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辦〔2017〕7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臺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2月20日
臺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復議工作的程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復議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市政府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指定專門人員接待申請行政復議人員,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必須進行登記,并出具《行政復議材料收取憑證》給申請人。
第三條 對不屬行政復議申請范圍的事項或者不屬本級政府處理的行政復議事項,接待人員應即時告知并指明解決問題的途徑。
第四條 對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接待人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本人基本情況的有關證件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請行政復議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五條 對內容欠缺且不能當即補正的申請書,應當要求申請人另行補正,受理期限從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當事人提出口頭申請的,要做好記錄,予以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六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5日內審查完畢。其中,承辦人應當在2日內進行審查,填寫《行政復議立案審批表》,提出辦理意見,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審批。
第七條 對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復議機關提出或依法予以轉送。
第八條 承辦人對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個日歷天內,將《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提出答復通知書》《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分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九條 承辦人進行調查取證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承辦人可以提出對證據進行登記或者提存的建議,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批后,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依法進行登記或者提存。
第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獨立請求權的申請人,因同一或同類性質具體行政行為分別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合并審理。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期間,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停止執行的,由承辦人制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后,分別送達有關當事人。
第十三條 對重大、復雜或者事實爭議較大的案件應當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案件,可以開庭審理,但不得公開進行。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開庭審理,應當由三名復議員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一般不當庭宣布復議決定,需待復議決定書簽發后,依法送達。
第十五條 開庭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均應提交《審理報告》,審理報告由案件的第一承辦人負責起草。
《審理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三)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復議請求;
(四)事實和證據的分析;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六)每個復議員的處理意見和理由。
復議員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全體復議員簽名,評議中的各種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附卷。復議員不能以任何方式放棄對案件進行表決的權利。
未開庭審理且經復議員合議形成一致意見的案件,可以不提交《審理報告》。
案件第一承辦人應根據復議員的合議結果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
第十六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為復印件的,應核對原件,并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或者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承辦人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承辦人應當制作《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和《規范性文件轉送辦理函》,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審批后,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十七條 承辦人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因情況復雜不能在60日內結案的,應當在期滿之前,制作《決定延期通知書》,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審批后,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 在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并經行政復議機構審查同意的,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需要終止的,承辦人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后,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呈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發。
重大的行政復議案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應當在15日內報江門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需要送達當事人的法律文書,除當事人自行領取外,可以郵寄送達或委托當事人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送達,并要求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送達后將送達回證及時返回復議機構附卷。
送達任何法律文書,均應使用送達回證,依法簽收,送達回證必須附卷。
通過郵寄送達的,應當使用郵政速遞。郵寄后,承辦人員應及時核實送達情況,并打印相關證明材料附卷。
第二十一條 承辦人對自己承辦的案件材料,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丟失。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案件辦結后,承辦人應當整理、立卷和裝訂,并在材料收齊、裝訂成冊后一個月內歸檔。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依法予以獎勵,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集體或個人,予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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