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辦〔2022〕1號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根據工作需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臺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定》(臺府辦〔2021〕14號)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簽發受理、通知補正、提出答復、調查、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行政復議、庭審、中止、延長審理期限等行政復議案件程序環節的文書”。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復議決定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的人員簽發”。
三、在第十一條增加第二款“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簽發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終止行政復議審理的行政復議決定”,第三款“市人民政府授權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簽發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以及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等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前述行政復議決定送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簽發前,應先征求分管案件被申請人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意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臺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定》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現予重新公布。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21日
臺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定
(2021年8月11日以臺府辦〔2021〕14號文印發,
2022年1月21日以臺府辦〔2022〕1號文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條 為深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廣東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江門市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臺山市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臺山市行政區域內以市人民政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以及行政復議工作的規范化建設、保障、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行使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權利。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行政復議工作經費依法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方式,委托律師、法律顧問提供處理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的輔助性法律服務。
第六條 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以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名義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事項,承辦相應行政應訴工作。
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根據行政復議工作的需要,與市司法局密切配合,按要求滿足行政復議辦案和人民群眾行政復議申請需要。
第七條 市司法局應完善行政復議接待和受理、審查、調查、聽證、案件集體討論、決定、請示報告、調解、文書送達、檔案管理等制度,統一規范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文本。
第八條 市司法局要以便民為民為著力點,簡化申請方式,優化受理流程,為群眾申請行政復議提供便利;要依托省、市、縣三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和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行政復議窗口,開展行政復議宣傳、咨詢和受理工作;要充分發揮鎮(街)司法所作用,為人民群眾申請和參加行政復議提供指導和咨詢。
第九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后,初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在此之前已經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不受此限制。
市司法局應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監督,落實“先培訓再上崗”制度。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簽發受理、通知補正、提出答復、調查、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行政復議、庭審、中止、延長審理期限等行政復議案件程序環節的文書。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決定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的人員簽發。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簽發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終止行政復議審理的行政復議決定。
市人民政府授權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簽發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以及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等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前述行政復議決定送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簽發前,應先征求分管案件被申請人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意見。
第十二條 對特別疑難復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市司法局應提請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進行集體討論研究。
提請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的案件,應先經市司法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市司法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一)案件屬于重大敏感、群體性的;
(二)案件審理可能引發重大輿情的;
(三)案件審理遇到重要情況和困難的;
(四)有關市政府部門和鎮(街)政府(辦事處)不落實爭議化解責任的;
(五)涉及其他應當請示報告事項的。
第十四條 收到江門市人民政府意見書、人民法院司法建議、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即時送市司法局進行登記,并由市司法局在登記后的3日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 屬于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案件,市司法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請示應當載明案件主要情況、需要請示的問題、有關傾向性意見和建議。報告應當載明案件主要情況、可能出現的問題、有關工作打算和建議。請示報告的行文應當簡明、規范。
第十六條 市司法局應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行政復議工作。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涉及市人民政府部門的案件作出決定后,市司法局應將行政復議決定同時抄告該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監督,依法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決定并按時反饋行政復議意見書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注重從行政復議案件中發現依法行政存在的問題,并切實加以改進。
市司法局應落實對行政機關提醒、警示、約談、通報等風險預警措施,加強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本級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監督,強化對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復議意見書執行情況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將行政復議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依法予以獎勵,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集體或個人,予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臺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制度》(臺府辦〔201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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