實現部門間共享的,申請人無需提交。 依據工程時序進展,對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城市建設檔案驗收、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驗收、重大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部分材料等),可以實行承諾制容缺辦理,由建設單位在申請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時提交承諾并按期限補齊。 第八條【受理】 綜合服務窗口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申請并收齊書面材料后,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將上傳信息和材料推送至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預審并且告知預審結論,由綜合服務窗口在線反饋至建設單位。預審結論包括受理、補正、不予受理。 需建設單位補正材料的,綜合服務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補正期限不計入受理時限。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在補正材料上傳后的3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審核意見。在補正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相關材料的,綜合服務窗口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在預審時應當明確是否需要參加現場核驗。 第九條【聯合驗收】 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申請受理后,牽頭部門協調相關部門確定聯合驗收現場核驗具體日期,并提前2~3個工作日將聯合驗收具體日期通知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和申請人。 牽頭部門具體組織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現場核驗,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專項驗收或者備案。現場核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快速整改完畢的,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指導建設單位限期完成并確認。 現場核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需要較長時間整改,同時滿足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并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條件的,可以實行告知承諾,由建設單位書面承諾按照建設要求和國家標準進行整改后,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部門、牽頭部門直接作出驗收或者備案通過決定,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牽頭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通過驗收決定并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條【聯合驗收意見】 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所有專項驗收或者備案都通過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事項即為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驗收、人防驗收等主管部門予以辦理備案手續,牽頭部門統一出具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連同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出具的結果文書一并由綜合服務窗口發送給申請人或者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直接發送給申請人。 聯合驗收中有部分專項驗收或者備案不通過的,牽頭部門匯總存在的問題交由綜合服務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聯合驗收申請,原已審查通過且并未在整改后發生修改或者變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復提交。已驗收或者備案通過的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如果能夠確認工程整改后不影響初次驗收或者備案結論的,可以不參加復驗;需要參加復驗的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由牽頭部門組織,按照綜合服務窗口通知的時間前往現場復驗并且將驗收或者備案結果文書送交牽頭部門,牽頭部門匯總后統一送達綜合服務窗口,之后按照第一款規定發送給申請人。 第十一條【時限】 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時限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驗時限參照驗收時限執行。 前款規定時限不包括驗收整改及復驗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提前服務】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提前與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進行工作對接。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可以開展提前介入服務,指導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結果應用】 統一出具的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結果文書,作為后續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資產的依據。 第十四條【交付使用】 工程通過竣工聯合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聯合驗收或者聯合驗收不通過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土地、消防驗收、人防驗收、檔案、通信等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公共服務事項】 供水、供電、燃氣、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手續提前到開工前辦理,竣工驗收后直接辦理接入事宜。 第十六條【資料共享】 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通過后,應當形成一套完整的聯合驗收檔案資料,并實行資源共享,流轉至聯合驗收參與部門及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不動產登記、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等其他部門或者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七條【解釋權】 本辦法涉及各專項驗收或者備案的內容由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解釋,其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解釋。 第十八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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