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2023〕18號
TSFG2023004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現將《臺山市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工商務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臺山市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實施辦法
(《臺山市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實施辦法》已由臺山市人民政府十六屆51次常務會議于2023年9月23日審議通過,現將重新制定的《臺山市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實施辦法》印發實施)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擴大內需戰略規劃綱要(2022-2035年)》《廣東省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粵府 〔2021〕21號)、《江門市推進招商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江府函〔2023〕136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我市投資環境,增強投資吸引力,鼓勵新投資工業項目加快建設、早出效益,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工業項目按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新投資(含增資擴產)超1億元(含1億元),且通過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工業項目(2022年1月1日之前已經市招商引資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并簽訂投資協議的項目除外);
(二)項目屬于廣東省培育發展的十大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簡稱“雙十”產業集群)范圍,屬于江門市培育發展重點產業集群或臺山市培育發展新興產業集群范圍;
(三)項目公司在臺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市場經營活動;
(四)未在信用中國中被列入黑名單或聯合失信懲戒名單。
工業地產、政府投資項目不屬于獎勵范圍。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的“鼓勵加快投資”獎勵:
(一)新投資(含增資擴產)5億元以下的項目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之日起3個月內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并動工建設;或新投資(含增資擴產)5億元及以上的項目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之日起6個月內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并動工建設;
(二)項目在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之日起半年內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金額達到要求。
投資金額要求及獎勵標準為:
(一)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5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獎勵;
(二)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1億元(含5000萬元)的,給予20萬元獎勵;
(三)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且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給予“廠房建設扶持獎勵”獎勵:
(一)項目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之日起6個月內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并動工建設,且在規定建設期限內完成工程建設的,按照生產設施(廠房及倉庫等)實際驗收面積,分檔次給予基礎獎勵:
(二)項目比規定建設期限提前完成工程建設并投產的,在本條款前項獎勵基礎上,增加60元/平方米的疊加獎勵。
本條所稱規定建設期限是指:(1)項目投資規模(以發展改革部門立項備案文件為準)在1億元(含1億元)至3億元的,在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建設;在3億元(含3億元)至5億元的,在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之日起24個月內完成建設;項目投資規模5億元以上(含5億元)的建設期限,經所屬區域的工業園區、鎮(街)政府(辦事處)[以下簡稱“園區(鎮/街)”]同意后,按實際情況確定,但原則上不得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之日起超過30個月完成建設;(2)屬分批次供給用地的,按各批次供地時間起分別計算。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土地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約定)。
本條所稱提前完成工程建設是指:(1)項目投資規模(以發展改革部門立項備案文件為準)在1億元(含1億元)至3億元的,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建設;在3億元(含3億元)至5億元的,在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建設;項目投資規模5億元以上(含5億元)的建設期限,在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之日起24個月內完成建設;(2)屬分批次供給用地的,按各批次供地時間起分別計算。
本條所規定的獎勵總額單個項目(企業)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已享受本條廠房建設扶持獎勵的項目(企業),不再納入市本級“一事一議”相關獎補范圍。
本條“廠房建設扶持獎勵”基礎獎勵分為動工、投產、達產考核三個階段兌付,其中動工階段按規劃報建面積的40%核算獎勵資金,投產階段按實際建設面積的40%核算獎勵資金,達產階段按實際建設面積核算剩余部分的獎勵資金,并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兌付,基礎獎勵資金總額最終以實際面積核算。
本條所規定的“廠房建設扶持獎勵”疊加獎在廠房完成竣工驗收且項目投產經核實后按實際建設面積一次性核算發放。
第五條 企業應在達到獎勵條件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兌付獎勵。企業逾期申請兌付的,不再兌付獎勵。
第六條 獎勵的申請、核定、發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項目所屬園區(鎮/街)申報,提交加蓋企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和電子版掃描材料一份;
(二)所屬園區(鎮/街)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核實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出具意見后報市科工商務局。其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核實企業登記注冊情況,市稅務局負責核實企業稅務登記情況,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核實項目的立項備案情況和節能審查情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核實項目開發建設情況,市統計局負責核實項目的固定資產投入情況,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核實引進項目的用地情況;
(三)市科工商務局收到申報材料以及所屬園區(鎮/街)的初核意見后,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擬定獎勵企業名單并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市科工商務局在開展復核工作時,可視情況采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方式進行;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工商務局按程序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科工商務局會同第三方專業機構核實處理;
(五)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加快兌付獎勵資金。
第七條 企業在申請“鼓勵加快投資獎勵”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鼓勵加快投資獎勵申報表(附件1);
(二)申報聲明書(附件3);
(三)投資協議書(增資擴產項目可不提供)、備案證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下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不動產權證(土地)復印件、項目節能評估材料復印件;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相關支付票據復印件(含土地、廠房、設備支出,所提供票據的日期需為協議簽訂日期或備案日期之后);
(六)動工證明材料(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工程進度單等復印件及現場施工圖片等);
第八條 企業在申請項目動工階段的“廠房建設扶持獎勵”基礎獎時應按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廠房建設扶持獎勵資金申報表(附件2);
(二)申報聲明書(附件3);
(三)投資協議書(增資擴產項目可不提供)、備案證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下同);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不動產權證書(土地)復印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有關園區(鎮/街)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及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詢該項目主體結構是否達到正負零狀態。
第九條 企業在申請投產階段的“廠房建設扶持獎勵”基礎獎及疊加獎時應按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動工階段(1)-(6)項材料及批復文件;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
(三)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的審計報告及相關支付票據復印件(含土地、廠房、設備支出,所提供票據的日期需為協議簽訂日期或備案日期之后);
(四)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
(五)統計部門開具的規模以上企業證明;
(六)項目投產證明材料(項目產出證明、投產照片、現場核查等);
第十條 企業在申請達產階段的“廠房建設扶持獎勵”基礎獎時應按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投產階段(1)-(6)項材料及批復文件;
(二)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及納稅額證明;
(三)實際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的審計報告及相關支付票據復印件(含土地、廠房、設備支出,所提供票據的日期需為協議簽訂日期或備案日期之后);
第十一條 同一項目符合本辦法多項獎勵的,除本辦法已制定的“廠房建設扶持獎勵”可疊加獎勵外,其他獎補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不作重復或疊加獎勵。
本市其他政策文件的獎勵措施與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措施類別相同的,不作重復或疊加獎勵。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統籌所需獎勵扶持資金;市直各部門應按照職能出具審核意見并為企業提供證明材料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市科工商務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工作;各園區(鎮/街)負責對開工建設和實際投資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行“一張清單”式目錄管理和“三集中”式事前公示、事后公開信息披露機制。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用于企業加快投資、科研、再投資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臺山市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實施辦法》(臺府〔2021〕22號)同時廢止。原臺府〔2021〕22號實施期內已經提出申請的項目按原獎勵辦法執行。
附件:1.鼓勵加快投資獎勵申報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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