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辦〔2011〕57號
廣海灣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有關單位:
《臺山市堤圍防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業經市政府十三屆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地稅局、市物價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5月30日
臺山市堤圍防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江海堤圍防護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確保水利建設資金的投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及《廣東省堤圍防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粵府辦〔2009〕2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江、河、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圍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按本規定繳納堤圍防護費。
第三條 堤圍防護費的征收標準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管理等問題的通知》(粵價〔2009〕213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征收范圍和標準如下:
(一) 農工商、建筑、交通運輸、金融保險、房地產和社會服務等企業按營業(銷售)總額;發電企業按年電力總產值,供電企業按年售電收入總額;銀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險公司按上年保險費收入,各類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分別計征1.3‰。
(二)從事大宗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專業批發,年營業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批發營業額占總營業額的60%以上的商業企業,按營業(銷售)額的0.5‰計征。
(三)自營進出口權的外貿生產企業按營業(銷售)額的1.0‰計征;享有外貿流通經營權的企業按營業(銷售)額的0.3‰計征。
(四)不能按營業(銷售)收入額計征的個體工商業戶,每年每戶按30元計征。
(五)對農民耕種糧食和經濟作物的農田暫緩征收堤圍防護費。
第四條 堤圍防護費統一由市地方稅務部門代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行政委托程序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委托代征手續。
第五條 堤圍防護費按地方稅務機關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隨稅款一并征收,由堤圍防護費繳費人向繳稅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六條 地方稅務部門要全面落實代征義務,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堤圍防護費足額征收。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堤圍防護費統一使用稅收票證。
第七條 外市(縣)企業來本市臨時經營的,在繳納流轉稅的同時,應按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堤圍防護費;本市企業如在外市(縣)經營地已繳納堤圍防護費或者與堤圍防護費性質相同的費用,并能提供繳費憑證的,可抵扣已在外市(縣)繳納的堤圍防護費后,再計算在本市經營地須繳納的堤圍防護費。
第八條 堤圍防護費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在計征所得稅時按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九條 堤圍防護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實行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公示制度。堤圍防護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物價、審計、財政部門和上級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市地稅務部門征收的堤圍防護費,必須在每月終了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全額繳入國庫,并于每季度終了后6個工作日內編制季度報表報送市財政局和市水務局。
第十一條 全市實收的堤圍防護費,按省與市、縣1∶9的比例由征收地國庫就地分成,并將分成后的收入分別劃入相應國庫,由市財政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專項列收列支,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堤圍防護費專款專用于我市新建、改建、續建的防洪、排澇、灌溉、水文設施、三防(防洪、防風、防旱)通訊信息系統基礎設施等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以及河流規劃、綜合治理;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城鎮防洪設施建設;水利工程的維護管理;其它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堤圍防護費的使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支出安排,其具體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按規定制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核定的工程建設規模、工程投資額度提出資金安排計劃,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經批準后下達用款計劃,由市財政直接撥入項目建設單位,并按程序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堤圍防護費收入全額繳入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不按本規定征收和使用堤圍防護費。對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物價、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堤圍防護費。
繳費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確無能力繳納或需延期繳納堤圍防護費的,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報江門市、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給予適當減免或延期繳納。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繳納堤圍防護費。對不按期繳納堤圍防護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拒不繳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或依法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現行堤圍防護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規定表述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知識產權均屬臺山政府網所有,任何媒體、 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復制或轉載。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為傳播更多的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如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知識產權等問題, 請作者速與本網取得聯系。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 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聯系方式:0750-5565827郵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