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臺山市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臺府〔2017〕12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境保護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臺山市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落實環境保護工作責任,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江門市各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廣海灣工業園區管委會、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以下稱各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一崗雙責”,是指各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既要履行職務對應的崗位業務工作職責,又要履行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對其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環境保護直接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擔責”的原則。
第二章 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
(二)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落實環境保護措施,配合上級部門查處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行為,及時、如實報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信息。
(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和群眾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畜禽水產養殖及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抓好生活垃圾、污水處理工作,加強農村飲用水源和耕地保護。及時制止、報告本地區破壞森林(林木、林地)、耕地、礦產資源以及焚燒秸稈、違法傾倒廢物、非法養殖、違規野外用火、違法排污等行為。
(四)及時處置本行政區域發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方面群眾糾紛,指導村(居)委會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江門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規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環保約束性指標的責任。組織制定落實省、江門下達我市環保約束性指標的工作措施并監督實施,提出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環保約束性指標并督查、督辦、核查其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環保約束性指標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指導并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權限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在人口密集區焚燒物品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行為的管理,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牽頭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污申報登記管理,加強畜禽養殖環保執法監督檢查。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范區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江門市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與輻射恐怖襲擊工作。
(十)負責牽頭推動我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十一)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我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協調我市有關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
第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職責。
(一)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優化空間布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二)制定和實施有利于推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及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和政策。
(三)負責嚴把高耗能、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的產業政策關,嚴格做好該類項目的立項工作;負責推進能源戰略性結構調整;協助加快推進清潔能源應用,推動熱電聯產及工業園區集中供熱工作;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四)調整產業發展格局,推進產業集聚發展,推動企業的環保搬遷和提升改造;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
(五)會同有關部門爭取中央預算內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拓寬環境保護等融資渠道。
(六)推進資源環境價格機制改革,完善環境資源價格形成機制。
第九條 市科工商務局職責。
(一)組織編制工業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二)牽頭擬定并組織實施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和促進清潔生產的有關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組織推廣應用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組織協調節能環保產業發展。
(三)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制訂環保約束性指標,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措施,牽頭組織上級下達的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制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配合開展重點行業環境綜合整治;負責制定并監督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措施;牽頭組織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產能過剩工作。推動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退出工作。
(四)負責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有關部門做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
(五)負責將環境保護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加大對環境保護科研創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動環境保護科技進步。
(七)加大對節能減排科技研發的支持力度,完善技術創新體系,推廣應用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引導企業節能減排。
(八)配合環保產業、環保服務市場做大做強。
(九)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工作,及時提供震情信息,會同環境保護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十)負責對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中的外資項目,依據環境保護部門對項目的審核意見實施項目準入審查;配合環境保護部門監督外商投資企業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協調解決有關環境保護問題。
(十一)結合環境保護相關政策、規定,擬訂我市現代流通業發展規劃。
(十二)加強商貿服務業的行業管理,配合環境保護執法部門嚴厲查處商貿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違法行為。
(十三)負責固體廢物進出境監管,執行國家制定公布的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負責協助環境保護等部門對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行審查許可。加大對走私廢物等行為的查處力度,阻斷危險廢物非法跨境轉移。
(十四)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工作;負責《報廢汽車回收證明》領取、發放;監督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及網點高污染黃標車的回收、拆解。
(十五)依法對廣播電視臺、移動通信基站、雷達等大功率無線電臺(站)進行管理,督促設臺單位按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做好電磁輻射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督促項目單位按規定提交電磁環境測試報告和電磁環境輻射報告。新建、改建、擴建固定無線電臺(站),項目單位要將測試合格的《電磁環境測試報告》和《電磁輻射監測報告》報無線電管理機構作為設臺審批的依據。
(十六)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為環保事件應急救援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十七)負責監督供電企業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嚴格落實相關治理措施。
(十八)負責推動機動車燃油油品升級和油汽回收工作,加快油品質量升級。
第十條 市教育局職責。
(一)推進各類學校開展環境教育,將環境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鼓勵各中小學開辦各種形式的環境教育課堂;督促指導各中小學創建“綠色學校”,并將創建“綠色學校”納入學校建設總體規劃。
(二)督促和指導各類學校積極開展環境宣傳活動,加強環境保護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一條 市公安局職責。
(一)負責機動車污染減排及黃標車淘汰相關工作;依照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對在城市建成區道路行駛的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對未達到現行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對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機動車依法強制報廢和注銷。
(二)對機動車輛定檢時尾氣檢測不達標或未通過機動車尾氣檢測的,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實施監督。
(三)負責做好環境污染事故的維穩工作;與環境保護部門建立打擊環境犯罪工作合作機制,依法查處涉嫌構成環境犯罪案件及因環境違法需給予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
(四)對交通運輸、商業、家庭、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噪聲監督管理。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六)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妥善處置因火災、爆炸和泄漏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七)制訂并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應急方案;會同環境保護部門落實對超標排放車輛的檢查。
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職責。
(一)依法加強對我市環境保護社會團體登記管理。
(二)依法參與涉及環境公害事件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職責。
(一)將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納入普法內容。
