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構: | 本網 | 生成日期: | 2018-12-03 03:03:00 |
街道辦各辦(局),一所四中心,各村(居)委會,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臺城街道辦事處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臺山市臺城街道辦事處
2018年12月3日
臺城街道辦事處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為加強和推進我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落實,充分發揮政務信息的服務作用,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廣東省、江門市、臺山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總述
(一)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街道辦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并接受監督的活動。
(二)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堅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的內容要全面真實,公開方式要及時便捷,辦事結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眾知情,方便群眾辦事,方便群眾監督,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三)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公開事項在增加、變更、撤銷或終止時,應及時公布并作出說明。
二、主動公開要求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本街道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二)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
(三)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街道辦機構設置、職能和設定依據;
(五)政府行政執法情況;
(六)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
(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八)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情況,重要物資招標采購情況和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
(九)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事業情況;
(十)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十一)公務員錄用、選拔任用、評選先進的條件、程序及結果;
(十二)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序、時限、救濟途徑和時限;
(十三)街道辦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主動向被處理人告知作出決定的部門、決定程序、決定依據和理由、決定結果、救濟途徑和時限。
三、政府信息公開渠道:
(一)街道辦政府網站;
(二)街道官方微信、微博;
(三)街道辦政務公開欄、電子公告欄;
(四)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五)自編刊物、宣傳手冊、辦事指南;
(六)街道公共服務中心、網上辦事大廳。
四、依申請公開要求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依法享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并有權獲取相關資料的復制品。
(二)申請人遇到以下情況可向應當公開的組織和單位提出申請:
1.申請人發現應當公開的內容而未公開的;
2.申請人發現公開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
3.申請人需要了解主動公開以外的內容。
(三)申請人應詳細填寫《臺城街道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可當面提交《申請表》,也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標識清楚,涵義明確,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目的和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申請人向街道辦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注冊登記、社會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六)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七)收到申請人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后,應及時登記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審查不通過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八)受理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
1.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公開范圍的,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3.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可以公開部分的信息;
4.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不予公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
5.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一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申請內容不明確或不完整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7.申請信息不存在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8.同一申請人重復申請相同內容的,不重復答復。
(九)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告知延長答復的期限,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五、信息協調發布工作要求
(一)街道辦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
(二)街道辦責任欄目、信息公開目錄與雙微等平臺內容的更新及維護由專人負責,明確更新要求,保持常態化更新。
(三)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辦(局)、一所四中心、下屬單位、各村(居)委會(以下統稱為各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要協調配合,統一思想、通力合作、積極配合,確保政府公開信息的準確、公開資料的全面、公開事件的及時。
(四)當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部門在開展信息公開工作過程中需要各單位提供資料時,各單位應當迅速、真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如果因為政府信息公開延誤造成不良影響,將依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
(五)各單位之間應當經常交流信息,以保證公開信息的及時與準確,避免出現重復報送信息,嚴禁出現誤報、錯報信息。
六、信息審核工作要求
(一)街道辦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和保密審查領導小組負責對街道辦的政務公開內容進行審核。
(二)審核公開內容產生過程是否公正、合理。
(三)審核公開事項決策過程是否民主、科學。
(四)審核公開的結果是否真實、可信。
七、信息保密審查工作要求
(一)本制度適用于街道辦各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在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三)街道辦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部門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街道辦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六)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2.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3.其它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由信息產生的單位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2.由信息產生的單位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3.街道辦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和保密審查領導小組提出審查意見;
4.街道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八)不同的單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書面形式征得其它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九)各單位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它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十)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十一)各單位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保密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十二)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十三)臺城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和保密審查小組應當依法對街道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十四)對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直接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一)街道主要領導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權向街道辦投訴,街道辦接到投訴后,應及時調查處理,并給予書面答復。
(三)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要求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改正。
(四)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處分。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有制度與上述制度不一致的,以上述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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