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2016〕10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中央、省、江門市駐我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房地產轉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請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地方稅務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5日
臺山市房地產轉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地產轉讓的稅收征收管理,促進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讓房地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或構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依法取得房地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將房地產權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上述所指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內各類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和外國企業及各類機構、中國公民、外國籍人及港澳臺同胞。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設立及變更登記的,由企業向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
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已換發“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的,企業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后,憑相關清稅證明文件到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過渡期內未換發“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后,到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
第四條 凡發生房地產轉讓行為的納稅人,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時,必須向受讓人開具發票并依照稅法規定期限繳納各項應納稅費。地方稅務機關征稅后,應向房地產轉讓人出具《臺山市轉讓(銷售)房地產地方稅(費)完稅(費)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房地產轉讓,由納稅人自行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應納稅費后出具《完稅證明》。
第六條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憑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辦理房地產的權屬變更手續。凡未能提供《完稅證明》的,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一律不得給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第七條 納稅人應如實申報房地產轉讓價格。若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定轉讓房地產的計稅價格。
第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屬稅收減免范圍的房地產轉讓,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符合減免條件的,在納稅人辦理減免備案或審批手續后,由地方稅務機關開出《完稅證明》給納稅人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
第九條 對未依法申報繳納房地產轉讓稅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稅務機關要嚴格依法征稅,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應按職責,協助和配合稅務機關做好房地產轉讓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導致納稅人偷逃稅款的,除由主管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并依法處罰外,對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知識產權均屬臺山政府網所有,任何媒體、 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復制或轉載。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為傳播更多的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如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知識產權等問題, 請作者速與本網取得聯系。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 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聯系方式:0750-5565827郵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