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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川島鎮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4-30 17:40:48 |
各用海養殖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海養殖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你們在山咀碼頭至甫草水產灣一帶有未經依法許可的養殖設施,現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未經依法取得用海許可的,均屬違法用海。
二、凡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海域非法養殖,擅自設置養殖設施的單位或個人,限于2022年5月15日前自行拆除非法用海設施,恢復海域原狀;逾期未清理拆除的,視為自愿放棄,交由相關部門依法沒收,統一處理。
特此通告。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條
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占用海域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進行圍海、填?;顒拥?,并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
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臺山市川島鎮人民政府
臺山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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