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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臺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江門市臺山市臺城街道環市中路27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臺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負責臺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主要負責臺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審核臺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交存、信息變更、注銷、退款、使用等業務;負責維修資金的日常核算。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本單位全體黨員納入中國共產黨臺山市住宅管理服務中心支部委員會管理,負責統籌本單位的黨務工作。本單位所屬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同時保證行政負責人依法履行職權。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本單位所屬黨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單位所屬黨支部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與重要決策。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指導、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監督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
(二)對本單位法人章程和年度報告進行審查;
(三)為本單位發展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監督本單位的管理活動;
(五)指導監督本單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
(六)依法對本單位進行審計;
(七)協助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查處事業單位涉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行為;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
1.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2.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3.工作人員管理;
4.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5.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6.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7.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8.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9.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產生方式和考核方式: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由舉辦單位決定,考核方式是依照本單位工作需要及有關規定進行。
(三)議事規則:
1.實行民主決策制度,行政會議重大決策前向舉辦單位請示,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充分調研論證,必要時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2.行政會議實行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親屬及利益關聯回避原則。
3.行政會議由主任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策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4.行政會議記錄完整存檔。
5. 研究討論議題時,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未到會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
6. 6.會議作出的決議或決定,適合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與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主任,由舉辦單位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任免(或聘任)。行政負責人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不設置內設機構。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本單位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申請及合理使用公共資源;
(二)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要的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各種獎勵;
(三)知悉本單位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就職務晉升、崗位聘任、薪酬福利、評先評優、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等。
本單位對外服務對象享有對本單位重大決策部署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本單位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本單位各項制度規定;
(二)踐行本單位宗旨,維護本單位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完成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堅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本單位對外服務對象接受本單位的統籌、協調,共同做好與本單位職能相對應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參與本單位日常管理;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信函、意見或建議書、電話、網絡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就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結合實際,擬訂工作發展規劃,制定工作計劃和相關預案并組織實施。承擔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等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建立健全服務規范,完善工作制度、內部管理制度、運行機制等;
(二)通過網絡、宣傳海報等途徑向社會公告本單位的服務內容、開放時間等項目;
(三)落實工作人員培訓制度,常態化開展學習交流,提高培訓質量,全面提升隊伍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是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嚴格參照臺山市財政局相關文件規定及舉辦單位制訂的《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規定》《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務審批制度》《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制度匯編》《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系統固定資產暫行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資助,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與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并按照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具體使用方法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應向舉辦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資助者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由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按政府政務信息公開規定公開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的,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 2024年5月28日經臺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行政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臺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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