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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沖蔞鎮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3-30 09:20:55 |
鎮各辦(所、中心):
為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力度,明確我鎮規范性文件的編制計劃、起草、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職責。現印發《沖蔞鎮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沖蔞鎮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沖蔞鎮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鎮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和清理,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關于印發臺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臺府辦〔2021〕6號),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及適用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本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復適用的公文。
以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備案、修改、 廢止、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鎮制定的下列文件,不納入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范圍:
(一)對本機關或其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等事項制定的文件;
(二)為明確各內設機構文件流轉程序、辦理時限、呈批手續等事項制定的文件;
(三)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四)為實施專項行動明確有關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
(五)轉發上級規范性文件,貫徹實施意見中沒有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
(六)技術操作規程;
(七)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八)其他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
第三條 原則
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嚴格遵循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相抵觸,規范性文件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
第四條 公開
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等,應當向社會公開,未向社會公開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章 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
第五條 制定主體
本鎮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鎮的規范性文件,具體起草工作由各業務部門負責。
第六條 起草要求
業務部門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需要對現行有效的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的,提出整合修改意見。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中載明。
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邏輯結構嚴密,表述簡潔準確,語言文字規范。
規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要征求法律顧問意見。
第七條 立規計劃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年度立規計劃由各部門根據各自工作實際情況擬定,并填寫立規申請表。立規申請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定的主要制度作出說明。
各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份向鎮政府提交當年的立規申請表,以便鎮政府向市政府申報立規計劃。
第八條 聽取意見及公開征詢社會公眾意見
起草部門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政府網上征求公眾的意見;起草涉及企業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在起草規范性文件過程中,一般應當聽取市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起草部門可以根據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需要,專項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實地走訪等方式,或采取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的方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示,公布規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征詢公眾意見。征詢意見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確有特殊情況的,征詢意見的期限可以縮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起草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鎮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
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
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意見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的,應當在起草過程中通過座談會等方式,及時進行溝通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
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由黨政辦進行內部審核,但依法或市政府的規定應由市司法局審查審核的除外。
第十條 提交合法性審查所需材料
起草部門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核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草案紙質文本及電子文本;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文本;
(四)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
(五)征求意見的反饋材料以及意見的采納情況匯總表;
(六)有關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及參考資料;
(七)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審查)意見、部門辦公會議紀要;
(八)法律顧問意見;
(九)公平競爭審查表;
(十)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黨政辦合法性審查具體標準
合法性審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黨政辦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越沖蔞鎮人民政府法定職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
(四)是否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或者本市、區政策相抵觸;
(五)是否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禁止性規定;
(六)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七)是否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沖突;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合法性審查的效力
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特殊情況下,起草部門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請集體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十三條 集體審議
規范性文件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應當由起草部門提交班子會議集體審議決定。提交的內容包括: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說明、合法性審查意見。起草說明應當載明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過程中聽取意見的情況,重大分歧意見協調結果等內容。
集體審議未通過、需要進行重大修改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在修改后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四條 簽署及發布
本鎮規范性文件應當在集體審議通過后,由鎮長簽署,并按照上級有關規定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由鎮政府辦公室統一發布。發布工作由鎮黨政辦公室負責。
第十五條 政策解讀
規范性文件按照規定需要作政策解讀的,由起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施行時間
起草部門應當規定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
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鎮長批準,可以自發布之日施行: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施行規范性文件的;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施行規范性文件的;
(三)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 解釋和解讀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由本鎮人民政府行使,具體解釋工作由黨政辦或起草部門承擔。
第十八條 有效期制度
起草部門應當規定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 3 年。
專用于廢止原有的規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項制度實施等的規范性文件,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由黨政辦按規定將規范性文件報送市司法局備案。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的評估及清理
第二十條 實施過程中的評估和處理
規范性文件施行后,起草部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施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并可以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即時清理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即時清理:
(一)規范性文件涉及的領域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或者本市政策的;
(二)規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或者本市政策被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國家或者本市、區要求進行即時清理的其他情形。
規范性文件的即時清理,原則上應當在相關上位法頒布、修改、廢止、宣布失效或者國家和本市新的重大政策發布后3個月內,報送清理決定草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解釋部門
本規定由鎮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涉及內容,凡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上級頒布新規定或現行依據有所調整的,按新規定調整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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