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本網 | 生成日期: | 2017-04-28 11:26:29 |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五屆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28日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是法律賦予的一項重要權利,是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政協提案是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協助政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為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以及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的辦理工作,根據《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一把手”責任制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議是指全國、廣東省、江門市、臺山市人大代表(以下統稱建議者)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與我市政府工作有關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
本辦法所稱的提案是指全國、廣東省、江門市、臺山市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本級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并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的,與我市政府工作有關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本辦法所稱的承辦單位是指有辦理建議、提案工作任務的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有關工作機構。
第三條 市政府系統辦理建議和提案,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在市長領導下由一名市政府分管領導主管綜合協調工作,其他的市政府分管領導按照分工工作內容分管相關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我市政府系統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以下工作:
(一)聯合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做好建議、提案的交辦工作;
(二)組織辦理須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辦理的建議、提案;
(三)對市政府系統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協調和指導。
第二章 交辦和接辦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及閉會期間的建議、提案,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分別聯合市政府辦公室通過互聯網向各承辦單位進行交辦。
上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上級政協提案委員會、上級政府交給我市政府辦理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代表市政府接辦后于7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進行再交辦。再交辦的建議提案應當列明建議、提案的標題、編號、領銜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復時限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 承辦單位收到交辦通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清點、核對和登記,并填寫好接辦表格,通過臺山市黨政機關公文交換系統或江門市政務交流平臺提交至市政府辦公室;如認為相關建議提案內容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調整承辦單位的,應當自收到交辦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交辦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并說明理由,不得擅自轉送其他單位。
對承辦單位提出的書面調整意見,交辦單位應及時研究,擬訂處理建議意見,按程序審批后,作出處理決定。承辦單位的調整工作應自收到書面調整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交辦單位重新確定承辦單位后,接辦單位應嚴格遵照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承辦。
第三章 辦理
第八條 各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承辦單位應確定一名副職領導具體分管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設立或明確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機構和人員,并保持機構人員的相對穩定。
各承辦單位應將本單位分管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領導和負責具體聯系工作的人員名單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名單有調整變化的,應及時重新報備。
第九條 承辦建議、提案,根據需要分為獨辦、分辦和協辦三種方式。建議、提案只需一個單位單獨辦理的為獨辦;需兩個以上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辦理的為分辦;需一個單位牽頭其他單位會同辦理的為協辦,牽頭辦理單位為主辦,協同辦理單位為會辦。
第十條 承辦單位之間應密切協作,相互支持。建議、提案屬于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牽頭辦理,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主辦單位的工作。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由主辦單位分管領導組織協調;經協調仍不能解決的,由主辦單位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告或請示,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協調。
第十一條 辦理建議、提案要講求質量,求真務實,提高效率,切實解決問題。對建議、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應該解決且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要納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涉及上級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積極反映情況,爭取上級支持解決;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
解決或不可行的,應向建議、提案者實事求是講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接收建議、提案后,承辦單位應及時針對每一個建議、提案制訂辦理計劃,明確目標要求和辦理進度,并嚴格落實。辦理計劃應在接收建議、提案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應在每月28日前向交辦單位書面報送當月辦理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在制定辦理計劃前,承辦單位應當約見建議、提案者(聯名提出的建議或提案,約見領銜人或第一提案人),聽取意見,了解建議、提案者的具體要求。
在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應加強調查研究,采取走訪、座談、電話等方式,加強與建議、提案者的溝通。
承辦單位應將與建議、提案者溝通的有關情況,在建議、提案年度辦理工作總結中予以列明。
第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每年要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選取部分建議、提案,提請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領辦。
