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辦〔2016〕32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修訂)》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25日
臺山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和《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城鄉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屬地管理、應保盡保、差額救助、分類施保、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政府保障、社會幫扶與勞動自救相結合的救助體系。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民政局職責:
(一)組織調查研究,擬定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性文件和具體政策,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匯報;
(二)指導、督促、檢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負責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及保障對象的審批和保障金數額的確定,并公示審批結果;
(四)負責制訂我市每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支出預算;
(五)負責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計算機網絡管理,統計匯總,檔案管理;
(六)依法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違法行為;
(七)負責有關部門工作的協調;
(八)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扶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職責:
(一)配合市民政局擬定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實施辦法;
(二)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審核并支付低保資金,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三)對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的保障資金的預算進行審核,并按用款計劃核撥資金;
(四)檢查、監督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
第六條 各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按照我市制定的實施辦法和工作要求,組織、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審核、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
(三)負責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代表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并公示審核結果;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五)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定期核查;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的宣傳咨詢、來信來訪和舉報查實;
(七)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扶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一)協助鎮政府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和核實;
(二)負責對保障對象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協助鎮政府做好保障對象名單的公示工作;
(三)協助鎮政府對轄區內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進行定期復核;
(四)為轄區內的居民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相關部門職責:
市財政、發展改革、統計、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交通運輸、地稅、教育、殘聯、工會、人民銀行、保險、證券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民政部門依法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和信息共享等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保障標準
第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廣東省或者江門市人民政府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我市將按照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求及時調整執行。
第十條 有關部門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鄉居民家庭,在個體經營、住房、求職就業、醫療、教育、法律訴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扶持。
第四章 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
戶籍狀況是指家庭成員是否共同生活、戶籍類別和戶籍所在地。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第十二條 凡持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規定條件的,均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撫、扶)養關系并且長期共同生活(含長期或階段性在外務工)的成員。具體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
(六)父母與在校就讀的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三)離婚后戶口尚未遷出的人員;
(四)根據上級民政部門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
1.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擁有機動車、大型農機具和船舶的(殘疾人代步車、摩托車、電瓶車除外);
2.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居住房屋超過1套或有經營性房屋(如出租屋等);
3.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工業、商業、服務業營利性組織所有權;
4.申請低保前6個月內家庭成員人均擁有貨幣財產(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最高值;有價證券、基金總現值;分紅式保險月收益、村居委股份月分紅總額)超過我市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的;
5.申請低保之前一年內或享受低保期間,自籌資金購房(拆遷安置除外)或高標準裝修(必要的維修除外)住房且無突發性困難的;
6.申請家庭成員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以及經常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或操辦婚喪事造成生活困難的;
7.申請家庭自費安排家庭成員擇校就讀或出國留學的;
8.其他實際支出(不含醫療支出、子女讀書支出)明顯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部門、民政部門對申請者家庭狀況(包括贍養、撫養、扶養對象家庭狀況)進行調查和相關材料的索取,致使無法準確核實人員、收入、財產情況的;
(三)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人口變動等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
(四)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五)故意采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無經濟來源或家庭收入減少的;
(六)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從事生產勞動的;
(七)由于法定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造成被贍養人生活困難的;
(八)因吸毒、賭博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自身生活困難的;
(九)未經批準擅自收養棄嬰、棄童造成生活困難的;
(十)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申請及受理
第十六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臺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審批表》,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書面申請、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疾病證明、學籍證明、殘疾證明、房產證明、收入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家庭成員無疾病、學籍、殘疾等相關情況可不提供相關證明)。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在通過廣東省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時,申請人需簽署《臺山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授權鎮政府和市民政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第十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單身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原則上單獨立戶方可提出申請。重度殘疾包括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二級以上(含二級);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八條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在本市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鎮政府出具的經濟狀況及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員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夫妻雙方及其未婚子女視為同一家庭確定;
(二)共持一個戶口簿,但有幾個家庭組成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分戶確定;
(三)雖持有一個戶口簿,但不在一起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戶確定;
(四)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與父母分立戶口的,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應由父母提出申請,按一戶確定;
(五)正在就讀的大、中專學生因上學將其戶口遷出的,仍按家庭成員確定;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
(二)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三)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四)配合有關部門及低保工作人員對家庭經濟狀況的核查。
如申請人不履行以上義務,其申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鎮政府應當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申請人明顯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且說明理由。
