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市教育局關于促進臺山市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臺府辦〔2015〕37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有關單位:
《關于促進臺山市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聯系電話:5528471)。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關于促進臺山市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
市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于促進民辦教育規范特色發展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3〕27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江府辦〔2014〕48號)等文件精神,促進我市民辦教育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明確發展要求與目標。民辦教育是我市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將民辦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納入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深化民辦教育綜合改革,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進入教育領域,以提高質量為核心,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堅持積極鼓勵,先行先試,加大扶持,依法管理,內涵發展,打造特色,推動我市民辦教育又好又快發展,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協調發展的格局,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二、鼓勵民辦教育體制機制改革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股份等多種方式辦學。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引導民辦中小學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探索通過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的方式,交由品牌學校通過品牌或管理輸出等方式按民營機制辦學,建設優質民辦學校。
(三)積極探索非義務教育階段公有民辦、民辦公助、委托管理、集團化、股份制等多元辦學模式。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推進終身學習體系與學習型社會建設。
三、落實扶持民辦教育發展政策
(五)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和出臺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設立與我市民辦教育發展相適應的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資助民辦學校發展,同時要建立民辦教育專項經費投入與民辦教育發展規模、辦學水平相適應的調節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用多種形式興辦民辦教育。
(六)探索建立差別化扶持民辦學校機制。要按照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數量和當地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生均財政撥款標準,給予承擔政府委托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撥付相應經費;對符合當地條件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按公辦學校標準,納入免費義務教育補助范圍。鼓勵對捐資舉辦和出資舉辦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從事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的民辦學校給予經費獎補。鼓勵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的發展。
(七)落實民辦教育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并按有關部門規定收費標準取得的教育勞務收入(具體包括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免征營業稅;經市教育部門審批成立的民辦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養育服務,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本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辦學許可證,由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務應當與公辦學校執行同一價格標準。
(八)落實民辦教育用地優惠政策。對不同情況的民辦學校用地實行分類扶持。對新建、擴建實施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需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符合劃撥土地目錄規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其教育設施用地可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并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規費減免優惠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所需用地按市場價格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九)落實民辦學校收費政策。民辦學校收費定價遵循市場調節優質優價原則。實施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學雜費標準由學校制訂,報辦學審批部門審核,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學校公示執行。學雜費標準主要根據近3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和相關規定來確定。民辦中職學校、民辦技工學校的收費由學校根據市場情況、自身辦學條件和各專業的學習培養成本合理確定,在報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學校公示執行。民辦學校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標準,以及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由民辦學校和幼兒園自行確定,報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學校公示執行。
四、依法保障民辦學校教師待遇
(十)保障教師工資待遇。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參考我市公辦學校教師工資標準制訂民辦學校教師工資指導標準。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教職工工資專戶制度和工資增長機制,依法依規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并為教職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民辦學校應當保障教職員工寒暑假期間帶薪休假權利。
(十一)提高民辦學校教師退休待遇。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機構)的教師,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五、促進民辦教育特色優質發展
(十二)制訂“提升民辦教師素質計劃”,支持民辦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認真推進市基礎教育名師工程,將民辦學校名校長、名教師的培養培訓納入整體培養培訓計劃。要為民辦學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創造條件、在戶籍遷移、住房待遇、子女就學等方面執行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人才吸引政策。鼓勵符合相應教師任職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鼓勵公辦學校優秀教師到民辦學校掛職或任教。在保證完成本職教學任務前提下,選派優秀公辦教師到民辦學校兼職任教或學術交流,通過交流助教的形式,增強民辦學校教師隊伍活力,提升民辦學校的師資水平和教育教學水平,并酌情納入當年公辦學校或公辦教師績效考核內容。
(十三)大力引導和支持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認真貫徹實施《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標準化發展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3〕32號)。鼓勵和扶持部分辦學特色明顯、質量優良的學校創建民辦教育品牌學校。積極協助民辦學校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強對民辦學校教師教育技術培訓與指導。
(十四)加大優質資源的培育引進力度。積極引進具有省級以上示范學校辦學經驗,辦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名優教師資源豐富、專家管理團隊支撐、并由省級以上名校長負責管理的優質高端民辦教育資源。
六、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和管理
(十五)依法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的借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接受的捐贈財產和國家的資助,不屬于舉辦者的出資。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并分別登記建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辦學校的資產。
(十六)依法規范民辦學校財務管理。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遵照國家關于學校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告。從事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十七)規范民辦學校收退費行為。民辦學校對受教育者收取學費等費用,要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備案),并向學生進行收費公示。學校要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嚴禁任何學校和單位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和跨學年收費。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財稅部門規定的統一票據。民辦學校學生退學退費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拖延、推諉。
(十八)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管。審批部門對其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要加強財務管理、監督和工作指導。建立學校財務狀況定期報告制度,定期組織財務狀況審計;學校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應按照審批部門的要求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查鑒定。學校的年度檢查要重點檢查學校執行財務、物價政策的情況,學生收費、退費情況,資金、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財務管理混亂、弄虛作假、抽逃辦學資金等情節嚴重的,要依法終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十九)完善民辦學校的年檢制度和招生簡章及廣告的備案制度。完善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年度檢查時,民辦學校要向審批部門提交年度學校自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要加強對民辦學校年檢結論的運用,將年檢結論作為對民辦學校評優評先、資助獎勵、招生計劃安排、行政處罰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制度。學校刊登、張貼、發布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必須按照規定報審批部門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不得發布。
(二十)完善民辦學校風險防范機制。民辦學校應當設立風險保證金,用于民辦學校繼續辦學遇到困難或出現危機時處理學生退費與教師酬金以及其他有關事宜的處理等,風險保證金歸民辦學校所有,不得挪作他用。民辦學校停辦時辦學風險金連同合法利息全額退還給民辦學校。風險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由學校與審批機關、開戶銀行三方共同監管。未經審批機關書面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風險保證金。
七、落實保障措施營造有利于民辦教育發展的社會氛圍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教育、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民政、工商、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安監、稅務、金融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各司其職,落實責任,密切配合,認真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積極參與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建立完善推進民辦教育發展長效機制。定期研究分析解決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要加強制度設計和政策創新,盡快完善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為我市民辦教育發展創設良好的政策環境。針對民辦教育辦學體制特點,加快政府管理方式轉變,加強宏觀管理與服務。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報道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義、先進典型和成就,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重視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八、其他
(二十二)本意見所稱的民辦學校是指由市、區(縣級市)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同級民政部門或工商部門登記,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二十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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