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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臺山市大江鎮財政所。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臺山市大江鎮人民政府大院內。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核撥。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25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臺山市大江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臺山市大江鎮人民政府。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臺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為大江鎮人民政府編制預決算,完善收支管理和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財政財務方面的政策規定;負責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工作;負責財政收入、財政支出管理;負責經費核撥和規費的收繳、管理;負責財務結算管理;負責政府項目的融資及資金使用監控管理工作;負責公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財政結算等工作;負責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工作;管理和指導會計工作;負責財務核算工作;負責鎮屬行政事業單位的集中記賬服務工作。完成上級部門和鎮委、鎮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本單位黨建工作歸屬中國共產黨大江鎮機關總支部委員會,黨員日常教育管理、黨員發展等均納入中國共產黨大江鎮機關總支部委員會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本單位所屬黨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本單位所屬黨組織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本單位所屬黨組織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本單位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法律法規及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監督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運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單位提供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四)指導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
(五)對本單位法人章程和年度報告進行審查;
(六)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監督本單位的管理活動;
(七)指導監督本單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
(八)協助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查處事業單位涉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行為;
(九)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臺山市大江鎮財政所行政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
(一)決策機構的職責: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工作人員管理;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議事規則為: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本單位所長確定;會議由本單位所長召集并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可召開干部代表大會,由本單位所長確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員;凡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必須本單位全體干部全員到會方可召開;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傳播和先行公布;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為準,并及時報送舉辦單位。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一)產生方式:所長是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全面主持工作;所長由中共臺山市大江鎮委員會依照相關程序選拔任用;所長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
(二)職權:
1.全面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2.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3.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選,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完善業務架構,各項工作的落實由本單位決策機構成員按分工組織實施。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對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及服務內容有知情權;
(二)對本單位的服務進行監督、表揚、批評、建議的權利;
(三)個人隱私受保護、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
(四)行使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自覺遵循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個人良好形象;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
(三)愛護本單位的設備設施及環境;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監督本單位日常工作;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本單位業務運行應遵循依法依規、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的原則,并依據國家、省、市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為鎮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二)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規范各類會計業務工作,遵循財務管理制度落實工作;
(三)嚴明會計人員職責,完善各項資金報賬制度,確保國家資產的安全;
(四)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鎮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實行舉辦單位統一管理。本單位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認真反映單位財政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對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及各項制度進行審計。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四)舉辦單位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五)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10月10日經臺山市大江鎮財政所行政辦公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臺山市大江鎮財政所。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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