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8日
臺山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0〕108號)和《江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方案》(江府辦〔2010〕10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與江府辦〔2010〕107號文及相關規定一并執行。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我市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是我市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的經辦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財政統發工資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下稱單位)及其在編人員和退休人員(下稱被保險人)。
非我市財政統發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含中央、省、江門市及其他地方駐我市的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編人員和退休人員可參照本辦法,經市政府批準后按“自籌資金,共擔風險”的原則執行。
第四條 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
(一)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繳納。籌資標準:在職人員按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的5%;退休人員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
(二)醫療補助經費按我市現行列支渠道解決,由市地方稅務機關逐月征收,并設財政專戶,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五條 單位依時足額繳納醫療補助經費后,被保險人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補助待遇,享受期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欠繳醫療補助經費的,根據江府辦〔2010〕107號第六項(五)款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醫療補助經費用于被保險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適當提高被保險人個人賬戶劃入水平,被保險人住院、特殊病種門診治療時,對個人所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的補助。
第七條 醫療補助待遇標準和支付辦法
單位依時足額繳納醫療補助經費的,被保險人可按下列辦法和標準享受待遇:
(一)個人賬戶資金劃入待遇。
個人賬戶資金按被保險人年齡段逐月劃入,標準如下:
1.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的,為本年度醫療補助籌資標準的1.5%;
2.36周歲至45周歲(含45周歲)的,為本年度醫療補助籌資標準的2%;
3.4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為本年度醫療補助籌資標準的2.5%;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為本年度醫療補助籌資標準的3%。
(二)住院報銷待遇。
被保險人住院醫療費用按江府辦〔2010〕107號和江門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后,剩余自付部分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由醫療補助經費報銷95%,個人負擔5%。納入住院標準結算的特定病種醫療費用按前述規定執行。
(三)特殊病種門診報銷。
被保險人患有規定的特殊病種在門診治療發生的費用,年度累計自付費用在3萬元以內的納入醫療補助范圍,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由醫療補助經費報銷90%,個人負擔10%。患兩種以上(含兩種)疾病時,僅以最高的一種限額報銷。
經公務員醫療補助報銷后的個人支付部分不再列入年度累計自付費用。與江府辦〔2010〕107號及相關文件規定范圍內疾病診治無關所發生的費用,醫療補助經費不予支付。
第八條 醫療補助待遇結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支付范圍的,在就診醫院按規定實時結算。
(二)轉院、異地或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本人(或委托其親屬、工作單位)持相關證明、票據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報銷手續。未按前述規定辦理或超時辦理報銷、申請備案報批手續的,被保險人醫療補助待遇在原支付比例的基礎上降低20個百分點。
第九條 醫療補助應當嚴格貫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市財政應確保我市醫療補助經費專戶有足夠資金,用于被保險人醫療費用依時足額結算。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要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接受審計及上級部門對經費的使用、管理進行檢查監督和審計。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市經濟發展、醫療費用開支和經費結余狀況,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經費籌資標準及待遇給付調整的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和發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以及不按江府辦〔2010〕107號和本辦法執行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渠道和原辦法解決。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