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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本網 | 生成日期: | 2019-09-29 08:55:33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規范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行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發展。根據《臺山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鎮各經濟聯合社(村<社區>)、經濟合作社(村小組)。
第三條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主體,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資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犯、平調。
第四條 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中推行村級會計代理制度,做好經濟核算,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加強財務監督,保障集體財產不受損失。
第五條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接受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計代理制與財會人員
第六條 會計代理制是在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前提下,各村(社區)經濟聯合社、村小組經濟合作社的資金資產資源所有權不變、經營權不變、開支審批權不變、原有出納工作不變的原則下的一種會計管理制度。
第七條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統一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代理,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財會人員必需持證上崗,經統一考核錄取。
第八條 村(社區)的文書負責經濟聯合社開票、報賬工作,經濟聯合社的出納由村(社區)其他干部兼任。以村民委員會(含居民委員會,下同)轄區為單位設立財會站,統一代理經濟合作社的出納和報賬工作。財會站配備站長(開票員)、出納員。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的主要領導及其直系親屬不得任財會站財會人員。
第九條 財會人員有權參與村內一切涉及財務、生產以及經營管理的會議,有權參與本村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合同管理,有權拒絕辦理一切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活動,有權向黨支部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十條 村委會財會站財會人員實行聘用制。財會人員的聘用和調換,由經濟聯合社(村(社區))兩委干部會議集體研究提出,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鎮業務主管部門考核、批準,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同意,不得隨意調換,要保持財會人員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移交全部會計資料,并辦理移交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任人、監交人要簽名蓋章,移交工作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派人監督。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之前,財會人員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十二條 財會人員要接受市、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才能上崗。
第十三條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領導,要支持財會人員履行職責,保證其行使工作權利。對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成績顯著的財會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 財務收支預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推行預決算管理。每年年初要根據實際情況,按統籌兼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制訂可行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預算方案要經村(社區)兩委干部會議討論,并提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公布,并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財務收支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
年度綜合預決算主要包括:
1.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
2.舉辦公益事業投資計劃預決算;
3.經營性投資建設計劃預決算;
4.固定資產購置預決算;
5.收益分配計劃預決算等;
重要工程項目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十六條 每年年終應將本年度財務收支進行決算,決算情況應向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報告,并在村務公開欄公布。
第四章 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條 財務必須實行錢賬分管,出納管錢、會計管賬,加強現金管理。集體的資金嚴禁截留使用、亂支亂用、貪污挪用。
第十八條 銀行存款實行基本賬戶管理。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原則上只能選擇一家銀行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對確需開設一個以上賬戶的,須經村務監督機構同意,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要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出納必須以核算單位設庫存現金,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庫存現金最高限額應控制在1000元以下,如一人兼任多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出納的,總的庫存現金最高限額應控制在10000元以下,超過限額應及時存入銀行,一次性現金支付最高額度不得超過5000元,超過上限的,往來收付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借出款項必須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嚴禁擅自借支挪用集體資金。單位之間或本社成員因特殊情況或公務需臨時借款的,必須填寫“借款借據”,借款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須經濟聯合社社長或合作社社長簽名同意后才能借出;借款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經經濟聯合社社長或合作社社長簽名同意,再由村(社區)兩委干部會議討論通過才能借出。單位或個人向集體借款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00元,須有擔保人擔保,借出的款項必須依時歸還,借款期超過一個月的,出納要記賬,會計要列入應收款科目處理,不能以借據長期抵庫存現金,超出借款期限未歸還又無正當理由的,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資金占用費。
第二十一條 要堅持開票、收款分離的原則,非財會人員不準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出納員因特殊情況需委托他人收款的,要辦理委托和代收款手續,代收款人必須及時向出納報賬。
