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臺山市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
臺府辦函〔2017〕448號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分工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和改革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日
臺山市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分工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廣東省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分工方案》(粵辦函〔2017〕442號)和《江門市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分工方案》(江府辦函〔2017〕212號),深入推進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優良信用環境,制定本方案。
一、加強個人誠信教育
(一)加強誠信宣傳。
1.將誠信教育貫穿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推行公民誠信守則。(市委宣傳部負責。持續實施)
2.集中宣傳信用政策法規、信用知識。(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持續實施)
3.宣傳推介誠信典型和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加強對嚴重失信行為的曝光和警示教育。(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持續實施)
(二)加強誠信教育培訓。
4.將誠信教育作為中小學和高校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18歲以上成年學生誠信檔案。(市教育局負責。持續實施)
5.以公務員、金融機構負責人、企事業單位管理者等為重點,廣泛深入開展誠信教育。(市編辦、市科工商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臺山市支行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6.組織編寫信用知識讀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展報告。(市發展和改革局、人民銀行臺山市支行負責。2017年12月底前)
7.加強信用管理學科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校開設社會信用領域相關課程或開設信用管理相關專業。(市教育局負責。持續實施)
二、加快推進個人誠信記錄建設
(一)落實信用代碼和實名登記制度。
8.落實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加強對個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按照國家部署實施)
9.在互聯網、郵寄遞送、電信、金融賬戶、人事考試、就業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領域落實實名登記制度。(市科工商務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人民銀行臺山市支行,郵政集團臺山市分公司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按國家部署實施)
(二)完善個人誠信記錄。
10.推動建立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生物安全、產品質量、稅收繳納、醫療衛生、勞動保障、住房保障、物業服務、工程建設、道路運輸、金融服務、知識產權、文化市場、司法訴訟、電子商務、志愿服務、水電煤氣電信等消費違約領域的個人誠信記錄制度。[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科工商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業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團市委、市金融辦、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人民銀行臺山市支行、江門銀監臺山辦事處,各鎮(街)政府(辦事處),上述單位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11.率先抓好公務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律師、教師、醫師、執業藥師、評估師、稅務師、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會計師、審計人員、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金融從業人員、導游、社會工作師等重點人群誠信記錄建設,建立信用檔案。(市科工商務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市旅游局、市金融辦、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人民銀行臺山市支行、江門銀監臺山辦事處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12.鼓勵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征信機構開展重點領域個人征信信息的歸集與服務,建立征信機構及相關人員信用檔案。(人民銀行臺山市支行負責。持續實施)
三、完善個人信息安全、隱私保護與信用修復機制
(一)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13.加強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和安全防護。(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務局負責。持續實施)
14.建立健全個人信息查詢管理辦法,規范信息查詢、使用、審查等活動。(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2018年12月底前)
(二)加強隱私保護。
15.重點監控金融機構、征信機構、互聯網企業、大數據公司、移動應用程序開發企業,嚴厲查處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等行為。(市科工商務局、市公安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臺山市支行、江門銀監臺山辦事處等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三)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16.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建立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糾錯、修復機制,制定異議處理、行政復議等有關辦理規程。(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2018年12月底前)
四、規范推進個人誠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動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17.按照全國統一標準和規范,組織歸集共享個人信用信息。(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持續實施)
18.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庫,通過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推動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互查機制。(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務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配合。2018年12月底前)
19.支持個人征信機構將采集的個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嚴重失信記錄,推送至市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市發展和改革局、人民銀行臺山市支行負責。持續實施)
(二)積極開展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務。
20.依法依規向社會提供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權查詢服務。(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持續實施)
21.推動有條件的行業建立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共享關系,并向個人征信機構提供服務。(市發展和改革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臺山市支行負責。2018年12月底前)
五、完善個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為優良信用個人提供更多服務便利。
22.出臺對具有優良信用記錄的個人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服務等領域給予重點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各相關部門負責。2018年12月底前)
23.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備案、補助申請、稅收減免等過程中,對具有優良信用記錄的個人和連續三年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市各相關部門負責。持續實施)
24.鼓勵社會機構依法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對具有優良信用記錄的個人給予優惠和便利。(市發展和改革局、人民銀行臺山市支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持續實施)
(二)對重點領域嚴重失信個人實施聯合懲戒。
25.依法依規對以下四類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采取聯合行政性懲戒措施:一是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國土資源、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交通違法、消防安全、產品質量等領域的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二是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網絡電信詐騙、合同欺詐、公益詐騙、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在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偽造證明材料騙保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三是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市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三)推動形成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26.依法依規披露、曝光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完善對個人失信行為的舉報機制。(市各有關部門負責。持續實施)
27.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會員信用檔案,并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方式開展行業懲戒,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限制任職、限制發起、勸退等懲戒措施。(市民政局會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持續實施)
28.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市場主體應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機構評價報告,對嚴重失信個人采取差別化服務。(市發展和改革局、人民銀行臺山市支行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持續實施)
六、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29.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明確建設任務和時間節點,細化責任分工和具體措施,并加強經費保障。(市各有關部門負責。2017年12月底前)
30.將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納入“兩建”工作年度考核。(市兩建辦負責。持續實施)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31.鼓勵探索制定個人誠信建設相關規范性文件。(市各有關部門負責。持續實施)
32.圍繞個人信息安全、個人隱私保護、實施信用獎懲等,加強工作管理和規范,修訂相關管理制度。(市各有關部門負責。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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