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本網 | 生成日期: | 2018-06-21 07:28:00 |
街道辦相關辦(局),各村(居)委會,相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車火災防控工作,有效預防和遏制電動車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上級要求,決定從即日起組織開展為期8個月的電動車“正源清違”專項治理。現將《臺城街道電動車“正源清違”專項治理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自身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臺山市臺城街道辦事處
2018年6月21日
臺城街道電動車“正源清違”專項治理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領導批示精神和省有關文件要求,深刻吸取近年來電動車火災事故教訓,加強電動車火災防范,預防和遏制電動車火災事故發生,根據臺公字〔2018〕16號文件《關于印發臺山市電動車“正源清違”專項治理方案的通知》,決定在全街道范圍內部署開展電動車“正源清違”專項治理行動,具體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提高電動車安全質量為主線,以規范電動車停放及充電管理為手段,以消除電動車安全隱患為目的集中開展專項治理,全面規范電動車生產、流通、停放、充電4個秩序,堅決防止電動車違規生產、違規流通、違規停放、違規充電造成的火災事故,確保全街電動車火災得到有效控制。通過為期8個月的專項治理行動,實現“三個顯著減少”和“一個不發生”的目標,即:全街電動車火災事故顯著減少,電動車火災傷亡人數顯著減少,較大以上電動車火災事故顯著減少,不發生特別重大電動車火災事故。
二、組織領導
根據具體工作情況成立“正源清違”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具體組成如下:
組長:楊趣明(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街道辦主任)
副組長:方景現(街道黨工委副書記)
羅立明(臺城街道黨工委副書記)
何文勝(東門派出所所長)
黃富華(南門派出所所長)
許銳洪(西門派出所所長)
劉建威(北門派出所所長)
李國宏(環南派出所所長)
成員:黃浩亮(安監局局長)
劉德武(經濟促進局局長)
譚穗鏗(城鎮建設管理與環保局局長)
梅洪亮(城南市監所所長)
顏曉東(城北市監所所長)
巫廣彥(臺山供電局臺城營業所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臺城街道辦安監局),由黃浩亮兼任主任,負責組織、協調全街各部門。
三、治理范圍
本次專項治理所涉及的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不含電動汽車。
四、治理內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開展電動車生產單位專項治理。由市監所牽頭組織,對本地電動車生產單位開展全面摸底排查,并登記造冊。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等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檢查電動車生產單位的生產條件和質量體系運行情況以及電動車關鍵部件3C認證和認證標志使用情況,督促生產單位嚴格落實電動車電器裝置、絕緣性能、蓄電池密封性以及欠壓、過流保護功能的相關技術標準。生產單位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市監部門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生產單位在電動車及相關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電車或電動車蓄電池;偽造電動車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行為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進行查處;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他部門在流通、使用等領域發現的或群眾舉報投訴的電動車安全質量問題,屬于本地生產的,要一追到底,依法追究有關電動車生產單位產品質量責任;屬于外地生產的,函告電動車生產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依法查處。(由市監所牽頭組織,各派出所和經促局配合)
(二)全面開展電動車銷售單位專項治理。由市監所牽頭組織,對本地電動車銷售單位開展全面摸底排查,并列入定點監管對象。對其銷售的電動車產品組織定期檢查,重點檢查銷售單位相關證明是否齊全;銷售的產品是否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是否明確標有廠家名稱、地址;產品外觀質量是否存在明顯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項目,是否有銷售經我省抽檢判定不合格的電動車產品;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是否存在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標識,或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等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商品存在特定聯系等行為。市監所要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銷售單位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由市監所牽頭組織,各派出所配合)
(三)全面開展電動車回收、改裝單位和修理場所專項治理。
由各派出所牽頭組織,對本地的電動車回收、改裝單位,電動車修理場所,開展全面徹底排查,并登記造冊。對電動車修理場所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違法改裝電動車,違法銷售存在安全質量問題的二手電動車和蓄電池;有關單位是否將回收、改裝的電動車和蓄電池再次投入流通和使用領域。派出所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存在相關違法場所和違法行為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進行查處;對達到立案標準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市監部門移交的涉嫌電動車制假、售假案件,要嚴厲打擊,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由各派出所牽頭組織,市監所配合)
(四)全面開展電動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專項治理。
