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本網 | 生成日期: | 2011-12-05 08:57:35 |
臺府辦[2010]115號
廣海灣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有關單位:
《臺山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臺山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切實幫助困難群眾解決醫療難問題。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省審計廳等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民助〔2010〕1號)和《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江府〔2010〕16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救助原則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病的城鄉貧困群眾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要從實際出發,堅持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屬地管理,多方籌資,多種方式,限額補助。
第二條 救助范圍和對象
本辦法所指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對象為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醫療救助對象):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供養和城鎮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城鎮“三無”人員);
(三)本市城鄉居民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不足150%的家庭(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三條 救助辦法及標準
(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自付部分的門診、住院費用予以全額補助。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鎮低保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和特殊困難群眾限額補助醫療費用。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的費用,在扣除城鄉醫保(含新農合)、職工醫保可支付、單位報銷部分、醫療減免以及社會捐助后,其個人承擔的,可申請補助醫療費用,按比例或一定數額給予救助。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1.住院費5000元以下的,救助最高額為300元;
2.住院費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萬元的,救助最高額為500元;
3.住院費1萬元(含1萬元)至1.5萬元以下的,救助最高額為800元;
4.住院費1.5萬元(含1.5萬元)至2萬元以下的,救助最高額為1000元;
5.住院費2萬元(含2萬元)至3萬元以下的,救助最高額為1500元;
6.住院費3萬元(含3萬元)至4萬元以下的,救助最高額為2000元;
7.住院費4萬元以上(含4萬元),救助金額超過2000元的,會同財政部門研究核定,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
重大疾病救助對象每個救助對象一般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兩次,救助總金額不超過最高限額。
(三)醫療救助對象尚未參加城鄉醫保(含新農合)、職工醫保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低保邊緣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參加城鄉醫保(含新農合)、職工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全額資助。
第四條 申請審批程序及發放
(一)申請。醫療救助對象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低保證、五保供養證或當地民政部門為“三無”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特殊困難人員出具的有效證明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申請的,同時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
3.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果,用藥或診療項目清單、轉診證明、轉院通知及醫療費用的有效票據;
4.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政策性補償、補助的憑證;
5.獲得社會指定醫療捐贈的憑證。
(二)審核。村(居)委會在7個工作日內對救助申請進行初審并上報鎮政府(街道辦,農場)。初審程序包括:上門核查;對擬救助對象的名單和金額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填寫相關審核表格;簽署初審意見等。
鎮政府(街道辦、農場)對申請和相關材料在5個工作日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并上報市民政局;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材料退回,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批。市民政局對救助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的金額,并將批準意見通知鎮政府(街道辦、農場)和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材料退回,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救助金發放。
1.每月由市財政局根據市民政局審核后報送的用款計劃,落實資金并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市民政局專戶。
2.每月市民政局根據審批的對象和金額,按實撥付到鎮財政所,鎮財政所根據鎮民政提供救助對象名單,將醫療救助金撥給鎮民政,再由鎮民政通過銀行將醫療救助金直接存入救助對象賬戶上,實行社會化發放。
3.市民政局將實行專款專用的用款計劃,按救助原則管理好醫療救助資金。
第五條 下列人員和情形,不予以救助
(一)非本市戶籍人口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含離退休人員);
(三)不能提供有效醫療費收據或有效原始證明的;
(四)因酗酒、打架斗毆、自殺或自殘等而引致傷殘的;
(五)因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經鑒定屬醫療事故或已經發生醫療糾紛尚未經過鑒定的;
(七)無有效轉院手續而住院治療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后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八)治療終結(或出院)超過半年(6個月)提出申請的;
(九)有明確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傷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醫療費用;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不予救助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
(一)市財政每年按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預算安排的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二)在市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比例安排的基本醫療救助資金;
(三)上級補助的醫療救助資金;
(四)社會各界捐贈的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五)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資金。
第七條 醫療救助資金管理
市財政、民政部門聯合建立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和發放等業務。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基本醫療救助金及其他來源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應及時轉入醫療救助資金專賬。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當年資金結余轉下年繼續使用。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結余年不超過10%,歷年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的15%。
第八條 醫療救助相關部門職責
市民政部門負責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籌集和撥付,以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負責做好城鄉醫保(含新農合)、職工醫保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指導、督促、規范和監督相關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市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挪用、克扣、截留醫療救助資金,否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主題詞:民政 社會保障 醫療 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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