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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北陡鎮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15:39:59 | 瀏覽量: | - |
防疫措施千萬條
佩戴口罩第一條
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
不僅是對自己負責
也是對他人負責
既是道德義務
也是法律義務
在公共場所拒絕佩戴口罩
擾亂了公共秩序
需承擔法律后果
案例一 7月26日上午10時許,甄某(女,58歲)到臺山臺城新美琴市場購物,因未佩戴口罩,被市場防疫工作人員勸阻,讓其戴好口罩,遵守防疫規定。甄某不但不聽勸阻,還想強行闖入市場,在工作人員堅持下,甄某未“得逞”。甄某很是氣憤,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并發生肢體沖突,被現場執勤民警及時制止。 經詢問,違法行為人甄某對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民警對其進行說服教育,甄某主動認錯,保證今后遵守規定,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最終,甄某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 案例二 2021年8月18日,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眾報案稱,玉溪市紅塔區一名未戴口罩的男子欲進入菜市場,被值守在菜市場門口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攔截。趙某試圖強行進入菜市場,并對工作人員進行毆打。接警后,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將涉嫌毆打他人的趙某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經查,趙某未戴口罩欲進入菜市場。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耐心勸導,但趙某仍試圖強行進入菜市場,并對工作人員大打出手。 最終,趙某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處罰。 案例三 2022年3月上旬,云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公安機關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查獲轄區群眾查某、傅某、周某、周某、李某不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要求佩戴口罩,經說服教育無效,拒不佩戴。 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分別對以上5人給予行政處罰。 警方提示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市民外出至公共場所需戴口罩,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公民拒絕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行為,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民警有權執法。

出入公共場所必須
佩戴口罩!
佩戴口罩!
佩戴口罩!
(稿件來源:臺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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