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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深井鎮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11-05 10:38:51 |
2025 年 4 月,何某與陳某、甄某二人分別簽訂《魚塘租賃協議》,出租兩片相鄰魚塘供其養鴨養魚,租期 15 年。同年 10 月,陳、甄二人以魚塘各半面積無法使用(一塘儲水不足、一塘干涸,不符 “整塘可用” 約定)、鴨棚被臺風吹倒為由,要求解約并退還租金、押金共 30 余萬元。何某辯稱二人簽約前已查勘場地,魚塘正修復,鴨棚損毀屬不可抗力,拒絕解約退款,雙方協商無果后申請調解。
一、調解關鍵推進過程
首輪調解時,雙方各執己見、情緒激動。調解員先穩定雙方情緒,隨后梳理出爭議核心:一是魚塘是否達到 “整塘可用” 的合同標準,二是臺風引發的鴨棚損毀能否讓雙方免于全部責任,并計劃次日到魚塘現場開展實地核查。

次日現場核查中,調解員發現鴨棚立柱留有繩索捆綁,可證明二人曾采取簡單防風措施;東側魚塘出現淺灘、西側魚塘潰堤干涸,兩片魚塘均不滿足養殖需求。經核實,臺風 “樺加沙” 確屬不可抗力,但鴨棚上繩索較細,抗風性差,魚塘圍堤存在先天隱患,這些問題并非臺風直接造成,調解員隨即固定現場證據、收集臺風氣象數據。

返回調解室后,調解員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進行法律解讀,依據第七百零八條,何某未確保魚塘符合 “整塘可用” 約定,屬于瑕疵履行。依據第七百一十六條, 陳某、甄某二人防風措施不到位、未排查圍堤隱患,且存在拖欠飼料款行為,對損失擴大有一定責任。雙方對責任認定無異議,卻在押金退還比例上難以達成一致。

后續溝通中,調解員得知陳某兒子為現役軍人,便聯動當地法律援助中心與退役軍人服務站,依托軍屬免審查申請法律援助、涉軍糾紛優先調解的政策尋找突破口。一方面向何某提示訴訟可能帶來的責任與輿論風險,另一方面勸導陳、甄二人避免 “過度維權”。最終提出方案:何某退還相應押金,剩余部分補償其前期投入。雙方通過 “敬茶” 緩和氛圍,最終簽訂調解協議。

二、調解結果
何某需分別向陳某、甄某退還押金 4 萬元、17 萬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解除,此后互不追究其他責任。
三、案例點評
本案圍繞不可抗力與違約責任,通過 “現場核查固證、法律解讀明責、情感政策破局” 的路徑化解糾紛。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區分損失性質、劃分責任主次,體現法律公平。結合軍屬政策與情理溝通,既保障合法權益,又維護和諧關系,展現 “法理 + 情理” 的調解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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