鎮政府應當及時受理低保申請,不能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受理低保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對已受理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鎮政府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如申請家庭成員的近親屬中有國家公務員的,參照此規定登記備案。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市民政部門及鎮政府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六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及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二十四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凈(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以下項目應當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勞動分紅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含可以折合現金的實物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規劃拆遷補償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養老金、退職退養生活費、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精減退職人員生活補助、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收入等。
(五)其他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護理費、保健金、優待金、立功榮譽金、一次性退役金和自謀職業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頒發的對有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和榮譽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
(三)政府發放的高齡津貼、殘疾人各類補貼(如生活津貼、護理補貼、輪椅燃油補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政策未調整前暫不計入);
(四)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費、純女戶獎勵金、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五)拆遷補償款中,按照規定用于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
(六)按照規定由用人單位統一扣繳和個人自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殘疾人社保補貼、社會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記賬金額;
(七)因工(公)負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因工(公)犧牲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
(八)政府、社會、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困難補助;
(九)政府和社會資助的醫療救助金、臨時性生活救助金、物價補貼;
(十)政府發放的租房補貼、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貼、歸僑生活補助費;
(十一)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用于生產經營的設備器材;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二十八條 家庭各類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計算:
(一)大學(全日制)以下在校學生按無收入計算;戶籍遷出的大中院校學生仍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二)女性年滿16~50周歲、男性年滿16~60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的城鄉居民,除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無勞動能力者外,均視為有勞動能力人員,無論其是否參加工作,均視為有個人收入;
(三)家庭收入不穩定時,城鎮家庭按其申請時前6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農村家庭按其申請時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
若家庭成員名下人均擁有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價證券、基金人均市值,近6個月內平均數超過當地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標準;
若家庭成員獲村(居)集體股份分紅人均總額,近6個月內平均數超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標準。
(四)按月領取工資或勞動報酬人員(含外出務工人員)的月收入按其就職或者受雇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計算;不能提供證明或證明的收入低于就業地城鎮最低工資標準的就業人員,在特區工作或從事勞務的,其收入按不低于其戶籍所在地城鎮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計算;在特區之外的其他地區(含本地)工作或從事勞務的,其收入按不低于其戶籍所在地城鎮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申請人家庭成員如果屬于無穩定工作的城鎮有勞動能力人員,只要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除自家務農外,若無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證明、失業證明或無勞動能力證明(市殘聯出具的二級以上殘疾證明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的,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資收入。
(六)農村人員的收入應按實際收入計算。在農村家庭的各類收入確實難以計算,或相關家庭無法證明其實際收入的情況下,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員,只要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若無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證明或無勞動能力證明(市殘聯出具的二級以上殘疾證明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的,則按照當地農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計算收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員按上述計算標準折半計算。
(七)符合低收入標準的殘疾人家庭,家庭成員中的成年殘疾人因離婚、喪偶或者無住房、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同其離、退休父母一起居住的,其收入可以同其父母分開計算;
(八)家庭成員醫治嚴重疾病,連續6個月月均門診治療費用超過家庭月均收入50%的,其家庭月收入可按實際收入的70%計算;
(九)因征地領取一次性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家庭,其領取的一次性收入應當按照家庭人口數和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為零或負數的,則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十)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我市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十一)被贍(撫、扶)養人未與贍(撫、扶)養人共同生活的,其贍(撫、扶)養費收入按贍(撫、扶)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協議或相關法律文書的,按不低于贍(撫、扶)養人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實際支付的贍(撫、扶)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贍(撫、扶)養人無贍(撫、扶)養能力或贍(撫、扶)養能力不足的,不計算或酌情減少計算上述收入;
(十二)有贍(撫、扶)養義務的家庭,其月人均收入不足其
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視為無贍(撫、扶)養能力;高于其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應當支付贍(撫、扶)養費用;高于其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余額不足以支付贍(撫、扶)養費用的,按超出的數額支付贍(撫、扶)養費用;
(十三)家庭成員均在本地,但戶籍分屬城鎮和農村的,先計算其家庭的總收入,然后減去其城鎮家庭成員數與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乘積及其農村家庭成員數與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乘積,計算結果為負數的,可視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標準;
(十四)家庭成員的戶籍一部分在本地(下簡稱“本地家庭成員”),另一部分在異地(下簡稱“異地家庭成員”)的,進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按以下原則辦理:凡本地家庭成員的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予認定;凡本地家庭成員的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先將其所有家庭成員的收入合并計算,再將其家庭總收入減去其異地家庭成員數與其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乘積,剩余部分計入本地家庭成員的總收入,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條件的,本地家庭成員可在當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認定。
第二十九條 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對。通過戶籍管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房產管理、車船管理、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部門和機構及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車船、住房、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信息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聲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二)入戶調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對象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了解其申請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三)鄰里訪問。走訪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街坊鄰居,了解申請對象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通過信函至申請對象從業單位或有關部門(機構)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支出推算。根據家庭消費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
(六)其他調查方式。
第三十條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完成后,鎮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第三十一條 民主評議由鎮政府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評議會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鎮政府工作人員宣講低保資格條件、補差發放、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申請人或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致貧原因等,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三)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進行評議,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
(四)形成結論。鎮政府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作出結論;
