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財綜〔2024〕7號
TSBG2024003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臺山市公益事業捐贈財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財政局
2024年2月26日
臺山市公益事業捐贈財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益事業捐贈財產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財產,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取各種形式自愿無償向本市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的資金和財物。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三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主體時,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四條 捐贈財產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團結社會各界力量,倡導愛國愛鄉、樂善好施、助人為樂、造福社會的新風尚,為發展我市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改善環境、完善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籌集資金。
(二)提高捐贈財產使用的規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規范捐贈財產使用原則,嚴格審批程序,強化監督,確保捐贈財產使用效益,促進我市公益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對捐贈財產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五條 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自愿和無償為原則。
慈善組織可依法開展經常性捐贈和集中專項捐贈活動。經常性捐贈是指通過設立捐助接收工作站(點)等形式面向社會吸納捐贈。集中專項捐贈是指以興辦特定公益事業為內容而開展的捐贈。
第六條 捐贈財產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渠道:
(一)接受社會各界和各機關單位、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捐助;
(二)接受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社團捐助;
(三)接受通過義演、義賣、義展、義診、義修等活動向社會和團體募捐的捐贈;
(四)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范圍內實現的增值。
(五)其他合法的來源。
第七條 捐贈財產用于下列非營利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福利事業;
(五)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
第八條 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慈善組織用于慈善活動的支出和管理費用,應該符合《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189號),并尊重捐款人的意愿,堅持慎重選項、嚴格把關,提高社會效益,并應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使用范圍內合理使用。
第九條 為確保捐贈財產的安全和正確使用,接受捐贈的單位在接收捐贈時應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捐贈資金原則上要繳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捐贈資金使用必須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受贈單位應將受贈的財產登記造冊、專項管理,屬于固定資產的,要記入固定資產賬。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分為定向捐款和非定向捐款,定向捐款是指捐贈人已經指定用途的捐款,非定向捐款是指捐贈人沒有指定用途的捐款。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協同慈善組織根據當年非定向捐款的籌集情況及推進公益事業的實際需要,草擬非定向捐款的年度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捐贈資金使用的申請和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使用定向捐款的,提交《臺山市申請使用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定向)審批表》(附件1),數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受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報市財政局審批;申請使用捐贈資金數額100萬元到300萬元(含300萬元)的,由受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加具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受贈單位分管市領導審批;申請使用捐贈資金數額300萬元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由受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加具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受贈單位分管市領導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市領導審核,報市長審批;申請使用捐贈資金數額1000萬元以上的,提交市政府黨組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二)申請使用非定向捐款的,提交《臺山市申請使用公益事業捐贈資金(非定向)審批表》(附件2),數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的,由用款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加具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用款單位分管市領導審批;申請使用捐贈資金數額100萬元到300萬元(含300萬元)的,由用款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加具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用款單位分管市領導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市領導審批;申請使用捐贈資金數額300萬元到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由用款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加具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報用款單位分管市領導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市領導審核,報市長審批;申請使用捐贈資金數額1000萬元以上的,提交市政府黨組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三)捐贈資金審批權限參照《臺山市財政預算支出審批權限規定》制定,因預算支出審批權限修訂造成審批權限沖突的,按預算支出審批權限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的捐贈財產的,須經公益性社會團體審核并加具意見。
第十四條 定向和非定向捐款的使用情況由市財政局協同相關部門,每年向市政府報告一次。
第十五條 公益事業捐贈資金貨物類采購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捐贈人要求將捐贈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主管部門應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項目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建設項目類審批手續。工程質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并通過有關部門驗收。
第十七條 全部由捐贈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原則上也應當進行招標;但是,捐贈人認為不進行招標更能節約成本、更能保障質量而要求不進行招標的,應當根據項目主管部門與捐贈人簽訂的協議,從其意愿。
第十八條 部分由捐贈資金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總額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招標范圍的,或投資估算總額雖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招標范圍的,但其中國有資金或集體資金投資預算金額達到法律法規規章及我市有關規定實行招標范圍的,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我市有關規定,依法實行招標。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和不宜公開招標而實行邀請招標的,根據捐贈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慈善會、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慈善組織依法(章程)按照各自職責權限開展募捐工作,負責捐贈資金和財物的歸口管理和繳入市財政專戶管理。慈善組織發起慈善募捐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
第二十二條 受贈財產管理單位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第二十三條 捐贈人對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及捐贈項目的建設情況有權查詢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審計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對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處理并向社會公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受贈單位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
(二)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
(三)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 對上級倡導的希望工程等專項捐贈活動要按照相應的捐贈管理辦法要求,嚴格活動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專款專用。有關主管部門要參照本辦法細化操作和監督檢查措施,加強對捐贈款物運轉各環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本市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附件:1.臺山市申請使用公益事業捐贈資金(定向)審批表.docx
2.臺山市申請使用公益事業捐贈資金(非定向)審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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