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臺城街道辦事處 | 生成日期: | 2024-05-23 18:09:26 |
撂荒地是指不繼續耕種、任其荒蕪的耕地,也可以稱為拋荒地。其實你知道嗎,這些承包的耕地是不能隨意撂荒的,耕地撂荒是“違法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均嚴厲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承包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第二款: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關于關于進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通知》(財農辦〔2021〕11號)等文件規定,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補貼:
1. 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
2. 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
3. 成片耕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如,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連棟溫室用地,水產養殖池、工廠化養殖池等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用地和環保設施用地;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糧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如,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
4.非農業征(占)用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
5.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對拋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補貼資格。
6.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
7.擅自轉為林地、園地的耕地。
《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2022年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穩定實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嚴格落實國家關于耕地用途管制的相關規定,加大耕地使用情況的核實力度,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的耕地、非農業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給予補貼,對拋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補貼資格。按照嚴格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要求,進一步強化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導向,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與耕地執法監督檢查聯動機制,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
土地撂荒后由誰來復耕復種?撂荒地復耕復種,首先是農戶自行耕種,作為土地承包方種好用好承包地是應盡的義務,有勞動能力且有耕種意愿的,由承包農戶自行開展復耕復種。對于無勞動能力但有耕種意愿的,可通過代耕代種、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會化服務方式進行復耕復種。對于農戶不愿耕種的撂荒地,可通過引進種植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土地流轉,開展適度規模經營。對于承包農戶不愿意耕種,又沒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接手的據荒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發揮統籌作用,利用項目資金進行適度整治后,流轉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者自主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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