(二)依法加強我市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公正機構及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服務者、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事務的規范管理。指導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領域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環境保護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開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登記管理工作,加強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規范管理和執業監督。加大因環境損害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職責。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需要,統籌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經費的預算安排,加大城鄉環境污染防治財政投入。
(二)將網格化環境監管運行年度經費和環境保護部門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科技支撐體系建設經費支出。
(三)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和經濟政策。
(四)會同相關部門完善生態補償制度。
(五)依法加強排污費征收和使用的規范化管理,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推進排污稅改革。
(六)加強對各部門涉及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拓寬投融資渠道,吸納社會資本加大對環境治理的投入;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一)指導市直有關部門將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的重要內容。
(二)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和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市政府研究確定的環境污染事件調查結論,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干部落實問責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職責。
(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保護部門書面審查意見。
(二)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加強對村級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等用地合法性的監管,引導土地集約高效利用,控制零散村級工業用地擴張,對符合復墾條件的零散村級工業用地進行復墾。
(三)積極保護生態空間,負責組織劃定禁止采礦區;負責對礦山地質及生態環境的治理恢復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調處在查處環境問題過程中涉及的礦業權糾紛、土地權屬、農田損毀矛盾糾紛。
(四)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防范地質災害發生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第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一)對建筑工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出具驗收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的,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負責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加強房屋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負責鎮級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監管建筑垃圾、農村生活垃圾運輸車輛采用密閉措施,并聯合有關部門對違規運輸車輛依法組織查處。
(五) 開展生活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在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揮發性建筑涂料、 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涂料的使用。
(六)負責開展村莊環境整治,改善村莊人居環境。
(七)積極推廣環保、節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八)督促供水部門對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斷水等措施。
第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職責。
(一)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推進綠色交通建設。
(二)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組織開展交通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督促管理職責范圍內交通建設項目辦理有關環評審批和驗收手續。
(三)監督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加強公路建設工程污染防治。加強道路運輸管理,防治道路揚塵污染。
(四)指導道路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對職責范圍內機動車輛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淘汰營運黃標車工作。全面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和準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標準的新購車輛不得進入道路運輸市場。
(五)加強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安全管理,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滲漏、灑漏;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六)加強機動車維修單位監管,督促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
(七)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改善港口用能結構,加快流動機械、運輸車輛和港口內拖車“油改電”“油改氣”進程。推進碼頭配套建設岸電設施。
第十九條 市水務局職責。
(一)負責全市水資源保護,組織開展全市水資源調查評價,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劃分和限制排污總量建議,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指導水利工程項目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二)組織編制水利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時,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三)合理調度水資源,負責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生態用水平衡。
(四)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實行用水總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控制。
(五)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審批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組織地下水保護工作,監督、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
(六)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做好飲用水源地綜合性保護工作,加強飲用水源地內灘涂地的管理和生態維護。做好飲用水源區灘涂地內排污口和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負責河涌整治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
(七)負責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及污泥處理處置工作。
(八)負責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區和禁采區的劃定。查處河道違法采砂行為;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河道排污口及飲用水源保護區違規排污口的監督管理;負責市區外河道漂浮物清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九)協助上級水文部門做好水文測驗、情報和預報工作,為處理處置突發水環境事件決策、水資源開發利用提供水文技術支持。
(十)負責水文水資源勘測評價,為飲用水源安全提供水文技術支撐。
(十一)責全市水文水質監測評價,承擔江河湖庫水量和水功能區水質的監測、分析。
第二十條 市農業局職責。
(一)擬定并指導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對農畜產品產地安全實行分類管理,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指導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二)負責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推廣使用合理農業技術,引導農民科學施肥、安全使用農藥,推廣生態農業技術,防止植被破壞和土壤污染。
(三)組織開展農業環境監測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加快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產品,指導農業生產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破壞的預防和治理;指導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減少秸稈露天焚燒。
(四)牽頭開展畜禽養殖業綜合整治。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優化區域布局,推動畜禽養殖產業轉型升級;加強畜禽養殖場養殖管理,指導養殖場廢棄物綜合利用,做好畜禽養殖場基礎數據統計,加強畜禽養殖場防疫條件審批管理;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按規范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尸體;加大養殖場建設扶持力度,積極扶持養殖場建設標準化養殖、廢棄物處理及綜合利用等設施設備。
(五)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農村生活垃圾收運、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等有利于改善農村環境質量的重點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林業局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林業生態建設規劃,加強對林業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造林綠化、森林資源保護、濕地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利用等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協調濕地保護小區并建設一批濕地公園。
(三)負責陸生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和恢復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和生長環境。
(四)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市區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防止道路清掃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揚塵污染,督促對揚塵污染嚴重的路段進行灑水作業。負責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內焚燒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組織城鄉綠化工作,加強公園綠地建設,推動建立多物種、多層次的綠地系統;指導和監督全市園林綠化工作,制定園林綠化維護管養的標準。
