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辦〔2011〕103號
廣海灣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有關單位:
《臺山市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和財物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三屆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山市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和財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公益事業捐贈資金的管理,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捐贈資金和財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取各種形式自愿無償向本市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的資金和財物。
第二章 資金管理的任務
第三條 捐贈資金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團結社會各界力量,倡導愛國愛鄉、樂善好施、助人為樂、造福社會的新風尚,為發展我市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改善環境、完善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籌集資金。
(二)大力開拓籌集資金渠道,增加資金總量;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通過合法的保值增值方法,擴大資金數量,增強我市的幫扶能力;規范資金使用原則,嚴格審批程序,強化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公益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對捐贈資金和財物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章 捐贈資金的來源
第四條 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自愿為原則,分為經常性捐贈和集中專項捐贈。經常性捐贈通過設立捐助接收工作站(點)等形式面向社會吸納捐贈。集中專項捐贈以興辦特定公益事業為內容而開展的捐贈。
(一)通過社會各界和各機關單位、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捐助;
(二)通過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社團捐助;
(三)通過義演、義賣、義展、義診、義修等活動向社會和團體募捐。
(四)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范圍內實現的增值。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
第五條 捐贈人捐贈的資金和財物用于下列非營利事項:
(一)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二)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三)城鄉飲水、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福利事業。
第六條 捐贈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并尊重捐款人的意愿,堅持慎重選項、嚴格把關,提高社會效益,并按照第五條的使用范圍合理使用。
第五章 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為確保捐款的安全和正確使用,由接受捐贈單位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資金原則上要繳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捐款使用必須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受贈單位應將受贈的財產物資登記造冊,專項管理,屬于固定資產的,要記入固定資產賬。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條 公益事業捐贈資金使用審批程序
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分為定向捐款和非定向捐款。定向和非 定向捐款的使用情況由市財政局協同相關部門,每年向市政府報告一次。
(一)定向捐款的審批
定向捐款是指捐贈者已經指定用途的捐款。申請使用定向捐款的單位須提交《臺山市申請使用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定向)審批表》。
(二)非定向捐款的審批
非定向捐款是指捐贈者沒有指定用途的捐款。
市財政局協同慈善部門根據當年非定向捐款的籌集情況及推進公益事業的實際需要,擬出非定向捐款的年度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定。
非定向捐款年度使用計劃經市政府審定后,申請使用非定向捐款的單位須提交《臺山市申請使用公益事業捐贈資金(非定向)審批表》。
申請使用捐款(包括定向捐款和非定向捐款,下同)數額在100萬元以內的,由受捐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報市財政局審批;申請使用捐款數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不足300萬元的,由受捐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經市財政局批準,報市分管領導審批;申請使用捐款數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不足500萬元的,由受捐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經市財政局批準,報市分管領導和市分管財政的領導審批;申請使用捐款數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由受捐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經市財政局批準,報市分管領導、市分管財政的領導及市長審批。
第九條 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管理
(一)全部由捐贈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法律法規規章并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捐贈人與受贈人應當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并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并通過有關部門驗收。
(二)部分由捐贈資金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總額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招標范圍的,或投資估算總額雖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招標范圍的,但其中國有資金或集體資金投資預算金額達到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實行招標范圍的,要嚴格執行《臺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臺府〔2010〕14號)的有關規定,依法實行招標投標。
(三)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投標和不宜公開招投標而實行邀請招標的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慈善會、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依法(章程)按照各自職責權限開展捐贈工作,負責捐贈資金和財物的歸口管理和繳入市財政專戶管理。發起單位在開展集中專項捐贈活動前,要將工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各單位要積極支持和幫助發起單位開展捐贈活動。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捐贈工作方案,發出捐贈倡議,動員和組織捐贈活動;
(二)辦理捐贈資金和財物的登記,并向社會公布捐贈人和受贈人名稱及捐贈數額、數量;
(三)按照捐贈資金和財物的用途向受贈人辦理捐贈移交手續;
(四)協調捐贈資金和財物用途變更等有關事宜;
(五)依法檢查、監督捐贈資金和財物的使用與管理情況;
(六)負責向市政府報告捐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
第十二條 受贈人應將受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措施報送移交捐贈的慈善會、紅十字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備案。
第十三條 捐贈人對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及捐贈項目的建設情況有權查詢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對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處理并向社會公布;發改部門要依法履行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職責。
第十五條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從事捐贈工作的管理人員和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上級倡導的希望工程等專項捐贈活動要按照相應的捐贈管理辦法要求,嚴格活動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專款專用。有關主管部門要參照本辦法細化操作辦法和監督檢查措施,加強對捐贈款物運轉各環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臺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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