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臺山市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實施細則的通知
臺府辦〔2015〕10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應急委成員單位,市自來水有限公司:
《臺山市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2月16日
臺山市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快速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各項相關措施及時落實到位,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辦法》(粵府〔2014〕60號)和《江門市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實施細則》(江府辦〔2014〕47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不含維穩事件)處置(含協助處置)督查工作。
第三條 突發事件界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有關規定執行。發生在敏感區域、敏感時期的敏感性突發事件及可能衍生變成次生事故、群體性事件,省、江門市交辦的相關督查任務及我市市政府認為有必要對其處置工作實施督查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督查是監督檢查及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在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進展過程。在突發事件處置的同時可以開展督查工作,也可以在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開展。
第四條 市政府統一負責我市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應急辦牽頭負責。市應急辦要進一步加強對全市各鎮(街、場,下同)、各有關部門單位落實突發事件處置的督查督辦,并統籌、協調、指導全市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工作。
第五條 全市各鎮、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主動配合市應急辦開展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工作,按要求完成督查工作任務。要結合自身實際,研究制定本部門單位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確督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請示報告、情況反饋、檢查通報、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要進一步改進督查工作方法,增強服務意識,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找準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切實推動突發事件的順利處置。
第六條 督查工作應急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及時啟動。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突發事件發生后,在處置的同時,應視情況進行督查。
(二)依法依規,確保高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開展督查工作,及時發現并糾正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實事求是、落實責任。尊重客觀事實,堅持從實際出發,以事實為依據,全面準確掌握情況,確保督查工作客觀公正,整改措施落實到位,責任追究落實到位。
(四)加強協調,強化服務。督查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時協調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突發事件督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督查組組成
第八條 督查組的組成應遵循精簡、專業原則。必要時,邀請第三方專家、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與。督查組成員不應來自與突發事件處置相關的單位。
第九條 督查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要求認真選派相關人員參加督查組,合理調配工作分工,為派出人員提供必要條件。督查期間無特殊原因,督查組人員不得更換。
第十條 督查組成員在督查工作中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督查職責,誠信廉潔,恪盡職守,公正嚴明,不徇私情,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督查事項的相關內容應由督查組向市政府匯報,督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泄露與督查工作相關的信息。
第三章 督查內容與方式
第十一條 督查對象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發生所在鎮、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相關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
第十二條 督查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情況,主要包括相關應急預案編制及演練是否到位,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及發布是否及時、屬實,領導同志批示(指示)落實是否到位,應急響應是否第一時間啟動,現場指揮官是否第一時間履職,應急指揮是否得當,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及時、有效。
(二)突發事件善后處置情況,主要包括領導同志批示(指示)是否落實到位,資金使用是否依法依規,善后工作計劃制訂是否科學、可行,受災人員安置是否符合規定。
(三)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調查評估情況,主要包括應急響應結束后,是否及時組織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存在缺漏,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認定是否全面、準確,事故處理建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防范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四)事件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和處理情況。
(五)其他與突發事件處置相關的情況。
第十三條 督查工作形式要多樣化,采取現場督查、暗訪、隨機約談等方式,全面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四條 督查程序:
(一)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應急辦按照程序報請成立督查組,對突發事件處置實施督查,也可以指定市相關部門單位對突發事件處置實施督查。
(二)被督查單位(含個人)收到督查通知后,按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書面情況報告,以后每5個工作日上報階段性情況報告,直至督查工作結束。重大事項,立即報告。
(三)督查組按照要求制訂督查計劃,并在督查通知發出3個工作日內深入現場進行督查,及時反饋督查意見。
(四)督查組自督查通知發出后,每10個工作日向市政府書面報告一次督查情況。重大事項,立即報告。督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督查組要向市政府提交書面綜合督查報告。
(五)督查組視情況,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督查情況。
(六)已辦結的督查事項,市應急辦將全部督查督辦事項材料及時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五條 被督查單位要認真配合,支持督查組工作,及時、真實上報有關情況,按時完成督查組提出的工作任務。
第五章 督查制度
第十六條 督查制度:
(一)實行領導負責制。全市各鎮、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作為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鎮、本部門單位被督查的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辦理負總責,對被督查的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要親自抓落實。各鎮、各部門單位要明確分管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工作的負責同志,應協助第一責任人抓好所承擔的督查工作,單位內設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被督查事項的細化分解任務工作,確保有足夠力量負責督查工作順利開展。
(二)建立倒排“工期”制度。全市各鎮、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對落實突發事件處置督查的有關事項,進一步細化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制定階段性目標和工作任務,制定落實和辦理的時間表,倒排“工期”,實施動態跟進、動態反饋。
(三)健全困難問題協調解決機制。全市各鎮、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發現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分析找準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措施。其中,本鎮、本部門單位職權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安排專人督查督辦,限期解決;跨區域跨部門的,由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協調解決;需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出面協調的,承辦單位要第一時間提出工作方案,向市政府請示,確保工作不間斷推進落實。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督查工作的正常開展。如有違紀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督查結果作為對全市有關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對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不及時、處置不力、善后措施落實不到位、隱瞞事件真相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督查組工作人員發生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鎮、各有關部門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參照本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督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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