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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臺山市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江門市臺山市臺城街道辦環市中路27號三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貳拾肆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臺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市關于房地產交易活動,協助行政機關監督和指導房地產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協助行政機關監督和指導房地產交易活動,具體執行依照臺機構改革辦〔2019〕25號文件精神開展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建工作歸屬中國共產黨臺山市住宅管理服務中心支部委員會,黨員日常教育管理、黨員發展等均納入中國共產黨臺山市住宅管理服務中心支部委員會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本單位所屬黨支部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與重要決策。
第十四條 本單位所屬黨支部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與重要決策。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指導、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監督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
(二)對本單位法人章程和年度報告進行審查;
(三)為本單位發展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監督本單位的管理活動;
(五)指導監督本單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
(六)依法對本單位進行審計;
(七)協助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查處事業單位涉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行為;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決策機構的職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產生方式: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由舉辦單位決定,任期五年,考核方式是依照本單位工作需要及參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
三、議事規則:
(一)本單位實行民主決策制度,行政會議重大決策前向舉辦單位請示,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充分調研論證,必要時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二)行政會議實行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親屬及利益關聯回避原則。
(三)行政會議由主任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策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四)會議記錄完整存檔。
第十九條 本單位主任為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由舉辦單位任免或聘任。
行政負責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本單位設置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單位運行的第一負責任人,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本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完善業務架構,按照規定權限設置完善業務部門和議事規則。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本單位職工和業務服務對象均屬于服務對象范圍。本單位業務服務對象為依法享有本市房地產交易權利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服務對象有監督本單位服務質量的權利,有權對本單位的工作進行評價,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依法履行《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江門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配合本單位工作。
(二)遵守本單位各項辦事規定,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一)保障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本單位運行;
(二)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義務等;
(三)可結合實際明確職工代表大會為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及有關職權,本單位職工依法有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房地產交易工作計劃和相關預案并組織實施,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明確定位,遵從上級組織工作安排,加強部門之間交流協作,高質量完成各項任務,推進房地產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二)各崗各司其職,明確工作目的、范圍、職責,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中心各項工作部署;
(三)強化服務群眾宗旨,多渠道與群眾保持信息溝通,做好群眾工作;
(四)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實施,定時做好工作階段性總結,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是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嚴格參照臺山市財政局相關文件規定及舉辦單位制訂的《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規定》《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務審批制度》《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制度匯編》《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系統固定資產暫行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不接受捐贈和資助。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定期對本單位財務收入及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查和評價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的,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章程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
(四)決策機構決定修改章程的;
(五)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8日經臺山市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行政會議同意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臺山市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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