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辦〔2018〕8號
TSFG2018003
廣海灣工業園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上級駐我市各單位: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3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對2017年10月16日印發的《臺山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臺府辦﹝2017﹞3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上級文件有明確規定外,選聘可按以下程序進行:(一)成立選聘小組,制定招聘方案;(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方案,征集報名;(三)選聘小組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和業務能力進行審核考察,按照擇優選聘的原則提出擬聘任的法律顧問人選,向所在機關進行推薦;(四)行政機關常務會議或首長辦公會議對擬聘任的法律顧問人選進行審議;(五)通過臺山政府網對擬聘任人選進行公示;(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簽訂聘用合同;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選聘小組予以核實,異議成立的,重新在應聘人員中選擇符合條件的人選予以推薦,并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法律顧問實行聘期制,聘任期限由聘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單位實際確定”。
二、將第八條修改為:“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外聘法學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三)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成就顯著,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經驗;(四)未受過所在單位處分;(五)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六)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外聘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三)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四)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五)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六)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在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五)上級文件規定及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公正;(六)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七)依法應履行或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臺山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臺府辦﹝2017﹞37號)根據本通知修改后重新印發附后。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13日
臺山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2017年10月16日以臺府辦﹝2017﹞37號文印發,2018年2月13日根據《關于修改臺山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的通知》(臺府辦﹝2018﹞8號)修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省人民政府第207號令)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定。
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由其上級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機構為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主管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市政府法律事務,指導市直各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廣海灣工業園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鎮政府),市直有關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該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機構,主管該單位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該單位法律事務,接受市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指導。
未設立專門法制機構的單位,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法律顧問工作。
第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以各級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人員為主,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
市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為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
第五條 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上級文件有明確規定外,選聘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成立選聘小組,制定招聘方案;
(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方案,征集報名;
(三)選聘小組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和業務能力進行審核考察,按照擇優選聘的原則提出擬聘任的法律顧問人選,向所在機關進行推薦;
(四)行政機關常務會議或首長辦公會議對擬聘任的法律顧問人選進行審議;
(五)通過臺山政府網對擬聘任人選進行公示;
(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簽訂聘用合同;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選聘小組予以核實,異議成立的,重新在應聘人員中選擇符合條件的人選予以推薦,并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政府法律顧問實行聘期制,聘任期限由聘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單位實際確定。
第六條 廣海灣工業園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政府,市直有關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法律顧問人員名單及其他有關資料報市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備案。
第七條 市政府授權市政府法制機構與聘任的法律顧問簽訂服務合同。
第八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外聘法學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成就顯著,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經驗;
(四)未受過所在單位處分;
(五)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外聘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和較強的專業能力;
(四)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辦理法律事務;
(二)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
(三)勤勉、敬業、高效。
第十一條 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所在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所在行政機關重要規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參與所在行政機關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信訪案件的處理;
(四)參與處理所在行政機關的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關法律文書或法律意見書;
(五)參加所在行政機關重大項目的洽談,協助草擬、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
(六)參與所在行政機關相關的社會公共事件;
(七)辦理所在行政機關交辦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 聘任的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以下權利:
(一)應邀列席或參加行政機關有關會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經同意,查閱有關政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行政機關安排的有關重要合同(協議)談判和其他經濟貿易談判,參與處理有關法律事務,聽取有關單位的工作匯報;
(四)根據《聘用合同》及有關《委托代理合同》,獲得適當報酬和代理費用;
(五)上級文件規定及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公正;
(六)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七)依法應履行或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經授權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或取證時,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或單位對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政府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政府法律顧問是否回避,由聘任或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市政府法律顧問是否應當回避,由市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是否回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決定。
第十六條 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并對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
行政機關或其法制機構要求出具書面法律意見的,聘任的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并簽名確認,律師還應當加蓋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公章。
聘任的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由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或人員進行歸納整理并按程序審批后上報。
第十七條 開展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行政機關按照預算編制程序提出,依法納入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建立政府法律事務報告和備案制度。廣海灣工業園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政府,市直有關單位應當向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及時書面報告涉及訴訟、仲裁、非訴糾紛等法律事務的動態及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定期聽取法律顧問的工作意見、建議,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條件。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交流與理論研討活動,提高法律顧問隊伍業務素質及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全市上年度的整體工作情況。
廣海灣工業園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政府,市直有關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機構或人員,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單位書面報告上年度的整體工作情況,并同時將報告抄送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聘任的政府法律顧問應關心法治政府建設。鼓勵政府法律顧問向聘任單位提交法治政府建設的建議或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調研報告。
第二十三條 聘任的政府法律顧問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單位予以解聘并在臺山政府網上公告,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情節嚴重的;
(二)有嚴重損害我市利益、形象或聲譽行為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臺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臺府辦〔2016〕2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材料:《關于修改〈臺山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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