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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北陡鎮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 | 2023-04-10 20:57:10 | 瀏覽量: | - |
鎮機關各部門單位、各村(居)委會:
《臺山市北陡鎮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業經鎮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北陡鎮黨政綜合辦公室
2023年3月10日
臺山市北陡鎮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鎮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我鎮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等活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北陡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年度立規計劃由各業務部門根據各自工作實際情況擬定,并填寫立規申請表。立規申請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定的主要制度作出說明。
各業務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份向鎮政府提交當年的立規申請表,以便鎮政府向市政府申報立規計劃。
未列入當年立規計劃的項目,一般不得制定,因上級文件要求或實際工作需要急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須向鎮政府辦公會議書面報告原因和理由,由鎮長同意后增列入計劃。
第四條 我鎮各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由鎮長指定主辦業務部門,并組成各相關部門參加的起草小組負責起草工作。起草完成后應征求法律顧問意見。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業務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征求相關業務部門的意見,并進行書面會簽。對有爭議的意見,起草部門應當與相關業務部門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 起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意見,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起草部門應當在對各方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的基礎上,擬定規范性文件草案,并編制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二)制定依據;
(三)起草過程;
(四)主要內容說明;
(五)征求意見和部門會簽情況。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審查時,起草部門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草案文本;
(二)起草說明;
(三)制定依據;
(四)部門會簽意見;
(五)公開征求意見材料,包括意見反饋材料、意見采納情況材料;
(六)法律顧問意見;
(七)其他需要提報的材料。
第九條 鎮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全鎮規范性文件的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條 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鎮黨政綜合辦公室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制定主體不合法、超越法定職權,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二)程序不完備的,退回起草部門補正;
(三)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十一條 鎮黨政綜合辦公室完成合法性審查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報告。合法性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基本情況;
(二)規范性文件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
(三)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鎮黨政綜合辦公室完成合法性審查后,應按《關于印發臺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臺府辦〔2021〕6號)的要求將規范性文件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三條 經市司法局審查后的規范性文件,應按《關于印發臺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臺府辦〔2021〕6號)的要求,應當經鎮政府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提交鎮長簽署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由鎮黨政綜合辦公室統一發布。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應在鎮政府網站及鎮政府公告欄進行公布,公布日期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離發布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日。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等情形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起草業務部門認為該文件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規范性文件的評估由原起草業務部門負責。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或者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辦理。
暫行或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滿仍需繼續執行的,應重新修訂或制定。
第十七條 評估可通過座談會、網上問卷調查或公開征求意見、文獻檢索、組織專家分析或召開論證會等方式、方法進行,評估情況要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應作為清理規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清理意見,并視情況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
(一)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替代、修改、廢止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
(三)因管理方式或者調整對象變化等情況而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因任務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五)經評估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廢止的情形的。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對規范性文件提出保留、失效、修改或者廢止建議的,應將建議報鎮黨政綜合辦公室審查,審查后,按程序報鎮政府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按照規定及時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保留、廢止、失效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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