(三)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負責市區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城市規劃、城市建設、房產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戶外廣告管理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四)負責市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及污泥處理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職責。
(一)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文學藝術宣傳。
(二)依法協助加強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嚴格監管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時間,對超時營業行為進行查處。
(三)負責督促廣播電臺、電視臺落實輻射設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協助宣傳部門指導媒體加強正面輿論引導,依法查處利用環境問題惡意炒作和新聞敲詐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職責。
(一)加強公共場所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對飲用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二)協助環境保護部門開展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查處醫療機構環境違法行為。
(三)指導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應用核與輻射設施設備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四)開展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風險評估以及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基準研究,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五)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鎮、衛生村、健康村創建工作,進一步改善城鄉環境質量。
(六)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救助和相關疾病預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審計局職責。
(一)加強對環境保護治理情況的審計工作,強化對環境保護財政預算和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推動政府依法增加環境保護財政投入,開展專項資金審計,促進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二)實施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領導干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三)加強對財政籌集用于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公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一)指導督促監管市屬國有企業強化環境保護責任,落實環境保護、污染治理措施,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嚴格獎懲。
(二)指導督促監管市屬國有企業配合環境保護部門環境執法,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強環境應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辦理企業登記。
(二)負責依法查處無須取得許可證(含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但應取得營業執照,或已經取得許可證(含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但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依法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四)加強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已公開的環境信用信息,依法實行信用約束管理。
(五)加強流通領域成品油質量監管和聯合執法,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油品質量升級工作。
(六)落實特種設備相關的環境保護政策,配合做好鍋爐污染整治,依法辦理鍋爐使用登記,定期將新裝鍋爐使用登記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門。
(七)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和資格許可,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做好機動車尾氣檢測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生產領域的環保產品的質量實施監督。
(九)負責環境監測設備、儀器、儀表及環境保護自動監控設施設備等的計量檢定、校準及測試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非煤礦山等安全生產許可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督促企業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兩個”主體責任。
(二)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責令關閉的餐飲經營單位或個體,在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后,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三十條 市統計局職責。
(一)負責將環境保護有關統計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統計,依法查處弄虛作假行為。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及時提供數據,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統計核算、領導干部環境保護經濟責任審計和環境問題(事件)問責調查。依法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統計。
第三十一條 市海洋與漁業局職責。
(一)承擔海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理開發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二)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
(三)負責對其主管的保護區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負責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海洋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漁港和水產養殖區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海域范圍內海洋違法傾倒垃圾巡查監管,依法從嚴從重查處未經批準向海洋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等違法行為;負責非法采挖海砂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制定并監督落實水產養殖業污染排放控制措施;督促養殖生產者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監督落實規定區域施肥類網箱養殖的取締,依法查處違規水產養殖行為;負責對漁業污染水域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法制局職責。
(一)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加強對環境保護執法的監督檢查,依法辦理涉及環境保護的行政復議案件。
(三)審核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并核發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局職責。
(一)編制和控制本行政區域城鄉建設及城市發展空間布局規劃,保證規劃依法實施。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對自然遺跡、人文蹤跡、風景名勝區等環境要素的保護,明確各功能區定位,避免工業區、居民區、文教區等混雜引發環境問題。
(二)負責將環境保護工作重點項目建設納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核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防范違法開工建設行為。
(三)組織村莊整治規劃編制。
第三十四條 市金融辦職責。
(一)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督促保險經營機構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和建立健全保險理賠服務體系。
(二)完善企業征信系統的環境保護信息,加強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嚴格管控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信貸。
(三)實施綠色信貸,支持企業污染治理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
第三十五條 市旅游局職責。
(一)負責編制旅游專項規劃,在旅游發展規劃、景區建設及運行中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配合建設一批濕地公園。
(二)在旅游開發和經營活動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六條 市廣播電視臺職責。
(一)加強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知識和環境生產工作舉措、先進典型、經驗等公益宣傳,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重大宣傳活動。
(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新聞發布機制,正確報道事件信息。
第三十七條 臺山海關職責。
對入境固體廢物、越境轉移危險廢物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職責。
落實有利于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政策。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疫局臺山辦事處職責。
(一)負責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進出境物種資源查驗工作。
第四十條 臺山海事處職責。
(一)負責組織我市通航水域上搜尋救助工作;負責我市水上交通事故、交通運輸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負責實施我市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管,防治交通運輸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三)負責我市防治交通運輸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我市水上交通運輸船舶溢油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氣象局職責。
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加強重大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及時提供重大環境事件氣象信息,制定氣象干預應對措施,加強大氣污染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除按上述規定履行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外,還應認真做好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下達本年度環境保護目標任務。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細化分解、抓好落實,確保完成年度考核目標任務。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負責制定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考核辦法,依據考核結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激勵和懲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指各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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