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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本網 | 生成日期: | 2011-12-20 09:00:09 |
廣海灣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有關單位: 《臺山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三屆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山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加快處置利用閑置土地,促進節約和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1999年第5號令)、《關于推進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工作的意見》(江府辦函〔2011〕20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和閑置土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農場,下同)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閑置土地的處置。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土地儲備、公有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全市建立閑置土地自報和清查制度,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閑置土地臺帳,查清閑置土地的位置、面積等有關情況,繪制閑置土地分布現狀圖,建立閑置土地宗地動態檔案并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各鎮自報情況進行定期檢查,開展處置工作。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閑置的土地進行舉報或者反映情況。 第二章 閑置土地的認定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或者雖已動工開發建設但投資額或者開發建設總面積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分期開發的,核定閑置土地面積時,按照分期開發的范圍核定。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原批準用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的,自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生效之日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開發建設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含土地出讓價款)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動工開發是指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已實施建筑物向地基傳遞荷載的下部結構的施工。只進行場地平整、土方開挖、基坑支護等工程及未經依法批準建有簡易廠房等臨時建筑的,不視為已動工開發建設。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額,包括已投資額和總投資額。已投資額是指用于工程建設已完成的投資額,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額為計算依據,不包括土地出讓總價款。總投資額是指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不包括土地出讓總價款。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國家機關的行為或土地權屬糾紛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遲的,從該原因消失之日起計算開發建設時限及閑置時間。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國家機關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遲,是指國家機關對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具體處理行為直接導致土地不能開發。土地權屬糾紛,是指用地單位或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發生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糾紛而直接導致土地不能開發。 第三章 閑置土地的處置 第十一條 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有以下7種: (一)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時間。由閑置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延期申請,說明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期的原因,并提交開發建設計劃、資金實力證明等相關資料,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延期開發建設的,在收取土地閑置費后,可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批準延長動工建設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對不符合規劃,或因政府規劃改變原因造成無法按原批準用途開發建設形成的閑置土地。如土地使用者愿意繼續按新規劃開發建設且具備開發能力,在符合城鄉規劃、水利、環保規定的前提下,可由原用地者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申請按新規劃用途開發建設。經批準后,原用地者應按市政府適用文件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合同并繳納相關費用,土地由原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 (三)安排臨時使用。對土地開發利用條件尚不成熟的,可由土地使用者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四)地塊置換開發。原地塊不適宜繼續使用,無法選擇限期開發,同時又有可置換的土地資源,可由政府為土地使用者依法置換其他等價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五)托管。凡已繳清土地價款及有關稅費,并已辦理用地手續,且不符合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時間、地塊置換處置方式規定條件的閑置土地,閑置土地使用者繳清土地閑置費后,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托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托管協議,再按《臺山市土地儲備出讓及收支管理工作規程(試行)》(臺府〔2010〕7號)文件規定,由市土地儲備部門辦理土地儲備。托管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土地儲備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年度供應計劃的需要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處置。托管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處置后,土地成交總價款扣除必要的剛性支出后,按土地閑置時間補償原用地單位。具體如下: 1.土地閑置3年以下(含3年)的,重新出讓后的土地價款,扣除各項費用后,按原土地使用者60%,市政府40%的比例進行分配; 2.土地閑置3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重新出讓后的土地價款,扣除各項費用后,按原土地使用者50%,市政府50%的比例進行分配; 3.土地閑置5年以上的,重新出讓后的土地價款,扣除各項費用后,按原土地使用者40%,市政府60%的比例進行分配。 (六)協議收購。凡已繳清土地價款及有關稅費,并已辦理用地手續,且不符合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時間、地塊置換或不同意按托管方式處置、但未達到強制無償收回條件的閑置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其方式是由市國土資源局協議收購。按照當前土地基準地價的30%給原土地使用者適當補償,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儲備。 (七)強制無償收回。非國家機關行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的,且閑置時間滿2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政府強制無償收回,并同時終止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撤銷用地規劃許可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1.土地使用者接到《閑置土地確認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拒不前往市國土資源局協商閑置土地處理事項的; 2.土地使用者不按《征收土地閑置費決定書》規定要求繳清土地閑置費的; 3.選擇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時間,經政府批準延長開發期后,至延長期滿仍未動工建設的; 4.申請改變用途后,土地使用者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動工開發建設的。 第十二條 閑置土地的處置程序。 (一)調查 市國土資源局初步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通知書》,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供該土地的文件和資料并作出說明。土地使用者應如實向市國土資源局書面報告閑置土地的面積、時間、閑置原因等內容及有關資料,接受調查處理。 (二)確認 經調查確認為閑置土地的,市國土資源局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確認書》。 (三)確定處置方案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收到《閑置土地確認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根據上述7種處置方式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閑置土地處置申請。市國土資源局根據閑置土地的具體情況擬訂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閑置土地已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定工作。 (四)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為:屬商業、商住、居住用途的,臺城地區20元/平方米,臺城地區以外16元/平方米;屬工業及其他用途的,臺城地區16元/平方米,臺城地區以外13元/平方米。 閑置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國土資源局發出的《征收土地閑置費決定書》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繳納土地閑置費的,按日加收3‰滯納金。拒繳土地閑置費的,市國土資源局可按其拒繳金額,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 (五)對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序進行處置: 1.對土地使用者發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閑置土地依法設有抵押權的,還應告知抵押權人。 2.聽取土地使用者的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3.擬定收回閑置土地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4.《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生效后,市國土資源局應即時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撤銷用地批準文件,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證,并以公告方式予以公示。收回使用權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儲備。 (六)金融機構抵債、抵押土地的處置,按國家、省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閑置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按處置方案處置完畢并出具完成處置證明后,市城鄉規劃局才能為用地者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才能為用地者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1999年7月20日印發的《臺山市非農建設閑置土地處理辦法》(臺府〔1999〕40號)同時廢止。如國家出臺新的閑置土地政策則按國家新政策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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