(五)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第七章 審核審批
第三十二條 鎮政府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采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走訪、民主評議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入戶調查核實。調查覆蓋面應當達到100%。
鎮政府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建議意見,并及時在申請人家庭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自然村張榜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審核結果和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為7天。對于群眾有異議的,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并且重新公示。公示結束后,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市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低保待遇,將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鎮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辦結審核手續。有特殊情況或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延長審核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市民政局在提出審批意見前,應當全面審查鎮政府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該鎮上報總數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登記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的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全部入戶調查。
對擬予批準的,委托鎮政府在申請人家庭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自然村將擬批準家庭的戶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擬保障金額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發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并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保障金;有異議的,應當會同鎮政府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重新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核查結果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對不予批準的,通過鎮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且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對市民政局不予受理或鎮政府審核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有異議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請復審,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請人復審申請之日起15個日內提出復審意見,并書面告知復審申請人。
第八章 保障金計算
第三十五條 保障金額應當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計算公式為:
家庭月保障金額=(最低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
第三十六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三無”人員(不含農村五保戶)按照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救助,其他類別保障對象實行差額救助。
第三十七條 對低保家庭中的學前兒童和小學、中學(含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在校學生、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員、“三無”人員和重度殘疾人、大學(含大專,不含業余大學)在校學生等符合我市分類施保條件的,可以按我市低保標準增發分類施保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救助條件和標準的對象,不重復享受。分類施保標準根據江門市制定的標準要求和我市的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適時調整。
第九章 資金管理和發放
第三十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每年列入市、鎮兩級的財政預算安排,按照分級負責的辦法由市、鎮兩級財政資金落實。
第三十九條 市民政局根據保障對象的人數及應補金額數,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的預算計劃,經市級財政部門核準列入預算,報市政府同意后報市人大批準,由市財政部門列入年度支出預算計劃。
第四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格財務制度,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部委托銀行發放,市民政局對全市低保對象審批核定后,于每月8日前編制《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匯總表》報市財政局。當月13日前市財政局審核無誤后,交由指定銀行,同時將待發保障金劃入專戶,20日前銀行將保障金劃入低保對象個人賬戶。
第十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應當向鎮政府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情況。鎮政府應當對低保家庭進行定期分類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市民政局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
(一)對于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并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當每年復核一次;
(二)對于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當每半年復核一次;
(三)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復核一次。
第四十三條 因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每月需增加保障對象,增發、減發、停發保障金或銀行存折賬號變更的,鎮政府必須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民政局,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如遇低保對象死亡或脫貧,應當在其死亡或脫貧后的下一個月取消其低保資格,并由鎮政府負責通知其親屬或本人。鎮政府社會事務辦每月應及時在江門市社會救助信息共享平臺上更新低保家庭的變更信息。
第四十四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實現再就業,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畢業就業(務農)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達到或者超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繼續保留6個月的低保待遇,屆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已經穩定達到或者超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再行取消其低保資格。
第四十五條 鎮政府應當在每年對《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進行年度審核,由戶主本人持相關證件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到規定地點進行年審。如戶主因特殊原因本人無法進行年審的,需向鎮政府書面說明原因,否則取消其低保資格。
第四十六條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制度。市民政局、各鎮政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分別對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資料歸類、建檔。檔案內容應當齊全完整,不得隨意涂改;檔案整理應當統一規范,不得隨意變更;檔案保存應當安全有序,不得隨意銷毀。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或投訴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妨礙城鄉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為。市民政局及各鎮政府應當公開低保監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咨詢、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同時應當對實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條 從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阻礙、拒絕受理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申請不審核、不上報、不審批;
(二)對不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仍受理并審核審批同意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審批工作;
(四)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
(五)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申請人財物的。
第四十九條 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停止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追回違法領取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用虛報或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冒領保障金的;
(二)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五十條 對干擾、破壞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理、核查工作或侮辱、毆打工作人員的,民政部門或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無理取鬧、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纏訪鬧訪等擾亂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實施相關處罰。
第五十二條 對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鎮政府和部門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勒令改正,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拒不配合或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我市原出臺的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知識產權均屬臺山政府網所有,任何媒體、 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復制或轉載。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為傳播更多的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如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知識產權等問題, 請作者速與本網取得聯系。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 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聯系方式:0750-5565827郵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