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本網 | 生成日期: | 2018-08-17 08:36:00 |
一、出臺背景
我市于2013年出臺的《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江房金字[2013]318號)有效期為5年,將于2018年8月31日到期。
按照《江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江府辦〔2009〕107號)的要求,我們對江房金字[2013]318號文進行立法比較分析和實施情況評估后,認為江房金字[2013]318號文應當予以保留,但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以滿足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前期充分論證評估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省有關新的政策規定和我市實際,我們修訂并出臺了《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江房金字[2018]7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替代江房金字[2013]318號文續期執行,江房金字[2013]318號文到期后廢止。
二、主要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
(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人社部發〔2012〕53號)
(三)《關于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
(四)省住建廳《轉發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137號)
(五)住建部等四部門《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號)
(六)《關于做好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建設使用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金〔2016〕49號)
(七)《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方案的通知》(江府辦〔2014〕8號)
(八)《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
(九)《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51271-2017)。
三、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
《管理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相關定義、管理原則、所有權、管理職責、手續費的確定方式、繳存、提取及貸款的基本規定、監督管理、增值收益管理、處罰、施行時間的有關規定。
《管理辦法》適用范圍為江門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住房公積金是指我市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每月按照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是指與上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包括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同胞。
四、主要變化
(一)規范繳存比例范圍。原江房金字[2013]318號文規定: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分別繳存,繳存額均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原則上不得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最高不得超過《轉發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137號)規定的繳存比例標準。《管理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范圍是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
另外,還規定了同一單位職工的單位繳存比例應一致,職工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繳存比例。在我市規定的不高于12%且不低于5%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內,單位可自主確定職工繳存比例和單位繳存比例。 (二)規范繳存基數標準。原江房金字[2013]318號文規定: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高不得超過《轉發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137號)規定的月工資基數標準。《管理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高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
(三)規范繳存額計算結果。《管理辦法》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增加了“月繳存額的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應分別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的條款。
(四)轉變業務模式。為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委托銀行受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辦法》對原江房金字[2013]318號文部分條款相應進行修訂。
1.原江房金字[2013]318號文規定:各單位應于每月發放工資后5日內將單位和職工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存入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記入職工名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專戶,由業務受托銀行根據職工申請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簿(存折)或住房公積金卡。《管理辦法》規定:繳存單位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公積金管理機構為單位和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賬、查詢等服務。
2. 原江房金字[2013]318號文規定:新設立的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單位錄用職工等繳存業務,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管理辦法》規定:繳存單位應向受委托銀行申請辦理相應的業務。
(五)明確困難企業認定標準。原江房金字[2013]318號文規定:單位因連續兩年嚴重虧損或被我市有關部門認定為困難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管理辦法》明確了困難企業認定標準,單位連續三年虧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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