第二十二條 會計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清點出納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等,賬款要相符,不準白條單抵庫,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私設“小錢柜”。
第五章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收款收據的管理。統一使用市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監印“臺山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收款收據”,收款收據由專人保管,領用時要在“收款收據簽領登記簿”簽名登記并錄入財務監管平臺管理,每本收款收據必須以核算單位獨立使用,不得混合使用,收款收據存根聯要按順序連號完整保存歸檔。使用完畢后,憑收款收據存根向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結報并核銷,以舊換新。
第二十四條 集體的各種有價證券,要納入賬內核算,要設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金額等,有價證券要由出納員保管。
第二十五條 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盜用。
第二十六條 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公章由村(社區)文書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取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七條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法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防止集體資金損失。
第六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開支審批權限
第二十八條 群眾、華僑、港澳同胞等捐贈以及各級部門和財政撥款給集體用于發展生產或興辦公益事業的資金屬集體財產,納入賬內核算,專款專用,加強管理。如捐贈者有特殊要求的,可尊重捐贈者的意愿,單獨設賬核算,但必須加強資金的管理和執行開支審批制度。工程完工驗收并經審查后,要并入集體賬內核算,工程項目開支的原始憑證、報表、合同、協議、圖紙、預算表、決算表和工程驗收表等要做好歸檔管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資金的管理和開支審批制度,開支的審批人是該合作經濟組織法人代表。
1.經濟聯合社的開支實行一級審批制度。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開支由經濟聯合社社長審批,2000元(含2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開支,要先經村“兩委”會成員集體討論通過才能開支;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開支的要先經村(社區)兩委干部會議和經濟聯合社成員代表集體討論通過,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審查后,才能開支。
2.經濟合作社的開支實行兩級審批制度。300元(不含300元)以下的開支由經濟合作社社長審批;300元(含300元)至2000元以(不含2000元)開支,經濟合作社社長審批后,報經濟聯合社社長審核才能開支;2000元(含2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開支,要經村民委員會成員集體討論通過后,再由經濟合作社社長、經濟聯合社社長聯名簽署才能開支;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開支,要經經濟合作社成員會議或戶代表會議通過后,再由經濟合作社社長、經濟聯合社社長聯名簽署后,才能開支。
3.村、組集體排灌設施及機耕路維護修理開支實行項目立項審核制度。必須先將維修地段、開支預算報鎮農業辦公室審核后,才能實施。
4.集體工程項目工程款的支付應當具有:村民民主議事簽名表;合法有效的支出憑證;工程設計圖紙和預算方案;鎮政府是關部門審批;工程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工程驗收報告、決算報告等工程資料。支出憑證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名,并注明開支用途才能報賬。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名(蓋章);需證明人的業務須證明人簽名(蓋章);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名(蓋章),交村務監督機構審核同意簽名(蓋章)后由財會人員審核記賬。
第七章 會計核算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財政部2004年頒布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開設賬戶和核算。規范財務管理,按獨立核算單位設置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及時記賬、結賬、對賬、編制報表,做到記賬依時、內容真實、計算準確、工作規范。村(社區)出納每月5日前向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報賬,核對庫存現金、存款和有價證券等;組級出納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量按月或季度進行報賬。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會計員要在每月15日前做好核算工作,并公布各種報表,做到賬據、賬實、賬款、賬賬、賬表相符。
第八章 費用限額管理
第三十二條 經濟聯合社和經濟合作社要按通過的財務預算計劃做到開源節流、量力而行,應盡量減輕成員負擔。村務管理費包括會議費、辦公費、報刊費、差旅費、電話費、水電費、車輛費、業務接待費等,超出預算部分的開支計劃,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審查后,再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才能開支,超出核定額度的開支要在村務公布欄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三條 業務接待費開支實行限額管理和總量控制。要根據各經濟聯合社和經濟合作社過去三年的經營收益(不含變賣固定資產、征地款、財政及農業等政府部門的各種撥款、社會各界的捐贈等收入)的平均值按一定比例確定業務接待費額度。
業務費一律要在賬內核算,按實際開支報賬,不得胡亂開支;未辦理超出核定額度開支審批程序的業務費,超支部分由審批人負責。
第九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四條 經濟聯合社和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
第三十五條 村務監督機構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對執行財務制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村集體財務收支憑證等,必須由村務監督機構審核后方可入賬。
第三十六條 村民對集體經濟收支情況有懷疑的,村務監督機構要負責審核賬目,給予澄清;需清查賬目的,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批準,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組織清查小組,監督機構成員參與清查工作。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清查集體賬目。
第三十七條 村務監督機構在鎮有關管理部門及村黨支部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每月對農村集體經濟收支情況和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審查一次,欠發達的經濟合作社可以每季度審查一次,并將審查情況向村民公布。
第十章 征地補償款等專款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征地補償款的管理。
1.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的核算,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規范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制度,設置專門的賬冊,單獨對征地款收支使用的原始憑證裝訂成冊。
