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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發布機構: | 臺山政府網 | |
| 生成日期: | 2018-09-26 07:09 | 主題分類: | |
| 主題詞: |
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廣東省軍區發布了《廣東省關于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行為處罰辦法(暫行)》。其中,辦法第八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統計本行政區域內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公民的信息,通報同級教育、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門和社會組織。
《辦法》還規定,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將公民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的嚴重失信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公開共享,對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公安部門負責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統及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公民戶口簿本人的“兵役狀況”欄注明為“拒服義務兵役”。
《辦法》提出,按照相關規定,拒絕、逃避服兵役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等。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印發廣東省關于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行為處罰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軍分區(警備區),各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現將《廣東省關于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行為處罰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軍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
2018年9月3日
廣東省關于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行為處罰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征兵工作,懲戒應征公民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行為,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兵工作條例》和《廣東省征兵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過兵役登記,確定為應服兵役且符合從我省征集入伍服義務兵役條件的公民。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述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本辦法所稱的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行為。
(一)拒絕、逃避征集服義務兵役的。
(二)已批準入伍的新兵,接到入伍通知書不到指定地點報到或者報到后擅自逃離,經當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原所在單位教育動員無效的。
(三)以逃避服義務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的。包括經教育無效按規定作拒服兵役退兵處理的;采取假冒身體問題、謊報病史和違法記錄等方式被作退兵處理的。
第四條 對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行為實施處罰,應當遵循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增強法治意識和國防意識,自覺履行兵役義務。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負責對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行為進行查核認定,并作出結論。凡認定為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行為的,必須有確實可靠的依據。必要時,應當組織同級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基層人民武裝部共同研究認定。
對認定為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會同同級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具體處罰方案,明確處罰實施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以同級人民政府名義實施。
縣級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對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的公民,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廣東省征兵工作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規定予以處理。
(一)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屬地縣(市、區)1名義務兵當年優待金額兩倍的罰款;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職工;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原屬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依法予以政務處分;原屬高校學生的,高校收到兵役機關的書面函告后,對其入學資格和學籍,按有關規定處理。入伍前是中共黨員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二)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項規定行為的,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并按照拒絕、逃避兵役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原屬高校學生的,高校收到兵役機關的書面函告后,對保留入學資格的,應取消其入學資格;對保留學籍的,由高校審核后按有關規定處理。入伍前是中共黨員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對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公民處以罰款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有關規定下達《處罰決定書》,明確處罰事由、依據、罰款金額和繳款方式,罰款收入繳入同級政府財政國庫。對拒不繳納罰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統計本行政區域內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公民的信息,通報同級教育、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門和社會組織。
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將公民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的嚴重失信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公開共享,對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公安部門負責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統及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公民戶口簿本人的“兵役狀況”欄注明為“拒服義務兵役”。
第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本行政區域內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公民依法予以曝光,營造濃厚的依法服兵役的社會氛圍。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對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公民的處罰工作。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不履行本辦法相關規定,擅自對拒絕、逃避服義務兵役公民進行處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責任。
第十二條 東莞、中山市由軍分區履行本辦法中縣(市、區)人民武裝部職責。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軍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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