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2023〕6號
TSFG2023001
為進一步加大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空氣質量,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優化,促進煤炭消費總量削減及清潔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以下簡稱《高污染燃料目錄》)等要求,結合我市建成區面積正持續擴大的實際,市政府決定調整臺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并進一步完善禁燃區內燃燒設施的管理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劃定范圍
將臺山市城市建成區劃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二、高污染燃料執行類別
根據《高污染燃料目錄》規定,我市禁燃區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錄》中Ⅲ類燃料組合類別,即: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如:樹木、木材、板材、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任何未經加工成形的各類生物質)以及工業廢棄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按照高污染燃料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三、管理要求
(一)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和設備。
(二)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禁燃區內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供熱項目的,應使用專用鍋爐且配置高效除塵設施,其污染物排放濃度要達到或優于天然氣鍋爐對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折算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按9%執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按3.5%執行)。
(五)對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新(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逾期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屬地管理。臺城街道辦協助轄區內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拆除和改造工作,組織開展禁燃區范圍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集中整治行動,并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二)強化責任落實。加大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供應設施建設力度,優先滿足禁燃區內清潔能源供應需求。明確相關部門、臺城街道辦責任分工,將禁燃區監管納入“網格化”管理范圍,建立常態化的巡查監管機制,嚴厲查處違反禁燃區管理要求的行為。
市發展改革、科工商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身職責,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
(三)強化督查考核。禁燃區管理工作納入全市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考核內容及督查重點。
(四)強化宣傳教育。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禁燃區劃定工作,充分發揮媒體、社團和公眾的監督作用,積極營造共建共治共享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良好氛圍。
五、附則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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