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23日
臺山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節約用水管理,節約水資源,促進節水型社會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管理監督工作。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或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認真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逐步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鼓勵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條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統計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稅務部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行政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計劃用水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遵循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中水回用的原則。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本市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
對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應加以限制。
第六條 市水務局應當根據江門市確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本市年度各鎮(街、場)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水量統一調度;各鎮(街、場)必須服從。
第七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務局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市水務局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地熱水的情況抄送市國土資源局。
第八條 實行取水計劃管理。市水務局每年12月至翌年1月,應依照本市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市水務局同意,并重新申報取水許可。
第九條 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市水務局應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條 對居民生活用戶實行定額用水管理,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局制定。
居民生活用戶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用水行為的用戶。
第十一條 對單位用戶實行計劃與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制訂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單位用戶是指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用水行為的非居民生活用戶。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農場)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鎮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農場)應當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十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農場)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水、廢水再生利用等有利于水資源保護的產品。
第十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應通過采取適度調整供水價格,合理提高非農業用水價格;實施差別水價,提高高耗水行業的供水價格;適當提高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等措施,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節約用水。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等要按照建設項目的行業管理分工,從施工圖的設計、審查,節水產品及節水設施在施工過程中的采用落實,節水設施驗收等環節,落實節水“三同時”制度。
節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供水單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十七條 市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大力推廣使用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器具。
市科工商務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及市水務局等應聯合定期向社會發布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名錄及有關限制、淘汰名錄,引導企業、居民使用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
市直機關單位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用水、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水型產品、設備和設施。
市財政局應當實行有利于節約用水的政府采購政策。凡是使用財政資金進行采購的,必須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優先采購節水產品。
市稅務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或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節水項目、設備或者產品且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
市內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水項目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并積極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務;對生產、進口、銷售或使用列入國家公布淘汰名錄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或者產品的企業,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市環境保護局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將建設項目是否使用節水技術、工藝、設備、作為項目環評審批的條件。
第十八條 市科工商務局應當推進企業技術改造,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節水先進工藝、設備,發展節水型企業。
第十九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對生產、銷售方面實施節水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市農業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水的先進種植、畜禽養殖和灌溉技術,發展節水型農業。
第二十一條 加強市政園林綠化節水管理,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應當對市政園林綠化用水實施嚴格管理,有條件的要采用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并安裝計量水表,提高用水效率。
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安消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用水的管理,除公安消防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栓用水。因特殊情況確需要使用消防栓供水的,須先征得供水企業同意,并報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局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與市科工商務局、市水務局等共同督促企業采用循環用水系統,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以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檢查和維修,減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供水應當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有兩種或以上用水性質的,應根據不同用水性質分別安裝用水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水表、流量計,不得安裝使用。水表使用期限屆滿,供水企業應當負責更換。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市發展和改革局制定的相關規定,根據用水性質差異分別執行不同的用水價格。
第二十六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器具,保證計量器具的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內,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以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除水力發電外,對超額取水部分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征收水資源費。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資源費;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資源費;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資源費。
第二十九條 居民生活用戶和單位用戶應當按規定安裝計量水表。
第三十條 單位用戶在生產用水過程中,應當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水措施,不斷改進工藝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降低水的消耗量。生活用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采用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三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并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狀況分析制度。
第三十二條 餐飲、娛樂、賓館、洗浴業、游泳場館和洗車行業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的產品。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水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按照行業管理分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七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市經濟綜合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生產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用水產品和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列入國家強制性檢定目錄的取水、供水、排水計量器具的行為,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用水產品的行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供水企業對供水設施不做定期檢查、維護,造成供水設施損壞或發生供水事故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處罰款。
第三十九條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資源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水務局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資源費5‰的滯納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