各派出所牽頭組織城建局、各村(居)委會加強對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對于新建住宅小區,要引導業主按照《廣東省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要求》(附件1)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對于客觀條件受限,難以建成車庫(棚)、充電設施的老舊住宅小區,應統一劃定一個或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安全條件的小型集中臨時充電點,滿足居民為電動車充電的需求。各派出所依法加大對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要加大對電動車庫(棚)建設的消防安全技術支持和宣傳教育。各派出所、城建局等部門要督促指導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制定嚴格的電動車存放、充電管理規定,對電動車進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對電動車充電設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進行統一維護。(各派出所牽頭組織、各村(居)委會、城建局、經促局、安監局配合)
五、治理時間和工作步驟
專項治理工作從2018年5月23日開始至2018年12月結束,分3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發動階段(2018年5月底前)。召開專門會議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成立專項治理領導機構,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細化專項治理工作職責,制定檢查考核標準,廣泛開展宣傳發動,迅速組織開展專項治理工作。
(二)全面整治階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市監所、派出所、各村(居)委會牽頭對本轄區內電動車生產、銷售、維修單位,電動車回收、改裝單位(場所)進行全面排查,建立檔案臺賬,強化對電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對村(社區)、住宅小區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問題進行全面排查集中清理,針對新舊住宅小區等不同情況,分門別類逐一采取相應治理措施,切實解決在公共走道、樓梯間、樓道、安全出口、門廳等區域內的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問題。爭取在8月份前建設1個電動車停車庫(棚)試點。
(三)驗收評估階段(2018年12月)。各有關部門、各村(居)委會在各自轄區、領域開展專項治理的基礎上,街道消安委會組織對各地專項治理工作進行評估驗收并聯合開展督導檢查,對專項治理工作不認真,治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不予驗收合格并責令繼續開展整治。
六、職責分工
(一)加強組織領導,以街道為主導,以社會單位和社區、村為基本單元開展排查治理,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通報情況,確保專項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根據臺公字〔2018〕16號文件《關于印發臺山市電動車“正源清違”專項治理方案的通知》,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按照街道辦統一領導和部署,認真抓好電動車專項治理各項工作。
各派出所:對電動車(含蓄電池)回收、改裝單位,電動車修理場所,開展全面徹底排查,并登記造冊;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加大對村(居)和基層網格組織的培訓指導力度,提供對電動車停車庫(棚)和充電智能管理站建設的技術支持,指導電動車停車庫(棚)試點建設;推動村(居)做好涉電動車消防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在消防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做好所轄電動車堵塞消防通道,違規充電造成火災事故等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工作。
維穩及綜治辦:將電動車火災防范工作納入綜治中心工作范圍和網格化管理內容。
城建局:依法督促住宅區建設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庫(棚)和充電設施建設。
市監所:依法負責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電動車產品質量監管,加大對電動車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批發市場、銷售門店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檢查力度。
安監局:將電動車專項治理工作納入各地市安全生產年度責任制考核內容。加大對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檢查力度。
各相關部門要在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規定做好電動車專項治理相關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領導重視,靠前指揮。要充分認識開展電動車火災專項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全街電動車專項治理工作由街道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協調小組統籌協調,要切實加強對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有效落實電動車專項治理工作各項任務。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和目標任務,加強督促檢查和工作考核,把專項治理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部門聯動,形成合力。明確部門具體工作職責,加強溝通協調,落實具體責任,防止推諉扯皮。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查處、案件移送機制,對發現的問題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時通報違法違規行為,移送違法違規案件,加強全鏈條監管,切實形成執法合力。
(三)強化宣傳,營造氛圍。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進一步加強電動車專項治理工作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廣泛開展電動車火災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大力宣傳電動車使用維護的安全常識,營造全社會關注和參與電動車火災專項治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要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舉報電動車質量違法行為和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對經查實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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