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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鏈接:關于印發臺山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為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以下簡稱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粵府〔2008〕4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省人大代表重點建議辦法》(粵府函〔2014〕23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督辦省政協重點提案暫行辦法》(粵辦函〔2014〕53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一把手”責任制的通知》(粵辦函〔2016〕70號)和《廣東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評價辦法》(粵辦發〔2018〕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市政府系統辦理建議和提案,適用本辦法。
三、辦理流程
(一)交辦
1、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及閉會期間的建議提案,由市人大常委會選聯任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分別聯合市政府辦公室通過臺山市建議提案系統向各承辦單位進行交辦。
2、上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上級政協提案委員會、上級政府交給我市政府辦理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代表市政府接辦后,于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或通過臺山市建議提案系統進行再交辦。再交辦的建議提案應當列明建議提案的標題、編號、領銜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復時限要求等內容。
(二)接辦
承辦單位收到交辦通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清點、核對和登記,并填寫好接辦表格,通過粵政易協同辦公平臺或粵政易(政務微信)提交至市政府辦公室;如認為相關建議提案內容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調整承辦單位的,應當自收到交辦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交辦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并說明理由,不得擅自轉送其他單位。逾期不提出意見視為該承辦單位同意接收辦理。
對承辦單位提出的書面調整意見,交辦單位應及時研究,擬訂處理建議意見,按程序審批后,作出處理決定。承辦單位的調整工作應自收到書面調整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辦理
承辦建議提案,根據需要分為獨辦、分辦和協辦三種方式。牽頭辦理單位為主辦,協同辦理單位為會辦。承辦單位之間應密切協作,相互支持。
承辦單位應當約見代表、委員(聯名提出的建議或提案,約見領銜人或第一提案人),聽取意見,了解代表、委員的具體要求后及時針對每一個建議提案制訂辦理計劃,明確目標要求和辦理進度,并嚴格落實。辦理計劃應在接收建議提案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在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應采取走訪、調研、座談、電話等多種方式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充分聽取代表和委員的意見。承辦單位應將與代表、委員溝通的有關情況,在建議提案年度辦理工作總結中予以列明。
實行市領導牽頭督辦重點建議提案和承辦單位主要領導牽頭領辦建議提案工作制度。市政府辦公室每年要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請市領導選取代表和委員關注、群眾關心、事關全局、惠及人民,針對性、可行性強的建議提案進行領辦,并開展重點督辦。各承辦單位主要領導每年要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重點,分別領辦1件以上的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主要領導承辦建議提案的情況,應在辦理計劃中列明。
(四)答復
承辦單位對獨辦的本級建議提案,直接答復建議提案者;對分辦的本級建議提案,應分別直接答復建議提案者;對協辦的本級建議提案,會辦單位應先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綜合后答復建議提案者。答復及會辦意見均須同時抄送交辦單位,答復還須抄送會辦單位。答復代表、委員時,應附送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一式三份征詢意見。對聯名提出的建議或提案,應征詢領銜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見。對答復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四、獎懲
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對承辦單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考核,每年度開展一次,考評結果列入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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