各承辦單位要高度重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重點督辦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嚴格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一把手”責任制的通知》(粵辦函〔2016〕70號)要求,主要領導要親自布置辦理工作,親自審定辦理計劃、答復意見和辦理情況報告,明確具體承辦機構和辦理人員,確保辦理工作落到實處。
各承辦單位主要領導每年要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重點,分別領辦1件以上的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主要領導承辦建議提案的情況,應在辦理計劃中列明。
第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政協全體會議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制定年度重點建議、提案督查工作計劃,提交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年度重點建議、提案包括以下項目: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主要領導領辦的建議、提案;
(二)建議、提案者連續三年以上就同一內容提出的建議、提案;
(三)涉及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當年中心工作的建議、提案。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對年度重點建議、提案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應牽頭辦理,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辦出實效。
第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加強督辦,每月對建議、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督辦通報,并在辦理時限結束后對全市全年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章 答復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獨辦的本級建議、提案,直接答復建議、提案者;對分辦的本級建議、提案,應分別直接答復建議、提案者;對協辦的本級建議、提案,會辦單位應先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綜合后答復建議、提案者。答復及會辦意見均須同時抄送交辦單位,答復還須抄送會辦單位。
承辦單位將答復或會辦意見的紙質件抄送交辦單位的同時,應將word形式的答復或會辦意見電子文檔發送至指定電子郵箱。
上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上級政協提案委員會、上級政府交給我市政府辦理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按前款規定綜合會辦單位意見,起草答復代擬稿,報市政府審批后上報。
第十九條 答復意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建議、提案的領導審簽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發。當年辦理工作結束后,要立卷歸檔。
第二十條 答復行文表述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有針對性,做到有理有據、態度誠懇、文字精煉、表述準確。答復建議、提案者時,應附送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附件3)一式三份征詢意見。對聯名提出的建議或提案,應征詢領銜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見。對答復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承辦單位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征詢意見表》供建議、提案者填寫,分別寄送主辦單位、交辦單位。
第二十一條 答復及會辦意見要嚴格按有關時限要求完成。
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應分別自市人民代表大會、市政協全體會議閉幕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會辦意見,三個月內答復代表、委員,特殊情況經交辦單位同意后可延長至六個月;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應在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會辦意見,三個月內答復代表、委員,特殊情況經交辦單位同意后可延長至六個月。涉及緊急事項的建議、提案應急事急辦。
上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上級政協提案委員會、上級政府交給我市政府辦理的建議、提案的答復時限,按其通知要求處理。
第二十二條 答復件應按有關規定和辦理結果,在首頁右上角標明分類標識。一般分為“A”“B”“C”三類,所提問題已經解決的,用“A”標明;所提問題已列入計劃解決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用“C”標明。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對答復中承諾的事項要認真落實,并將落實結果及時通報建議、提案者及交辦單位。
第二十四條 建議、提案者對辦理答復不滿意,或者在視察過程中對辦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在接到具體反饋意見后重新辦理,并在2個月內再次作出答復。
第二十五條 各承辦單位應在辦理時限截止后的20個自然日內,向市政府辦公室分別報送本年度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總結及《建議(提案)辦理情況匯總表》(附件4),同時分別抄送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常委會。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總結應包括本年度的辦理情況、上年度列入跟蹤落實計劃的建議提案辦理結果、本年度跟蹤落實計劃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每年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建議辦理情況,向市政協常委會通報提案辦理情況。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及時在政府網站公開建議、提案的辦理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建議和提案辦理復文涉及國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開。對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盡量作區分處理,依法將可公開的內容予以公開。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 在辦理建議、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根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問責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沒有明確分管領導,不落實具體承辦部門或經辦人員的;
(二)因答復或會辦意見存在行文不符合規定格式要求、內容空洞、馬虎了事等情況,導致建議、提案者不滿意的;
(三)不及時接辦建議、提案的;
(四)接辦建議、提案后對交辦單位確定的承辦單位有異議,但又不按規定期限提出調整意見,自行轉送其他部門或積壓拖延,貽誤工作的;
(五)接辦建議、提案后無充分理由退回,經協調后仍推諉不辦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答復的;
(七)不按本辦法規定制訂及報送辦理計劃的;
(八)不按本辦法規定與代表、委員溝通的。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將辦理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情況作為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考量因素,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應按規定將有關情況進行歸集。
第三十條 建議、提案的辦理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評和市直機關單位績效考核,承辦單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評、市直機關單位績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對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臺山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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