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辦〔2016〕11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有關單位:
《臺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業經市政府十四屆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31日
臺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規范其制定程序,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第93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所管轄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及各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以自己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市各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公布、備案、修改和廢止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下列文件,不納入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范圍:
(一)對本機關或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項制定的文件。
(二)為明確各內設機構文件流轉程序、辦理時限、呈批手續等事項制定的文件。
(三)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四)為實施專項行動明確有關部門職責的實施方案。
(五)轉發上級規范性文件,貫徹實施意見中沒有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
第五條 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如需要就本機構具體實施的行政管理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請所屬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授權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我市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應對制定目的、適用范圍、主管部門、具體規范、獎懲辦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規定。
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行政機關的職能范圍。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第九條 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第十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細則”“辦法”“通知”“公告”“規則”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一)對社會生活某一方面關系作局部或者專項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可稱為“規定”;
(二)對社會生活某一類社會關系作比較具體、詳細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可稱為“辦法”;
(三)為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具體規定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稱為“細則”或“實施細則”;
(四)執行某一部門某一領域的某一項工作或制度而作出具體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可稱為“規則”。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用條文表達,每條可分款、項、目,款不冠數字,項和目冠數字。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章還可以分節。整個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用語應當準確,文字簡明,且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編制計劃
第十二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編制年度立規計劃。編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立規計劃,應當根據國家、省、江門市的立規計劃,并結合市政府的工作重點,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全面考慮,統籌安排,先急后緩,有重點地進行。
鎮級政府及部門規范性文件編制年度立規計劃參照本章進行。
第十三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立規計劃項目由各部門根據各自工作實際擬定并填寫統一印制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計劃表,于前一年的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提出立規申請。
立規申請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目的、法律依據、必要性、所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擬設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作出說明。
立規申請說明不符合要求的,將被視為申請的理由、依據不足或條件不成熟而不予列入立規計劃。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立規申請進行審查,經綜合平衡后,編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立規計劃,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在市政府立規計劃發布后15日內將立規計劃報江門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列入立規計劃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按確定的內容、時間完成起草任務,直接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起草單位不能按時報審的,應當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原因和理由,經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暫緩報審。
未列入當年立規計劃的項目,市政府法制機構一般不予審核;因上級文件要求或實際工作需要急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單位須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原因和理由,由市政府行政首長同意后增列入計劃。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十六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七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起草。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通過網絡或者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草案,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日期不得少于30日。
起草的規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大利益,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意見。聽證會依照下列程序組織: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起草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參加聽證會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三)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四)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在報送審查時,應當說明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及其理由。
第十九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對存在的不同意見應當充分協商,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上報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各單位在規范性文件起草、協調過程中征求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的,市政府法制機構一般不予受理。但有關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涉及某些重大原則性問題征求意見時,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予以指導。
第二十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報送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提請審核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紙質文本及電子文本;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文本;
(四)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包括:
1.必要性和可行性;
2.主要依據;
3.主要內容說明(說明文件章節條款數、內容的基本構成);
4.起草的簡要過程、征求意見總體情況(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說明情況和理由);
5.需要提請市政府審議解決的問題;
(五)按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征求意見的反饋材料以及意見的采納情況匯總表;
(六)有關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及參考資料;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章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起草單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暫緩辦理,將材料退回起草單位并告知起草單位在一定期限內補齊材料。起草單位逾期沒有補齊材料的,視為沒有報審。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該規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據是否充分;
(二)實施行政管理的執法主體是否具有法定職權依據;
(三)具體內容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及上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四)行政許可、收費、強制措施、處罰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內容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五)制定的內容是否與其他規范性文件重復或者矛盾;
(七)制定程序是否規范;
(八)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時,可根據需要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在指定的期限內書面回復。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二十五條 審核完畢后,市政府法制機構應將審核意見連同送審資料退回起草單位,由起草單位按照意見修改后,聯系市政府辦公室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起草單位負責準備有關會議材料。
第五章 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審查
第二十六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經部門行政首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后,應當在公布之前送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部門規范性文件,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
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
第二十七條 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或文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應當由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并由主辦部門負責送審。
第二十八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時,送審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材料。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申請,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送審部門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受理時間自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爭議較大,內容復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市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告知送審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送審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部門:
(一)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作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同意、補充修改或者暫緩制定的相關審查意見,退回送審部門:
1.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
2.違反本規定制定程序的;
3.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4.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機構充分協商或協商不成的。
第三十二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送審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補充修改。
第三十三條 送審部門對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接到市政府法制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請求市政府辦公室協調解決。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公布和備案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由行政首長簽發后,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發布。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由行政首長簽發后,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公室負責發布。
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部門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發布。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兩個以上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發布。
第三十五條 未經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市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載體統一規定為臺山政府網。臺山政府網主管部門發布部門規范性文件前,應審查該部門規范性文件是否已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
鎮級政府應當在辦公所在地和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公布日期應當不少于30日。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在政府網站上刊登發布。
通過政府網站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內,政府網站管理部門應將文件保存在規定欄目內,便利公眾查詢。
第三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離發布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日。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等情形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由制定機關行使。
需要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解釋的,由起草單位提出意見,報制定機關審定后公布,或者按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報制定機關審定后公布。
經制定機關審定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原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部門規范性文件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并在規定載體上統一發布后,不再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印發后,市政府辦公室應在印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供規范性文件紙質正式文本8份、起草說明1份、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文件1份及已統一公開發布的證明1份,并同時附送上述材料的電子版。市政府法制機構收到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報送備案。
各部門應于每年1月31日前,以列表形式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本單位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情況。表格內容應包括規范性文件名稱、制定單位名稱、文號、發文時間、是否已在規定載體上統一發布、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文號等。
第三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送備案的公函一式三份;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一式三份;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說明一式三份;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文本;
(五)已統一公開發布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備案的材料。
第四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章 規范性文件的清理
第四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機關和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或廢止。
第四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動終止。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一年內,制定機關認為該文件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評估和修訂,由原起草部門負責;如原起草部門發生機構調整或職能變更,由變更后承擔該職能的部門負責。
重新修訂的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報送審查。
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市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申請。
第四十四條 制定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不同情形作出處理:
(一)申請審查的文件屬于本機關有權處理的規范性文件,并說明違法事由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審查的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審查的文件屬于規范性文件,但不屬于本機關處理權限范圍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申請審查的文件屬于本機關有權處理的規范性文件,但未說明違法事由的,告知申請人按期補充說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補充說明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市政府法制機構收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規范性文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市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五條 對行政復議案件中的規范性文件審查,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而發布或者雖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而未在規定載體上統一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示該文件無效。
第四十七條 對未經備案或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或責令改正。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第四十九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的事前審查以及統一發布的執行情況納入行政機關作風考核和工作實績考核的內容。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執行情況納入依法行政的內容進行年度考核。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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