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辦函〔2020〕404號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山市年度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日
臺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2016年制定,2020年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推動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實施食品安全戰略,推進食品安全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督促各鎮(街,下同)政府(辦事處,以下統稱鎮政府)及有關單位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的意見》《中共江門市委辦公室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市級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清單〉的通知》《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事權清單〉的通知》《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共臺山市委辦公室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山市市級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清單〉的通知》《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山市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事權清單〉的通知》《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山市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實施)市政府對各鎮政府及市發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林業局、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臺山分局等單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年度評議考核。評議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成立考核小組,組織實施食品安全評議考核工作。
第三條 (遵循原則)評議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權責一致、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發布細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評議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8月前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年度評議考核方案(含考核項目),并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印發執行。
第五條 (考核內容)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江門市、臺山市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有關決策部署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食品安全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三)加快完善統一權威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和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落實“四有”(有責任、有崗位、有人員、有手段)“兩責”(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責任、監督抽檢責任)情況;
(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實施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情況;
(五)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查處情況;
(六)各鎮食品安全狀況及食品安全公眾滿意度等情況;
(七)各鎮對市政府提出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八)其他需要評議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 (考核等次)對各鎮政府的評議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次。
綜合評分排前8名且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考核等次為A級;考核等次未達到A級、綜合評分得分80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為B級;綜合評分得分8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為C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考核成績實行“一票否決”,直接判定考核等次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故意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七條 (考核等次)對市有關單位的評議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次。
綜合評分排前5名且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考核等次為A級;考核等次未達到A級、綜合評分得分80以上(含80分)的,考核等次為B級;綜合評分得分8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為C級。
第八條 (考核步驟)評議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鎮政府和市有關單位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實施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鎮政府和市有關單位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資料評審。考核小組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實施細則,對各鎮政府和市有關單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及自評報告有關內容進行評議考核。
(三)實地檢查。考核小組采用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和隨機抽取檢查點的方式對各鎮開展實地檢查。實地檢查的檢查結果作為扣分的依據。實地檢查不用于對市有關單位的評議考核。
(四)綜合評價。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相關資料和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作出綜合評價意見,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會議審核,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主任審批同意后,由市政府通報各鎮政府和市有關單位。
第九條 (結果運用)評議考核結果交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對鎮政府和市有關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實行問責的重要依據。對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評價優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顯的,由市政府予以表揚和通報。
第十條 (考核紀律)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逐級考核)各鎮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解釋權與施行日期)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臺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臺府辦函〔2016〕5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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