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本:臺山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辦法
音頻解讀:臺山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辦法
臺府辦〔2025〕3號
TSFG2025002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上級駐我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2日
臺山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及所附《臺山市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適用于臺山市行政轄區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的補償工作。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的,涉及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的,參照本辦法及所附《臺山市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執行。
第三條 成片種植并間(套)種多種果樹或其它樹木的,對其一種主要物種按《臺山市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對應規格計算補償,其他所有物種結合種植密度、數量等因素最高按主要物種補償價的20%進行補償(其他物種補償價=主要物種補償價×20%),其他所有物種補償額度合計不得超過主要物種補償標準最高限額的20%。
第四條 成片種植的果樹、山林地的用材林或花卉苗圃地的綠化喬木類、灌木類、棕櫚科類等樹木的每畝最高補償棵數為合理種植密度,超出每畝最高補償棵數的部分不予補償,達不到每畝最高補償棵數的以每畝實際棵數結合相應檔次予以補償。
被征收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按以下規定進行核定:
成片種植的果樹應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現場抽樣(雙方至少各5棵)進行樹高、地徑、掛果情況或樹齡測量,果樹以平均樹高、地徑、掛果情況或樹齡作為補償依據。
成片種植山林地的用材林、綠化喬木類樹木應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現場抽樣(雙方至少各5棵)進行胸徑測量,山林地用材林、綠化喬木類樹木以平均胸徑作為補償依據。
成片種植灌木類樹木應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現場抽樣(雙方至少各5棵)進行冠幅測量,灌木類樹木以平均冠幅作為補償依據。
成片種植棕櫚科類樹木應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現場抽樣(雙方至少各5棵)進行地徑測量,棕櫚科類樹木以平均地徑作為補償依據。
征收方和被征收方應客觀、公正地開展現場抽樣工作,不得故意采取偏離客觀真實的方式方法獲取不正當利益。
成片種植面積應扣除用于種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的占地面積,用于種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補償。
第五條 征收方與被征收單位或個人應約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清理時限,并約定有關違約責任。涉及殘值處理的,由項目征收實施主體結合項目情況,在項目征收補償方案或補償協議中具體明確。
第六條 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的同時,征收方應對擬征收土地范圍的現狀開展調查,并同時通知征收所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權利人共同參加調查清點。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的土地上有下列情形的,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含新增的魚塘放養物、禽畜)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
(二)擬搬遷禽畜、青苗及其他附著物數量和類型已經雙方清點確定后,采取反復搬遷等方式申請增加搬遷費的;
(三)各類花卉苗木(不包括農作物)未成活或已枯死的;
(四)登記的地上附著物、青苗與事實不符的;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七條 附件《臺山市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未列舉的其他補償項目,應以評估方式確定征收補償費用。
征收項目需要個案評估的,由征收方會同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共同選定一家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補償標準和數額以評估結果為準,評估費由征收方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權利人經書面通知不參與共同選定評估機構的,由征收方通過隨機方式選定評估機構以評估方式確定征收補償費用。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補償標準為1.07萬元/畝。執行過程中,如遇所依據文件修訂或失效,按最新規定執行;如與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九條 征地工作經費按征地補償費用總額的2.5%計取,由征收實施單位和涉及部門按《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征地工作經費使用管理的通知》(粵財綜〔2019〕71號)的有關要求安排使用。
第十條 交通等線狀地塊的征地不可預見費按1.5萬元/畝的標準計取,點狀地塊(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征地不可預見費按3萬元/畝的標準計取,其他地塊的征地不可預見費按1萬元/畝的標準計取。不可預見費主要用于平衡土地差價、補助鄉村建設等事項。
第十一條 留用地面積比例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安排。選擇留用地折算貨幣方式補償的,其標準不低于折算時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最低工業用地級別基準地價。
第十二條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由征收方根據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工作實際,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完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仍按原補償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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