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本網 | 生成日期: | 2011-12-07 00:15:58 |
臺府辦〔2011〕10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有關單位:
《臺山市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山市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辦法
為了做好孤兒供養工作,保障我市城鄉孤兒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市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粵民福〔2011〕2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1〕20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發放對象范圍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的對象,是持本地戶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含公安部門暫時尋找不到生父母的,寄養在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棄童)。孤兒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費。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農場,下同)和市民政局要依據有關規定確認孤兒身份,核準孤兒人數,做到應保盡保,并注意保護孤兒隱私權。
二、孤兒養育標準
我市確定孤兒最低生活養育標準為: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每人每月1000元。
孤兒養育標準包含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孤兒養育標準的確定要按照我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不低于全省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原則,并按照上一年城鎮居民及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增長幅度,確定當年的養育標準,建立孤兒基本生活費的自然增長機制。
三、孤兒養育資金安排
孤兒養育資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市財政共同負擔。目前,中央財政給孤兒的補助配套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省財政給孤兒的補助配套標準是每人每月126元,按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的標準,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標準,市財政要給散居孤兒的配套資金是每人每月274元,給集中供養孤兒的配套資金是每人每月674元。市財政局和市民政局要統籌安排好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社會各界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兒童撫育,不得沖抵孤兒基本生活費支出。
四、申報審批程序
(一)機構內集中供養孤兒申請審批程序。
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由福利機構負責提出申請并填寫《廣東省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報市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和市福利機構填寫《廣東省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花名冊》、《廣東省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匯總表》,報市財政局及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二)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或本人(即孤兒已滿18周歲且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向孤兒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孤兒本人或監護人填寫的《廣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
(2)孤兒及監護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失去父母的有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其中: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戶口本銷戶頁或證明,或醫療衛生單位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火化證。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證明;
(4)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如相關判決書、調解書、協議、公證文書、居(村)委會證明材料等)。
(5)孤兒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6)孤兒已滿18周歲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需提交學校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孤兒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填寫的《廣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審核意見。
2.審核與審批。鎮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審批通過的孤兒,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費專用存折和銀行卡,與孤兒監護人簽訂孤兒養育協議(孤兒年滿18周歲的無需簽訂該協議),并將審批結果函告鎮人民政府。
3.備案。市民政局填寫《廣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花名冊》和《廣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審批匯總表》,報送市財政局及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三)暫不能完善相關手續的散居孤兒申請審批程序。
對暫不能完善相關手續的散居孤兒,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鎮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核查,在《廣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提出審批意見。對審批通過的孤兒,各鎮人民政府要督促其監護人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辦理宣告孤兒父母死亡(失蹤)法律文書,完善孤兒基本生活發放申請審批手續。
以上表格可向市民政局或各鎮社會事務與社會保障辦公室索取。
五、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發放
孤兒基本生活費參照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保障資金發放辦法,實行社會化發放。
(一)發放渠道。
對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基本生活費和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市財政局撥付到市民政局專用賬戶,由市民政局統一為孤兒或孤兒監護人辦理銀行存折和銀行卡,孤兒監護人或孤兒本人憑戶口本或身份證、存折或銀行卡到開戶行領取孤兒基本生活費。集中供養孤兒的基本生活費由市民政局直接撥付到集體專用賬戶。
(二)發放時間。
(三)停止發放。
孤兒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從次月起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
1.死亡的;
2.年滿18周歲,且未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
3.被依法收養的;
4.原被認定為孤兒,現找到生父母一方的;
5.年滿18周歲及以上仍在校全日制就讀的,畢業后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
六、監督管理
(一)建立孤兒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要將審批發放工作與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結合起來,深入調查了解孤兒基本情況,及時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增發或停發孤兒基本生活費的手續,實現對發放工作的動態管理。市民政局和市福利機構要按照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及時錄入孤兒信息,并在每月10日前更新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數據,逐步實現孤兒基本信息管理動態化和電子化,健全孤兒基本信息檔案管理制度。
(二)明確法律責任,保障孤兒權益。
市民政局應與社會散居孤兒的監護人簽定孤兒養育協議,明確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與10周歲以上的孤兒的監護人簽訂孤兒養育協議,應征求和尊重孤兒本人意愿。孤兒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補助是普惠型社會福利政策,在認定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等困難對象時,孤兒生活費補助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加強監督指導,堅持專款專用。
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孤兒養育狀況的定期巡查和監督評估工作。孤兒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要追回虛報冒領的資金,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處理。
七、其他
本辦法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我市有關孤兒生活救助措施相應停止(廢止)。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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