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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臺山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臺山市臺城西濠路28號三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陸拾玖萬伍仟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
設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臺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法律法規,協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受監工程施工過程實施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監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協助局機關對受監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各方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二)協助局機關對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三)協助調查和收集轄區內受監工程質量狀況。
(四)協助局機關依法對受監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施工過程實施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行為以及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抽查,督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五)協助查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項目建設各方涉及施工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協助開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
(七)協助局機關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八)協助指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黨內法規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臺山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黨支部委員會)。
(一)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黨支部委員會是本單位的政治領導核心,負責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
(二)黨政主要領導充分溝通協調,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黨支部委員會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黨支部委員會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黨支部委員會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加強對本單位黨建工作的領導;
(二)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和業務范圍;
(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指導、監督本單位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編制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履行職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單位提供穩定的開辦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開辦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對本單位法人章程和年度報告進行審查;
(四)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五)協助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查處事業單位涉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行為;
(六)指導監督本單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領導班子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由舉辦單位決定,決策機構的的職責、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決策機構的職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研究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組織決議的有關措施;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二、任期及考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考核評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三、議事規則:
(一)對討論的問題,必須有參與討論人員的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當不同意見相持時,應暫緩做出決定,經研究后,再進行表決;
(二)必須尊重客觀,符合實際,有利于本單位的改革、發展、管理和穩定工作;
(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機關和本單位制度規定;
(四)行政領導班子會議重大決策前,充分醞釀、溝通協調,先行討論形成集體意見,廣泛征求單位工作人員和服務對象意見建議;
(五)行政領導班子會議遵循保密要求和近親屬、利益關聯者回避原則。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一)舉辦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依照相關程序任免。
(二)本單位站長是本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職權為:
1、負責本站行政、技術、質量、安全監督的全面工作;
2、組織制定本站的發展規劃、工作方針和工作計劃,處理本站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3、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會議,聽取各位副站長、總工及各股室負責人分管的工作情況匯報,商討處理有關事項;
4、加強廉政建設,做到秉公執法,不以權謀私、不弄虛作假、干凈辦事、團結敬業、高效廉潔;
5、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完善業務架構,按照規定權限設置完善業務部門。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具有對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的相關法律文書和文件的請求權、建議權、簽署權;
(二)工程項目規模、規劃設計、工程設計等修改、變更的相關法律文書和文件的請求權、認可權;
(三)了解本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工作等信息;
(四)監督本單位對外承諾服務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對本單位服務有權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檢舉,提出控告或檢舉事項的,有權要求對個人信息進行保密;
(六)職工維護群眾利益,保護群眾個人信息安全,維護本單位權益和聲譽;
(七)職工對本單位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八)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用合同約定,獲得薪酬、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等;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以及行業有關規范等,履行配合本單位監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服務工作的義務;
(三)辦理項目施工許可證手續,施工過程及工程竣工需提交的報批申請等工作。
(四)職工應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熱情服務;
(五)職工維護群眾利益,保護群眾個人信息安全,維護本單位權益和聲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通過信息公開保障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本單位運行;
(二)暢通服務對象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等訴求表達渠道;
(三)按規定公布辦公電話,接受外界業務咨詢并答疑;
(四)處理12345政府服務熱線事項,傾聽民眾訴求,及時解決存在問題及隱患。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一)落實本單位行政會議執行的監督機制;
(二)規范單位人財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圍繞單位主要任務落實崗位責任分工;
(四)實行工作績效考核評價。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制定《質量安全例會和工作匯報制度》《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形勢分析制度》等制度,充分發揚民主集中制,通過工作例會、業務會等會議,學習政策文件、傳達上級文件精神,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事項的集體決策;
(二)制定《臺山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廉政制度》加強工作人員的廉政、組織紀律、工作作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規范人員行為;
(三)制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施工安全隱患處理制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制度》《特殊天氣、重大節日預警值班、巡查制度》等制度,加強對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監管,及時排除質量安全隱患;
(四)制定《教育培訓制度》加強職工專業技術培訓,積極開展工作交流活動,促進工程技術人員管理水平的提升,全力推進我市工程精品化;
(五)制定《臺山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
1、發現一般性施工質量問題,未影響結構安全、環境質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向責任單位發出質量監督意見書。
2、發現較嚴重的施工質量問題,有可能對結構安全、耐久性、環境質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向責任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
3、發現重大質量問題,危及結構安全、環境質量的,簽發局部停工通知書,必要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發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構成行政處罰的,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六)制定《臺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
1、查驗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提供的有關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抽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下達《建筑施工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安全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下達《建筑施工安全隱患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3、查驗相關責任主體單位簽字蓋章的《建筑施工安全隱患整改完成報告書》,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對經查驗合格的停工整改項目,發放《恢復施工通知書》。
4、查驗相關責任主體單位簽字蓋章的《終止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必要時進行現場抽查;發放《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5、對抽查中發現的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是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嚴格參照臺山市財政局相關文件規定及舉辦單位制訂的《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規定》《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務審批制度》《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制度匯編》《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系統固定資產暫行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執行。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和上級主管單位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加強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單位財務制度,必須符合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向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由舉辦單位內部審計監督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三)法人登記事項;
(四)主要業務活動情況等依法公開的重要信息;
(五)接受服務對象和社會監督;
(六)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的,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稱、宗旨和業務范圍、舉辦單位等發生變化的;
(四)單位運行、管理、監督發生較大變化的;
(五)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1日經臺山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行政領導班子會議同意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臺山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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