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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本網 | 生成日期: | 2018-06-05 01:42:54 |
海發〔2018〕15號
各村(社區)黨組織、機關各辦(局、股):
《海宴鎮黨委重大事項決策制度》業經鎮黨委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臺山市海宴鎮委員會
2018年5月29日
海宴鎮黨委重大事項決策制度
(2018年5月修訂)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提高黨委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的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海宴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黨委對事關本轄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決策事項、重要干部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大額資金使用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的決策。
第三條 重大事項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決策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重要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要指導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2.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事項,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經濟社會發展方面事關全局、事關長遠的重點工作、重大任務、重要會議、重要目標,以及相關的政策措施和其他重要事項;
3.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群團等方面的工作部署、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4.村(社區)和“兩新”黨組織的黨員發展、轉正等方面的事項;
5.重要文件的制訂,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6.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城鎮管理和建設、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就業與社會保障、征地拆遷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8.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安全生產、影響全鎮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的重大事件(事故)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或信訪矛盾化解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案編制及預防處置等相關重大事項。
9.鎮機關各辦(局)、股室干部職工和村(社區)及干部考核、工資、福利、獎懲等方面重大問題;
10.其他應當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內容
1.研究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調整;
2.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選舉等事項;
3.鎮機關干部和職工的推薦、選拔、任免、招錄、聘任、聘用、調動等事項,鎮機關、村(居)、企事業單位黨組織成員的職務任免,村(居)委會成員人選及選舉結果的審核等事項。
4.對鎮機關和村(社區)違紀黨員干部和職工、村(居)委會成員的處理意見;
5.推薦市級及以上先進集體和個人等事項;
6.其它需由黨委集體決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內容
1.年度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及資金安排;
2.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建設、服務和管理項目等;
3.涉及金額5萬元以上的合同簽定,國有資產出讓;
4.其它應當提交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項目。
(四)大額資金使用內容
1.年度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
2.5萬元以上的上級專項經費的安排使用;
3.大宗物資的采購、處置,大額債權債務的清算,一次性使用金額5萬元以上的事項;
4.其它應當提交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大額資金使用事項。
第四條 決策程序
班子成員按程序提出議題后,黨政辦公室審定是否屬于“三重一大”決策范疇,若屬于“三重一大”議題,按以下程序提交黨委決策。
(一)決策準備
1.黨政辦公室定期收集需要在黨委會上審議的“三重一大”議題。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事項,經黨政辦公室審核屬于“三重一大”決策范疇,報黨委書記確認后,進入決策程序。
2.所有“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黨委會決策前,必須按照層級負責原則,從議題提請辦(局)、股室進行研究。決策前,牽頭領導和承辦辦(局)、股室應深入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對容易引發社會穩定、環境污染、經濟風險等方面的問題,要進行風險評估。
3.提請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可臨時動議。
(二)集體決策
1.黨委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鎮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鎮委委員到會,會議由黨委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主持。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的意見,并說明理由。不能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的形式代替集體決策,表決事項以贊成票超過參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2.黨委會討論決定問題時,嚴格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由分管領導首先匯報方案,其他參會班子成員再發表意見,班子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不受分工的局限。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要問題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
3.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記錄在案,負責記錄的領導要切實做好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的歸檔工作。
(三)決策執行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職責組織實施,或由會議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實施。相關執行辦(局)、股室和村(社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準確地執行,要對執行事項進行責任追究,實現權責一致。對決策不執行、部分執行、變相執行或推諉執行的,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應由作出決策的黨班子集體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策內容。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需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向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五條 決策公開
對“三重一大”事項,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等依照規定不宜公開或不能公開的外,都應向外公開。公開內容應真實、具體,公開形式應多樣、便捷。
(一)決策前的公開
1.重大決策形成前,議題承辦辦(局)、股室要采取多種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2.重大人事任免決策前,應事先征求鎮紀委意見,并保證有足夠時間履行程序。
3.征求意見的情況要有記錄,并形成文字材料,作為決策參考。
(二)決策中的公開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過程中,可邀請相關辦(局)、股室負責人列席會議,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議題相關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
(三)決策后的公開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會議紀要除涉密事宜外,應發送到鎮機關各辦(局)、股室和事業單位。
2.集體決策后形成的實施意見等文件,除按規定不能公開的外,應通過網絡、公示欄、文件等形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公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對決策依據要實施公開。
第六條 執行監督
(一)黨政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鎮黨委報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情況作為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鎮紀委要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加強監督指導。重大事項未按規定范圍、程序決策的,視不同情況和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組織處理、黨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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