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關于《臺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解讀材料
臺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臺府〔2020〕14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和中共江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推進全市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等規定,現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17個鎮(街,下同)以自身名義行使相關行政執法職權,實行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
二、自2020年11月1日起,各鎮先行實施《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鄉鎮街道名單以及相應職權調整事項目錄的公告》(下稱江門市《公告》)附件2序號1至434項執法職權事項,序號435至序號838項執法職權事項仍由市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2021年4月1日起,各鎮全面實施江門市《公告》附件2序號1至序號838項執法職權事項。
三、各鎮應當在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對江門市《公告》附件2確定的838項綜合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全部予以認領。
四、在2020年11月1日前市各行政執法部門已經收案審查的案件,由該部門負責繼續查處。
五、市各行政執法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各鎮綜合行政執法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指導各鎮解決專業性執法問題。
六、2020年11月1日前,各鎮應當上線江門市行政執法“兩平臺”(江門粵執法),并在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時全面應用江門市行政執法“兩平臺”(江門粵執法),實現移動執法全覆蓋。
七、各鎮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各鎮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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