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2022〕6號
關于印發臺山市行政應訴工作
規則(修訂)的通知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現將《臺山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則(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臺山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則(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規范我市行政應訴工作,維護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應訴,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行政訴訟的活動。
本規則所稱應訴機關,是指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訴訟被告(以下簡稱應訴機關),參加行政訴訟活動,適用本規則。
實行垂直管理單位的行政應訴工作,由其上級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條 行政應訴遵循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誰承辦、誰應訴”,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
以管委會、鎮(街)政府(辦事處,以下統稱鎮政府)、市直有關單位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由該單位負責應訴。
以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具體應訴責任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市政府應工業園區管委會、鎮政府、市直有關單位請示而作出行政決定或批復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上報該請示者為應訴責任單位;
(二)以市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承辦調查取證等具體工作的單位為應訴責任單位;
(三)起訴市政府不作為的行政應訴案件,承辦調查取證等具體工作的單位為應訴責任單位;
(四)因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市司法行政部門為應訴責任單位;
(五)涉及多個單位共同以市政府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以牽頭單位為主負責應訴事務,其他單位協同配合;
(六)市司法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建議市政府確定相關單位為應訴責任單位。
第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行政應訴指導、協調、監督和統計分析等工作,并負責組織行政應訴工作人員培訓學習行政應訴業務知識。
第六條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中,應訴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出庭應訴職責,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委托本機關分管負責人參加訴訟;分管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
(一)本單位當年發生的第一宗行政訴訟案件;
(二)案情復雜,對本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規定主要負責人應出庭的案件。
本條第一款以外情形的案件,應訴機關負責人應按人民法院通知或有關規定出庭應訴。
各單位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上年度本單位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市司法行政部門應于每年1月20日前代市政府起草本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報告,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于2月1日前報送江門市政府。
第七條 應訴機關應當就所作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據適用是否正確,內容是否適當等進行答辯,并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起訴事實和理由,結合相關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適當回應。
應訴機關對訴訟事項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應就起訴事項是否屬于本機關法定職責以及是否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進行答辯。
第八條 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收到應訴通知文書后,市政府辦公室收件人員應注明收到日期,按本規則規定以特急件形式于當日通知應訴責任單位,并復印應訴通知文書送市司法行政部門以備跟蹤;
(二)應訴責任單位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應訴意見,并將應訴意見連同應訴通知文書、起訴狀等有關材料送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應訴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案情簡介說明,包括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及理由,市政府當初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情況,對案件在應訴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結果的分析等;
2.擬出庭參加應訴的委托代理人名單及授權委托文書送審稿;
3.行政答辯狀稿;
4.當初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名稱列表及其相對應的證據復印件;
5.當初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名稱列表及其相對應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6.在應訴期間應否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意見;
7.在應訴期間應否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意見;
8.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三)市司法行政部門應在收到應訴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并送達應訴責任單位。應訴責任單位應對審查意見及時研究,并在收到審查意見書后1個工作日內按要求進行修改補充及重新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應訴意見,市司法行政部門應在收到意見后1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如應訴責任單位保留原意見的,應將保留原意見的原因、理由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決定采取何種應訴意見。應訴責任單位應將前述報告抄送給市司法行政部門;
(四)應訴材料由市政府辦公室以特急件形式呈批,并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市政府領導審批后,市政府辦公室應及時將領導批示及有關材料登記后退回應訴責任單位,并將領導批示意見頁復印送市司法行政部門以備跟蹤;
(五)應訴責任單位收到領導批示件及有關材料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按批示要求、應訴通知及相關法律規定整理應訴材料送相關單位加蓋市政府印章或市政府應訴專用章,并在應訴通知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郵寄或者直接送達的方式將材料交給管轄案件的人民法院。
以工業園區管委會、鎮政府、市直有關單位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應訴程序,由該單位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制定相應辦法。
第九條 以市政府為被告的案件的應訴文書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市政府分管應訴責任單位的負責人審批。
屬于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
因自然資源爭議確權決定所引發的市政府應訴案件的應訴文書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資源部門的負責人審批。
因行政復議決定所引發的市政府應訴案件的應訴文書由市政府分管司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審批。
第十條 應訴責任單位應嚴格按照應訴文書規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經按本規則審定的答辯狀、當初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經過行政復議,且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單位負責就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舉證,復議機關負責就復議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舉證。
第十一條 行政訴訟案件代理人一般由應訴責任單位工作人員擔任。
行政應訴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案情復雜的,經應訴機關法定代表人批準,可聘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會同本單位工作人員一同擔任訴訟代理人。
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一般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與應訴責任單位工作人員共同擔任訴訟代理人;案件經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由應訴責任單位工作人員與外聘律師共同擔任訴訟代理人。
第十二條 應訴機關根據行政應訴的需要,可決定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下列權限中的一項或者幾項:
(一)參加訴訟庭審活動;
(二)承認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賠償并進行和解;
(四)上訴或者申請撤回上訴;
(五)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項。
應訴機關變更訴訟代理人或其權限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訴訟代理人應當根據案情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到人民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作好閱卷筆錄。
對案內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
第十四條 行政應訴人員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庭應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庭的,應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理由,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在庭審中,行政應訴人員應尊重審判人員,遵守法庭紀律。
第十五條 庭審過程中,應訴人員應當充分陳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理由,并出示相關證據;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針對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法律依據的準確性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進行質證和辯論。
第十六條 符合規定、具備調解可能性的行政案件,應訴責任單位應當積極開展調解工作。
應訴機關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前,發現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有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關當事人。
第十七條 應訴機關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應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
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訴機關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
上訴、申請再審或申請抗訴案件的辦理程序,按照本規則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應訴機關應當自覺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行政案件生效裁判結果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行政行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或違法、限期履行行政行為、變更行政行為等敗訴情形的,應訴責任單位應當在收到生效裁判文書后15個日歷天內將個案敗訴情況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個案報告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敗訴原因分析、改進工作措施及改進情況等。報告應當隨附行政處理文書、復議決定書、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司法(檢察)建議書等有關材料。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代市政府起草年度敗訴行政案件情況報告,呈市政府審批通過后,于次年2月1日前報送江門市政府。年度報告應包括敗訴行政案件的數量、類型等基本情況,敗訴行政案件反映的問題,敗訴行政案件整改落實措施及整改情況等方面內容。
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結果為駁回訴訟請求、駁回起訴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原具體行政行為或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應訴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責任單位應當向市政府提出依法強制執行的書面建議,附送強制執行有關文書稿件,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及時實施。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應訴機關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 應訴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和辦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同時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門。
辦理司法建議需要其他部門協調配合的,辦理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進行協調。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規范行政執法工作,嚴格依法執法和文明執法,充分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
各應訴責任單位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上級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的溝通聯系,對行政訴訟、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認真研究、及時整改,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二十一條 應訴案件終結后1個月內,應訴責任單位應當按規定將案卷材料整理齊全,裝訂成卷,分類歸檔。
第二十二條 各應訴責任單位應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本年度本單位行政應訴的分析總結書面材料。市司法行政部門應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報告本年度全市的行政應訴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應訴機關應當將應訴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列支予以保障。
行政訴訟案件涉及賠償費用的,經市財政部門及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統籌資金解決。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對在行政執法和應訴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監察機關應完善制度,對在行政執法和行政應訴工作中存在故意或嚴重過失,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以市政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案件,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以臺府〔2017〕17號文印發的《臺山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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