2.土地補償款應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農民生產生活需要。留歸被征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款歸農民個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意愿,不得強迫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留歸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的土地補償款屬農民集體資金,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被征地農民社保、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3.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過成員會議或戶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事后要將土地補償款的實際開支、管理情況向成員會議或戶代表會議報告。
4.留歸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的土地補償款要全部統一納入公積公益金科目進行核算,并設立土地補償款專門賬戶,統一進行管理。集體所有的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成員會議或者戶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成員或戶主領款簽名表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九條 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資金管理。
1.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要嚴格按《財政部關于印發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1〕561號)和《廣東省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粵財農〔2012〕157號)的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項目資金必須存入集體賬戶,再由集體賬戶通過銀信部門結算,憑結算單入賬,不得以現金支付。
3.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必須要按規定程序做好民主議事、設計、招投標、預結算、合同等歸檔管理。
第十一章 財務公開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每月15日前完成上個月經聯社、合作社會計記賬并上傳財務監管平臺和,并將月結科目余額表、應收款、應付款、合同兌現情況登記表等財務報表送達村委會、村小組村務公開欄張貼,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一條 財務公開主要內容。內容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計劃、現金存款日記賬、月結科目余額表、合同兌現情況公布表、收支計劃執行情況表、應收應付款明細表、財產明細表、征地補償款、工程發包、經濟項目招標、收益分配表情況等。
第十二章 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管理
第四十二條 集體的固定資產要全部納入賬內核算并設固定資產登記簿登記,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防止流失,變動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做好賬務調整。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生產經營用及管理用固定資產每年按原值5%—10%的年綜合折舊率計提折舊。公益用及支農用固定資產不提折舊。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產品物資的盤點、清查制度。集體的產品物資要由專人保管,并登記造冊,每年要盤點、清查。對盤盈、盤虧要查明原因,明確責任,要及時做好賬務調整,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三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條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每年稅后實現的純收入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公積公益金提取10%;福利費提取10%;向投資者分紅;按鎮級以上政府的規定分配給社員。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集體福利設施建設;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面的支出。福利費應先提取后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審查后,經成員會議或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才能執行。
第十四章 農村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農村財務審計監督制度。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規定,市農村集體經濟行政管理部門和鎮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業必須接受農村審計檢查和審計監督。
(一)審計對象和范圍: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組集體統一經營企業(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財務等經濟活動和被審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二)審計內容:
1.年度審計。鎮政府負責對村、組兩級集體經濟每年進行一次年度審計
2.離任審計。對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離任或離職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3.專項審計。對財務管理混亂、群眾不滿的、需要審計的或檢查發現存在財務問題較嚴重的被審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組織專項審計。
第十五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 財務電算化工作中,會計憑證、科目余額表、資產負債表、收益分配表、應收應付款報表等有關材料可按月打印。總賬、明細賬、預算表、決算表等各類報表年終打印,簽名蓋章后,按市檔案局提出的標準建立檔案,在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財會站設專人專柜保管。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拿走、私存、毀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
第四十八條 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收支計劃、經濟合同、與經濟事項有關的資料、財會交接清單保存15年;建筑合同、建筑圖紙、產權證、年度會計報表、財務檔案清單(或會計檔案目錄)、會計檔案銷毀清單要永久保存。
第四十九條 財務檔案期滿需銷毀時,應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單”,報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批準,并經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在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村民委員會派員監督下才能銷毀。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臺山市海宴鎮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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