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本網 | 生成日期: | 2017-08-18 12:04:42 |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價格計收方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8日
臺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價格計收方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臺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價格管理,優化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臺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地價的確定,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經評估、集體決策等程序確定出讓底價,實際成交價格為宗地的出讓地價。
為扶持第三產業發展,鼓勵興建城市商貿綜合體,商服用地集中強度符合條件的,在確定出讓底價時可按商服用地開發集中度表(表-1)的修正系數進行修正。
表-1:商服用地開發集中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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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集中度系數(X) |
修正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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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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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5.0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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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X<9.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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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9.0 |
0.7 |
注:開發集中度系數(X)=商業建筑面積/純商服建筑物占地面積;
建筑物占地面積以外墻(底層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第四條 符合條件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不含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指的補地價情形),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20號)(以下簡稱《通知》),土地出讓地價由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評估,評估的擬出讓地塊在設定開發建設條件下的正常市場價格,與按宗地所在地段的基準地價經修正體系修正后的地價對比,取其價高者確定出讓底價,但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標準。
“三舊”改造項目采用協議出讓的,商服用地的出讓價可按商業用地開發強度表(表-1)的修正系數進行修正。
第五條 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國有建設用地調整容積率、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補地價按整宗地補地價的,應按《通知》要求,由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評估需補繳地價;評估價與本方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計算的需補繳地價對比,取其中最高價確定需補繳地價。
原已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劃撥用地或屬歷史遺留問題已辦理房產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需補辦用地出讓手續的單套(單元)商業、住宅建筑物補繳地價可直接按本方法第八條、第十條計算收費。
第六條 屬劃撥商業、住宅用途未開發建設的歷史遺留用地,需經批準并補繳地價后才可繼續開發建設。劃撥土地(宗地)需補交地價后才可分割發證(建筑物分割為單元發證)。
劃撥用地經批準補辦出讓手續,若共用宗地有部分已補辦出讓設定使用年限的,按已確定的使用年限處理,未設定土地年限的按批準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確定。
第七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商業宗地,按原批準用途補辦出讓手續的,應在補辦出讓手續時,按以下公式計算所得地價的40%補繳地價:
臺城街道、水步鎮地價=[商業用地網格點基準地價(首層樓面地價)+路線價加價×15%]×商業容積率修正系數×商業建筑面積×商業年期修正系數。
其他各鎮地價=[商業用地級別價(地面價)+路線價加價×15%]×商業容積率修正系數×商業用地面積×商業年期修正系數。
屬于商業路線價區段的臨街宗地,路線價加價按宗地所在區段對照《臺山市2016年基準地價更新商業用途路線價區段及價格表》予以確定,臨兩條或以上路線的,按路線價總價高者確定。不屬于商業路線價區段的宗地,不設路線價加價。當宗地整體容積率小于1.0時,商業建筑面積按商業用地面積取值。
第八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單套商業建筑物(單元)用地,按原批準用途補辦出讓手續的,應在補辦出讓手續時,按以下公式計算所得地價的10%補繳地價:
臺城街道、水步鎮地價=商業用地基準地價×商業樓層修正系數×商業建筑面積×商業年期修正系數。
其他各鎮地價=商業用地基準地價×商業樓層修正系數×商業分攤用地面積×商業年期修正系數。
位于商業路線價的臨街商服用途單套商業建筑物(單元),按商業路線價標準計收(不區分是否超出路線價標準深度,臨兩條或以上路線價的,按高路線價確定);不屬于商業路線價區段的單套商業建筑物(單元),臺城、水步按所在地段商業用地區片價計收,其他各鎮按級別地價計收。
第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住宅宗地,按原批準用途補辦出讓手續的,應在補辦出讓手續時,按以下公式計算所得地價的40%補繳地價:
臺城街道、水步鎮地價=住宅用地網格點基準地價×住宅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建筑面積×住宅年期修正系數。
其他各鎮地價=住宅用地級別價(地面價)×住宅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面積×住宅年期修正系數。
第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普通住宅(包括經濟適用房)、平房用地,按原批準用途補辦出讓手續的,應在補辦出讓手續時,按以下公式計算所得地價的10%補繳地價:
臺城街道、水步鎮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價×住宅建筑面積×住宅年期修正系數。
其他各鎮地價=住宅用地級別價(地面價)×住宅分攤用地面積×住宅年期修正系數。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工業宗地,按原批準用途補辦出讓手續的,應在補辦出讓手續時,按以下公式計算所得地價的40%補繳地價:
臺城街道、水步鎮工業用地(宗地)地價=工業用地網格點基準地價標準×工業用地面積×工業年期修正系數。
其他各鎮工業用地(宗地)地價=工業用地級別價×工業用地面積×工業年期修正系數。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綜合用途用地,按原批準用途補辦出讓手續的,應按本方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補繳地價。
第十三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商業、住宅、工業及綜合用途以外的經營性用地,按原批準用途補辦出讓手續的,應對照《臺山市土地用地類型修正系數表》的用途按本方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補繳地價。
第十四條 對基準地價覆蓋范圍外的國有土地,參照所在鎮對應用途末級基準地價進行計收(其中水步鎮按末級基準地價80%計收)。
第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商業、住宅用地,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增加容積率的,應按以下方法補繳地價:
(一)原土地出讓合同已約定補交地價款方式的,從其約定。
(二)原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補交地價款方式的,使用本方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地價公式計算現時地價,與原出讓成交價(已轉讓的按轉讓價)的綜合樓面價核算的地價比較,取其中最高值補繳。
第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商業、住宅用地,竣工驗收時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實際建筑面積超出原批準建筑面積。屬合理誤差范圍的,不認定為容積率變更,不需補繳地價;不屬合理誤差范圍,經規劃認定屬于容積率增加,且經批準補辦手續的,應按以下方法補繳地價:
(一)調整用途結構但不增加容積率的,使用本方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地價公式計算用途調整前后的地價,差額部分為需補繳地價,地價減少的政府不予退回。
(二)調整用途結構且增加容積率,原容積率內的用途結構調整,按照上述調整用途結構但不增加容積率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加容積率部分,按照本方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地價公式計算出增加容積率部分各用途的地價,各用途地價之和為需補繳地價。
第十七條 商業、住宅用地出讓時未明確規劃設計條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當前城鄉規劃核定規劃條件,需補繳地價的按上述有關規定補交地價款。
第十八條 工業用地出讓期限內,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不需補繳土地價款。
第十九條 已劃撥或出讓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三舊”改造用地除外),原則上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后依法重新公開供應,并依法對原受讓人給予補償。
受讓人申請將高地價用途調整為低地價用途,減少的地價政府不予退回;已出讓的商服用地變更用途為住宅用地或者已出讓的住宅用地變更用途為商服用地需補繳地價的,按本方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地價計算公式計算出用途調整前后的地價,差額部分為需補繳地價;地價減少的,政府不予退回。
第二十條 “三舊”改造項目中的舊廠房、舊城鎮、舊村莊改造地價標準在本方法實施之日起按新的基準地價標準及《關于印發臺山市推進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實施意見(試行)及其工作方案的通知》(臺府〔2010〕15號)的規定執行,國家、省、江門市及我市政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以優惠地價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符合轉讓條件的,轉讓時應經批準并按規定補交地價款。原出讓時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原出讓時未約定的,按當時減免的金額補交地價。
第二十二條 本方法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臺山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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