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涉漁鄉鎮自用船舶管理和
清理整治涉漁“三無”船舶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中央、廣東省和江門市有關文件精神,維護我市漁業安全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漁業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印發<江門市加強涉漁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江府辦函〔2020〕176號)、《關于印發<江門市清理整治涉漁“三無”船舶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江府辦函〔2020〕177號)以及《關于開展“不安全、不出海”專項行動構建漁船安全生產長效監管機制的通知》(江農辦〔2020〕45號)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全市涉漁鄉鎮自用船舶管理,對涉漁“三無”船舶及非法建造、改裝船舶的廠(點)進行清理整治,現通告如下:
一、各鎮(街)政府(辦事處)要組織對轄區內現存的涉漁“三無”船舶(包括原登記的涉漁鄉鎮自用船舶,下同)開展重新核查收集信息。
涉漁“三無”船舶所有人必須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主動到當地村(居)委會補充完善船舶信息。
二、對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補充完善船舶相關材料的涉漁“三無”船舶,將統一進行編號、噴字,作為涉漁鄉鎮自用船舶,納入鎮(街)、村(居)委會、自然村三級安全生產監管。
三、2020年11月1日起新增的涉漁“三無”船舶和達不到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涉漁鄉鎮自用船舶,按涉漁“三無”船舶進行清理整治。
雖已納入鄉鎮管理的涉漁鄉鎮自用船舶,但在生產過程中不再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將作為常態化清理整治對象。
四、涉漁“三無”船舶一律不得在我市管轄海域和內河航行、停泊,否則一律依法予以處理。
五、凡未經許可,擅自建造、改裝船舶的造船廠(點),由相關職能部門予以處罰并取締。
六、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存在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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