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辦〔2018〕28號
TSFG20180010
廣海灣工業園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上級駐我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山咀港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川島鎮人民政府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臺山市山咀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山咀港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加強港區道路交通和水域安全管理,整治港區各種亂擺亂賣、拉客爭客的行為,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保障港區道路交通和水域安全有序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山咀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咀港范圍內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川島鎮政府是山咀港的屬地管理機關,市公安、交通、環保、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協同川島鎮政府加強對山咀港的管理。
第四條 進入港區的車輛應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停放在停車場或指定臨時停車區域,嚴禁亂停亂放。
第五條 進入港區內裝卸貨物的車輛,應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按序進行。
第六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裝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第七條 船舶進入港區水域,應注意避讓,以安全航速行駛。
第八條 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航行船舶進出山咀港,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九條 船舶進出山咀港,應服從山咀港務局管理。船舶在港區碼頭內停泊時,應服從山咀港務局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按指定泊位停泊。
第十條 船舶在港區內停泊,應按規定安排船員值班,以確保安全和應急調動。
第十一條 禁止在港區水域進行船舶試航、練習駕駛、游泳、垂釣、從事捕撈作業及養殖生產或其他有礙航行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遮擋、損毀港區內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未經批準,不得在港區內從事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堆物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 從事港口經營,應當依法辦理港口經營許可和工商登記;未經許可,不得在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維護港區整潔,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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