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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已于2020年10月25日發布,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9〕5號),部署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鄉鎮街道(以下簡稱鎮街)延伸和下沉。省委印發《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粵發〔2019〕27號),省政府出臺《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36號),江門市政府印發《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鎮街名單以及相應職權調整事項目錄的公告》(江府告〔2020〕5號),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省政府、江門市政府關于鎮街綜合執法體制的改革部署,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市執法現狀,現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二、基本原則
向鎮街下放行政執法職權并實行綜合執法工作主要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省《公告》明確,重點調整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保護、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以上領域聚焦社會焦點、百姓痛點、基層難點。江門市《公告》對全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及相應職權調整事項目錄進行公告。
(二)堅持分批下放。按照先急后緩、先易后難和協調一致的原則,先將執法程序簡便易行、由鎮街實施更為直接高效的執法事項的事項下放基層,對于專業性較強的事項暫未下放;同時對于江門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及江門市《公告》確定職權范圍外其他縣級行政職權,按照相關規定另行實施。
(三)堅持同步規范。在職權下放的同時,加強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部署和指導監督,明確本級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承擔業務指導的工作職責,確保權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主要內容
(一)關于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臺山市行政區域內的臺城街道辦事處、大江鎮人民政府、水步鎮人民政府、四九鎮人民政府、三合鎮人民政府、白沙鎮人民政府、沖蔞鎮人民政府、斗山鎮人民政府、都斛鎮人民政府、赤溪鎮人民政府、端芬鎮人民政府、廣海鎮人民政府、海宴鎮人民政府、汶村鎮人民政府、深井鎮人民政府、北陡鎮人民政府、川島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各鎮街)。
(二)關于執法職權調整實施時間。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江門市《公告》附件2序號1至434項對應的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序號435至序號838項行政執法職權事項仍由原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2021年4月1日起,除江門市《公告》規定僅適用于“蓬江、江海、新會”的事項外,各鎮街實施江門市《公告》所確定的全部行政執法職權事項。
從橫向層面看,共涉及7個部門,包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385項)、應急管理(160項)、自然資源(107項)、市場監管(102項)、農業農村(49項)、生態環境(25項)六大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
從縱向層面看,此次賦權后,由鎮街行使的行政處罰權748項、行政強制權22項、行政檢查58項。為確保對重大復雜案件的查處,我市嚴格執行省《公告》中規定的指定管轄權。即:各鎮街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職權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由市直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辦理。鎮街與市直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市政府協調決定。
(三)關于執法制度規范。以上職權下放后,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協調,6大領域的市直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各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各鎮街要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行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要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上線應用行政執法“兩平臺”。要以自己名義執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街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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