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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查發現問題整改工作,保障合理洗砂需求,省自然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于日前正式印發《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支持陸地海砂淡化場規劃建設的通知》(閱讀原文查看)(下稱《通知》)。
為進一步強化國土空間保障,《通知》要求各地應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指導和約束作用,科學規劃建設陸地海砂淡化場,合理保障其用地需求。
《通知》中附有《陸地海砂淡化場選址指引》(下稱《指引》),并要求各地應按照《指引》主動指導規劃選址,設立必要的陸地海砂淡化場,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積極指導規劃選址,向社會公開本地陸地海砂淡化場建設備選區域,引導社會投資者投資建設。
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知》從以下四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01 統籌安排用地指標
陸地海砂淡化場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報有批準權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其中,以獨立批次方式組卷報批的,所需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由省自然資源廳報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級統籌解決,不占用地方指標。
02 支持使用存量用地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鼓勵使用低效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陸地海砂淡化場,符合“三舊”改造政策要求的,可按“三舊”改造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報批、供應等手續。
03 強化生態環境要素保障
各地應主動指導陸地海砂淡化場項目落實省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以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依法開展環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省有關要求,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04 加強水利業務保障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經論證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的,由河道所在地有審批權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手續。原有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合法堆砂場,可優先考慮改造成陸地海砂淡化場。對于依法設立的陸地海砂淡化場,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洗砂企業取水許可管理,保障取用水合理需求。
來源:廣東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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