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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白沙鎮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1-20 17:22:17 |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上級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要求,加強我鎮文件制定管理工作,進一步壓實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責任,提高文件質效,經鎮黨委、鎮政府研究,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鎮各辦(所、中心)、有關單位(以下稱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內容涉及全鎮重大問題和多部門職責的綜合性行政規范性文件,由黨政和人大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第四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及行政管理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進行書面會簽。對有爭議的意見,起草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 起草部門應當在對各方意見認真研究、吸收的基礎上擬定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并編制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二)制定依據;
(三)起草過程;
(四)主要內容說明;
(五)征求各部門意見情況。
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在提交鎮人民政府班子會議、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前,進行合法性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審查時,起草部門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文本;
(二)起草說明;
(三)制定依據;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八條 鎮黨政和人大辦公室、司法所和鄉鎮政府法律顧問負責全鎮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九條 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鎮黨政和人大辦公室和司法所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制定主體不合法、超越法定職權,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二)程序不完備的,退回起草部門補正;
(三)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評估主體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聯合行文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牽頭起草部門作為牽頭評估主體。
第十一條 起草部門應當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進行評估,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予以廢止的意見。 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或者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作為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清理意見,并視情況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
(一)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替代、修改、廢止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
(三)因管理方式或者調整對象變化等情況而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因任務完成等原因自然實效的;
(五)經評估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廢止的情形的。
第十四條 起草部門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保留、失效、修改或者廢止建議的,應將清理建議報鎮黨政和人大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經鎮黨政和人大辦公室、司法所審查后,按程序報鎮人民政府班子會議、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按照規定及時由黨政和人大辦公室報臺山市司法局。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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