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本網 | 生成日期: | 2018-02-13 09:04:00 |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6年6月23日,根據《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我市制定了《臺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臺府辦〔2016〕21號)。因該工作規則適用范圍為市政府一級的法律顧問工作,未規范其他行政機關的法律顧問工作,根據上級全面推行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臺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對該規則進行了修訂,并提請市政府印發了《臺山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臺府辦〔2017〕37號)。在修訂過程中,未注意到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新的文件已經將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執業年限從3年以上提高到5年以上,未對原規則相關條文進行修改。為了糾正錯誤,需要對原文件進行修改。同時,為了令文件更具有操作性,細化了政府法律顧問的聘請流程。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1.參考外地的實際做法,對選聘政府法律顧問的流程進行了細化;
2.根據上級文件,修改了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條件;
3.根據上級文件,修改了有關內容的表述。
三、修改的條文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上級文件有明確規定外,選聘可按以下程序進行:(一)成立選聘小組,制定招聘方案;(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方案,征集報名;(三)選聘小組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和業務能力進行審核考察,按照擇優選聘的原則提出擬聘任的法律顧問人選,向所在機關進行推薦;(四)行政機關常務會議或首長辦公會議對擬聘任的法律顧問人選進行審議;(五)通過臺山政府網對擬聘任人選進行公示;(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簽訂聘用合同;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選聘小組予以核實,異議成立的,重新在應聘人員中選擇符合條件的人選予以推薦,并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法律顧問實行聘期制,聘任期限由聘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單位實際確定”。
(二)將第八條修改為:“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外聘法學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三)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成就顯著,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經驗;(四)未受過所在單位處分;(五)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六)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外聘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三)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四)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五)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六)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在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五)上級文件規定及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公正;(六)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七)依法應履行或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臺山市法制局
2018年2月13日
(臺山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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